卒桥建省治万岁坞 凡迹积廿九日毋人马越塞天田出入迹(214.118) 由于卒桥建被抽作省卒,于是卒吕弘和郅安世二人分别增加了5日和4日的值守时间。但即 便如此,这样的戍务也不是十分繁重。 候长候史一类基层戍吏在部界内巡视,从一些简文看,一个月的工作量排得很满,如下简 :“候长寿候史胜之七月丙午日迹迹尽乙亥积卅日从第十燧南界尽第十六燧北界毋越塞天田 出入□”(E.P.T56:22);“候长武光候史拓十月壬子尽庚辰积廿九日日迹从第卅燧尽鉼庭 燧北界毋兰越塞天田出入迹”(24.15)。他们的工作量都积了满月,应该是极为繁重。但他 们有其他一些特殊的优待,按当时的法令规定:“北边齧令第四 候长候史日迹及将军 吏劳二日皆当三日”(10.28);“五风三年十月甲辰朔甲辰居延都尉德丞延寿敢言之甲渠候 汉彊书言候长贤日迹积三百廿一日以令赐贤劳百六十日半日谨移赐劳名籍一编敢言之”( 159 .14)。这是说,在边塞烽燧间巡行尽职的基层戍吏,由于工作辛苦,上级官署在计算他们的 劳绩(日迹总数)时,按实际天数增加百分之五十。这样,如果把奖励的劳日都用来休假的话 ,他们可以有三分之一的时间用于休息,实际的工作量并不繁重。 屯戍组织中还规定了吏卒的合法的假日休息。此类简文有:“告尊省卒作十日辄休一日… …”(E.P.T59:357);“六月二十二休·桼月十二日休十日·八月八日休尽……”(E .P.T65:72);“第二十八燧长张骏休二十日”(E.P.T65:136)。这些休假简反映的都是正 常的假期,而不是特殊情况的病假一类。如果是病假,一般是要注明的,如《居延新简》中 简E.P.T65:78中对病假则注明为“病休十一日”。简E.P.C:61特别注明“直休居家”4字 ,就更说明问题,其休假是“直休”,是按规定轮到的假日,并且居家休假。 无论是关于吏卒戍务劳作的劳动强度的考察,还是休假简透出的信息,都说明屯戍组织对 吏卒戍务劳作的安排是当时人们可以接受的,体现了对屯戍吏卒生命健康的重视。 三 尊重人的情感需要 人道主义重视人伦亲情,重视人的感情世界。屯戍组织中的某些制度,恰恰体现了人道主 义的这个方面。汉代屯戍制度允许戍卒带家属戍边,并且给家属充足的生活保障,由国家发 给口粮等基本的生活资料,使戍卒在戍边期间也能享受到天伦之乐。 从大量的卒家属居署简中可以看出,政府对居署家属的身份没有什么一定的限制,不像近 代 以来在处理家属问题上,只承认直系亲属,如配偶、子女、父母等。汉代的卒家属居署简涉 及的家属成分广泛,如下简: 第四燧卒虞护妻大女胥年十五 弟使女自如年十二 子未使女真年五 见 署用谷四石八斗一升少(194.20) 第五燧卒徐谊妻大女眇年卅五 子使女待年九 子未使男有年三 见署用 谷五石三斗一升少见署用谷(203.3) 永光四年正月己酉橐佗吞胡燧长张彭祖符 妻大女昭武万岁里□□年二 子大男辅年十九岁 子小男广宗年十二岁 子小女足年九岁 辅妻南来年十五 岁 皆黑色(29.2) 这些简中,戍卒的家属有父母、妻子、孩子、兄弟、姊妹,甚至还有儿媳妇。在戍守期间 ,他们与戍卒一起生活,使戍卒可以享受天伦之乐。 卒家属居署,也同样享受到较高的生活待遇,粮食和食盐的供应,完全由国家包起来。关 于卒家属居署期间的粮食供应,简文很多: 武成燧卒孙青肩妻大女拊年卅四用谷二石一斗六升大 子使女于年十用谷 一石六斗六升大 子未使女女足年六用谷一石一斗六升大 凡用谷五石(203.7) 俱起燧卒王井 妻大女严年十七用谷二石一斗六升大 子未使女毋知年二用谷 一石一斗六升大 ●凡用谷三石三斗三升少(203.13) 止北燧卒王谊妻大女君宪年廿四 子未使女女足年五岁 子小男益有年一 岁皆居署廿九日用谷四石少 七月乙卯妻取(E.P.T65.119) 从大量卒家属居署简中,可以看到一个非常统一的供应标准。家属依据年龄和性别,分成 不 同的等次标准: 男性年龄段女性年龄段 粮食标准(月) 换算为米 大男(十五岁以上)三石64斤 使男(七至十四岁)大女(十五岁以上)二石一斗六升大 46斤 未使男(六岁以下)使女(七至十四岁)一石六斗六升大 36斤 未使女(六岁以下)一石一斗六升大 25斤 个别简文中还有小男或小女的说法,大概指不满周岁的小孩。这样的简很少,供应量由于 简文的错讹又无法详考。如下简: □惊虏隧卒徐□ 妻大女商弟廿八用谷二石一斗六升大 子未使男益有年四用谷一石六斗六升大 子□□年一用谷一斗 ●凡用谷四石六(3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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