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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古西欧骑士文学和教会法里的爱情婚姻观(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北大史学》 彭小瑜 参加讨论

    奥古斯丁和杰罗姆的爱情婚姻观在12世纪“文艺复兴”中不仅受到来自骑士爱的冲击,而且在文人群落里也有所动摇[60]。早期经院哲学家休·圣维克多(?-1141年)和安塞姆·拉奥(1050-1117年)对12世纪教会法的发展殊有贡献[61]。他们的爱情婚姻观呈现比较强烈的人文主义倾向。安塞姆提到婚姻的两种功能,一是生育后代,一是合法地满足男女的情欲以避免私通这一比情欲更大的罪恶[62]。他婚姻定义包括两个因素,一是两情相好(consensus),一是肉身的结合(coitus)。;光是前者就足以构成有效的婚姻,但前者和后者两个因素才构成完成的婚姻(perfectum coniugium)[63]。这些思想后来被教会法学家格兰西(12世纪中叶)所接受。
    休继承和发展了奥古斯丁一些比较有人情味的意见[64]。他讨论了圣母玛丽亚和约瑟夫的婚姻,指出婚姻是心灵和社会的结合,并不一定需要性爱。这一观点与奥古斯丁的意见相似。休的独特之处在于他强调夫妻之爱,又不排斥和贬低性爱。这种人文主义的取向在经院哲学家中是比较难得的。他首先对婚姻下了定义。婚姻是男女双方之间正当的结合,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而且意味着双方不能离异、不能再与任何第三者发生类似的关系。婚约之前,男女并无肉身的合一;结婚之后,性爱的停止并不等于是婚约的解除。婚姻因此是筑于灵爱之上的结合,而不是系于情欲的锁链之上。如此理解婚姻的结果是肯定了玛丽亚和约瑟夫之间存在有效的婚姻[65]。休不赞成把生儿育女视为婚姻首要的存在理由(prima et principalis causa coniugii)。他解释道,如果婚姻首先是夫妻肉身的结合,儿子又何必离开父母家去与妻子相聚呢?结婚的儿子离开父母是因为他爱妻子甚于爱父母。父母是他的生命之源,妻子是他生命的归宿,所以他不得不选择与妻子单独相处。休的结论是,婚姻首先是心灵的爱慕;玄妙的神意决定了没有这一种爱人类不会幸福[66]。肉身的结合以及生儿育女是婚姻的功能(officium)。婚姻里有两种神圣。婚姻作为爱的结合是神圣的,繁衍后代这一婚姻的功能也是神圣的[67]。休强调说,婚姻是一种心灵之爱,而且是男女之间特有的爱。在论说这一爱情时,他展示了骑士文学和经院哲学的共同理想:爱源自男子对弱女子的同情,爱使他变得温柔、坚强和明智;虽然女子对男性之爱最初源于一种依赖情结,男女相互的爱慕在婚姻之中得以融合为由衷的柔情(spontanea benignitas)[68]。
    格兰西的《教会法汇要》第27到35案例主要讨论婚姻法。当时以重视个人情感为特征的人文主义精神在这一教会法著作中也有表现。
    1· 婚姻必须以爱情为基础
    格兰西的婚姻定义与安塞姆的无原则差别,只是更清楚了。他把婚姻的形成分为两个阶段。第一步是男女双方同意结为夫妻,第二步是肉身的合一。这两步构成完成的婚姻。约瑟夫被称为圣母玛丽亚的丈夫起初并不是因为他们有肉身的结合,而是因为他们在生活上互相照应、精神上互相爱慕。后来他们之间才有完成的婚姻[69]。可见,格兰西的婚姻定义既强调肉身的结合又包括很重的情感色彩。这一特点也体现在他对罗马法概念“夫妻之爱”(maritalis affectio/coniugalis affectus)的理解上。在罗马法里,“夫妻之爱”是指男女祈望结婚的意图,但也带有他们互相爱慕的感情色彩[70]。这种感情色彩在格兰西所提出的“夫妻之爱”概念里有进一步的发展。只要两人相爱,男女的结合即使没有遵循教会法或世俗法也构成合法的婚姻[71]。教会认为婚姻的首要功能是生儿育女,但如果男女只是为了两情相娱而结合,他们仍然建立合法的夫妻关系[72]。上述这种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与教会法认为理想的婚姻有所不同,但同样是不可终结的。也就是说,这些夫妻也不得离婚[73]。
    强迫任何人结婚是教会法所严格禁止的。没有自由意志就没有婚姻[74]。教会法在这方面对封建婚姻的批判比骑士文学的讽喻更直接更有力。格兰西解释说,夫妻不仅在肉体上结合,而且应该心灵相通,所以父母不能强迫女儿嫁给她所不喜欢的人[75]。有趣的是,教会法对私奔和秘密婚姻抱着相当宽容的态度。格兰西并不欣赏私奔,他认为婚事理应按照法律和习俗来办理;但如果有人鄙视形式,“单纯为了爱而结合在一起”,他们的婚姻也是有效的[76]。这种婚姻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77]。但他也指出,秘密婚姻的一方若改变心意,否认有此事,教会因无证据很难保护另一方的利益[78]。
    2· 不自由人、妓女和非基督徒
    在尊重个人情感方面,教会法比骑士文学走得更远。不自由人的婚姻、基督徒与非基督徒的婚姻在骑士文学里没有系统的讨论,但却为教会法所重视。格兰西强调不自由人有婚姻权,指出婚姻之存在与种族和社会地位无关[79]。奴隶可以结婚,女奴与自由人结婚后不得被随意休弃,释奴和其前主人也可以做夫妻[80]。如果一位男奴隐瞒自己的身份与一位贵夫人结婚,后者并不一定要离开他。法律容许这位贵夫人离婚,但她也有权选择维持与该男奴的婚姻[81]。如果自由妇女婚前就知道自己未来的丈夫是奴隶,她不能以其奴隶身份为理由离开他[82]。
    妓女也处在社会的底层。他们的婚姻权同样受到教会法的保护。与妓女结婚、并把她改造成良家妇女,是一件功德而非罪恶[83]。罪犯可以被判死刑或流放,但法官不得剥夺他的妻子(中古西欧没有中国古代将罪犯妻女没官为奴的法律,更无株连之说)[84]。
    教会法禁止基督徒与非基督徒之间的婚姻。用格兰西的话来说,“对任何人的爱都不应成为放弃信仰的理由”[85]。但即使在这一问题上,格兰西仍然显示出对夫妻个人恩爱的关注。非基督徒夫妻可能有一方成为信徒。从法律上讲,该基督徒可以离开自己不信奉上帝的配偶。然而格兰西承认这样做是不恰当的。如果非基督徒愿意和自己的基督徒配偶生活下去,后者出于爱心应该同意。这固然是为了感化对方,使之成为基督徒,但也是为了不伤害对方的感情[86]。在讨论这种婚姻关系时,格兰西显然是置爱情于法律之上。
    四·小结骑士爱并不包含明显的维护妇女权益的内容。通奸在中古西欧的处罚极重[87]。骑士文学对婚外恋作了浪漫处理。教会婚姻法不能回避现实。教会法在议论通奸罪时又对封建婚姻进行了批判。封建法律和习俗残酷惩罚通奸的妇女,对男子的婚外性行为则熟视无睹,只禁止封臣勾引封君之妻[88]。教会法破除了这种压制女性的双重标准。男女通奸者应依法同样处置[89]。通奸的丈夫不得休弃通奸的妻子。格兰西甚至建议,男子的地位在家庭中高于妇女,因此通奸的丈夫应受比通奸的妻子更重的处罚[90]。格兰西保护妇女、反对封建婚姻的观念还表现在他禁止丈夫因太太不生育而休妻另娶[91]。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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