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爱情与贪婪水火不容。安德里阿思并不认为爱人就可以不食人间烟火。如果任何一人沦落为乞丐或农夫,他就不可能被女人所爱,因为无论男女都倾向于爱慕比自己高贵的异性,社会低层的人是无人所爱的。市民庸庸碌碌,被贵族们所瞧不起。但市民的经济地位使他不至于穷困,有闲暇修身养性,从而在人品上和贵族一比高低。安德里阿思痛斥了为钱财而奉献虚假爱情的妇女:“如果你见到因贪财而爱人的女人,你应该视之为死敌,远离她象躲避那种用尾巴打人、用嘴巴咬人的动物”。安氏认为,许多女子爱财,是故纯情之爱非常难得。一名骑士不必因此放弃对纯情的追求;在不懈追求之中,他或许会找到一位真心的爱人[41]。这种论点无疑有歧视妇女的嫌疑。事实上,正如前面已经谈到的,势利的男人在中世纪比比皆是。或许“永恒的主题”并非是爱情,而是爱情与贪婪的矛盾。 4·爱情与婚姻。骑士文学对爱情与婚姻的关系并无一致的解释,并不是象有些现代学者认为的那样把二者绝对地对立起来。安德里阿思的《爱情论》却有三处明确地提到了爱情不可能存在于夫妻之间。一是第1章的第7篇对话,在那里一位大贵族男子和一位出身小贵族的已婚女子就爱情婚姻进行了一番讨论。该女子拒绝了该男子的追求,理由是她已经有相爱的丈夫。该男子回答说,爱情(amor)与夫妻感情(maritalis affectio)不是一回事,后者光明正大,没有互相嫉妒的成分,带有延续后代的目的,甚至夫妻之间的抚爱也是婚约的一部分,不完全是因为情深意笃[42]。他们两人的争论最后由香槟女伯爵玛丽做了裁决。玛丽支持那位贵族男子的看法,认为婚姻与爱情不可能并存[43]。在第8篇对话里,一位已婚的大贵族在追求一位贵族妇女时又引用了玛丽的意见[44]。在《爱情论》的这三处地方,安德里阿思并没有就爱情与婚姻之互相排斥提出有力的论证。我们甚至难以明确地知道安氏本人是否赞成爱情与婚姻不相容的说法。他在《爱情论》的开头对爱情做了如下的定义:“爱是一种内在的痛苦,其根源是穷思苦索异性之美,其结果是相爱的双方都祈望拥抱对方并服从爱情的每一道指令”[45]。这一定义显然没有否认夫妻之间有爱情。在《爱情论》第三章里,安德里阿思自己又指出,婚外情破坏婚姻,所以是邪恶的;对男人来说,世界上没有比妻子更可爱的人了,因为上帝说过,“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46]。安德里阿思对爱情与婚姻关系的议论似乎也应该看成是对无爱情的封建婚姻的一种批评。 5· 人间情爱与天国之爱。基督教对人间情爱和天国之爱做了清楚的区分, 认为二者截然不同[47]。在《爱情论》第三章里,安德里阿思谈到了这个问题。他在前面两章里强调爱情是一种高尚的情操,但那毕竟只是人间之男女情爱。基督教提倡天国之爱,即对上帝之爱和对邻人之爱,以此爱充满自己的人能够得到拯救,进入天国。守贞在上帝眼里是善的,情欲则是恶的;婚外恋情更是直接违抗神意,是深重罪孽。安氏在此并没有否定爱情,只是在另一个层次上谈论它。在天国之爱的层次上,人间情爱是没有地位的。 中世纪教会的爱情婚姻观必须分层次去理解。神父、修士和修女对天国之爱的完美追求导致基督教禁欲主义。教会婚姻法则讨论俗人的家庭生活,对人间情爱给予相当的肯定,对无视感情的封建婚姻颇多批评。在这个层次上,我们可以看到骑士文学和教会法之爱情婚姻观反封建的共同性。 三·教会法之爱情婚姻观基督教禁欲主义是一种完美主义,不是教会期望推广于普通教徒中间的一种主张。这一点经常被研究者所忽视。当然,以散播天国之爱为其使命的教会也不会渲染男女之爱。教会的爱情婚姻观以婚姻为中心,以教会婚姻法为主体,以人道主义为宗旨。拉丁教父的爱情婚姻观与他们对修道院理想的推崇密不可分,不太适用于一般教徒。教父的思想深刻影响后来的神学和教会法,但中古西欧的神学家和教会法学家并没有僵硬地搬用传统而漠视俗人的生活;十二世纪“文艺复兴”对人性和个人主义的重视也体现在神学和教会法对个人感情的肯定上[48]。 奥古斯丁(354-430年)的爱情婚姻观带有他个人经历的深刻烙印。他在成年时才确立基督教信仰,受洗时已33岁。在此之前,他曾先后与两位妇女同居,并生有一子。奥古斯丁把自己的受洗与放弃世俗生活方式等同起来,开始过修院式的禁欲生活,力求做一名完美的基督徒。他认为长期以来有三件事妨碍他这么做,一是非基督教哲学思想的影响,二是担任修辞学教授的虚荣和野心,三是爱自己的女性伴侣而为情欲所羁留[49]。当时有不少人反对修院制度,其中有当过修士的尤维尼阿努斯,他指责基督徒视婚姻为罪恶,宣布守贞的修女并不比结婚的妇女有更高的宗教境界,在上帝的眼里他们并没有什么不同。奥古斯丁为驳斥尤氏写了《论婚姻之益处》(401年)[50]。奥古斯丁个人把性爱看成是肮脏的行为[51],但他在追求守贞理想的同时能够超越个人的体验,对爱情婚姻有比较平衡的看法,认为婚姻还是美好的,所以很自然地把性爱与婚姻分离开来。 男女相聚符合神意,也保证了上帝创造的人类得以延续,所以有亚当和夏娃;但肉身的结合之成为必要却是原罪的结果[52]。婚姻是美好事物不仅仅是因为子女的生育和抚养,夫妻两情相好也是自然之美;但不为生育而进行的性爱却是邪恶的。奥古斯丁为此论证说,老年夫妻之间精神上的相亲相爱感人至深,青年夫妇若能守贞,他们心灵相通的爱情又要伟大许多倍[53]。基于这样一种对爱情婚姻的看法,奥古斯丁对情欲抱批评的宽容态度,但严厉斥责通奸[54]。他认为,夫妇一方不顾对方的意愿单独守贞是不可取的,会导致其配偶犯通奸罪[55]。与异教徒结婚的基督徒可以帮助自己的配偶成为信徒;基督徒夫妇可以互相督促,按照基督教的道德生活。由此可见,已婚者虽不能象修士和修女那样全身心地侍奉上帝,还是能尽其所能地走上帝指引的路[56]。 杰罗姆(347-419/420年)对爱情婚姻和世俗妇女有许多过激的批评。他19岁左右就受洗,早年热中于修辞学和希腊罗马哲学,但很快就为基督教禁欲主义所吸引,一度到叙利亚沙漠中苦修。382年到385年他在罗马担任教皇达马苏斯的秘书,受命修订《新约》的拉丁文译文,并在当地的贵妇人中间提倡守贞修行的生活。385年杰罗姆与他的追随者前往巴勒斯坦,在那里建立数座修道院,从此再未离开[57]。和奥古斯丁一样,他也写了反驳尤维尼阿努斯的作品[58],但使用了更激进的语言,几乎不近人情。杰罗姆全力批判世俗妇女,认为她们是万恶之源,还援引了历史上许多事例来展示悍妇之恶与妒妇之毒。他指出,艳丽的女子不独模糊男人的理性,而且腐蚀他的品格、消磨他的志气。丈夫即使是热爱自己的妻子,在道德上也与通奸同样低下,因为他把妻子当成了情人[59]。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