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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革命”、连续革命与美国宪法稳定性的想象人文与社会(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政治与法律评论》 刘晗 参加讨论

    

1.人民主权、革命与宪法
    革命与宪政的冲突从19世纪开始就构成了美国政治中的冲突性主题。[57] 我们已经在1800年大选当中看到了这种冲突。革命趋于立新,宪政偏好持旧。两者从表面上来看水火不容;两者代表了完全不同的政治世界观和政治时间观。[58] 革命作为一种政治行动的核心是通过树立敌人来确立新的政治认同和宪政秩序。[59] 革命总是预设内部的敌人,因而总是类似于内战。内战争夺的不是法律解释,而是谁是“人民本身”。[60] 而宪政作为一种政治体制的核心是通过保护基本权利和基本政治结构来塑造政治友爱。[61]
    革命与宪法虽然看似冲突,却都来源于人民主权。在美国的政治理念结构中,宪政和革命都是人民主权的表现形式。托克维尔在美国观察到,人民主权是美国政治的天条;“人民统治政治世界,如同上帝统治宇宙。”[62] 现代国家的合法性基础是人民本身。宪法本身诉诸的是人民主权;宪法的作者是人民。美国宪法的序言说:“我们人民…为美国建立此宪法。” 这意味着不能是外人为之立宪。因此,宪法信仰说信仰的是不仅仅是宪法,而且是“我们的宪法”。
    革命同样是人民主权的展现。在革命中,人民直接发出自己的声音;在宪法中,人民通过法律的形式表达自己的意志。法律不能穷尽人民的意志;法律总是面临着变革。用宪法语言来表述,体现人民意志的变革的法律即是宪法修正案。但宪法修正案不一定是革命;革命也未必通过宪法修正案来表现。美国宪政与革命复杂关系中所有的微妙之处都在于此。
    问题在于人民主权到底是在革命中一次性出场,然后制定宪法,继而离开政治世界,还是不断地返回政治世界进行干预。对于杰弗逊来说,人民需要多次出场。选举即是这样多次出场的形式:即每四年听取一次人民的声音。但对于宪法来说,人民的声音不应该这么容易就发出,人民只有在革命的时候直接出场,而美国只有一次革命;如果每一次选举都是宪法时刻,那么宪法和宪政体制本身就崩溃了。革命和宪法都是人民主权的产物。问题在于选择哪个作为国家认同的根基:革命还是宪法?美国的革命者同样塑造了一种将政治行动和政治认同诉诸革命的传统。[63]
    当然也有调和两者的可能。阿克曼的二元主义民主理论即是这种努力。这种理论实际上是说:常态政治下的立法巩固的是民主过程中的成果;高级立法时刻或曰宪法时刻之下是一种革命的状态,立法确认的是革命的成果。[64]
    但为了形成统一的国家认同,美国必须做出选择:是革命,还是宪法?美国宪政稳定性的信仰选择了宪法。但它不是否定革命的意义,而只是将其高高供奉。
    宪法的要务即是如何保证人民主权但同时又不让人民主权随意出场。问题在于如何用宪法来限制人民。[65] 如果像杰弗逊说设想的那样,每隔十九年重新制定一次宪法,这就意味着每一代人都是一个新的“人民”;先辈与后代之间没有任何政治联系。那么该政治体在时间维度上实际上是处于分裂状态的。这相当于后代人对先辈的背叛:后代人不服从先辈立下的根本大法。从某种意义上讲,美国宪政的核心问题即是自治与宪法、正当性与历史之间的冲突。[66] 因而稳定的宪政共同体必须是一个历史共同体:人民主权不断发出声音,这些声音是断裂的;宪法的使命是将这些断裂放在一个整体内赋予统一的意义。宪法使得这些冲突与断裂变成统一认同之中的内部矛盾;宪法必须在国家内部驱散敌我矛盾。
    但想达成这个目的并不容易。由革命建国、以人民主权为最高政治原则的现代国家总是面临着下一次革命的问题:以人民之名来反对同样以人民之名进行统治的现任政府的状况随时都有可能发生。[67]
    但从人民主权的角度来看,革命与宪法恰恰互为对方的前提和论证。革命是动力因,宪法是形式因。两者都是人民主权构建自我的政治身体的方式。但我们要认识革命的时候,我们必须通过宪法;当我们认识宪法的时候,我们必须回到革命。两者相辅相成。
    因此,宪法如果要击败不断革命的诉求,那么它必须说,美国只有一次革命。这次革命塑造了美国宪法。以后所有的后代都生活在这个宪法所塑造的政治共同体中;以后所有新的原则、实践和规则都是这个宪法的演进;以后所有的革命,如果成功,那就是宪法改革,如果失败,那就是违法行为。
    宪法稳定性的信仰必须要打消人们对于人民主权经常出场的印象。做到这一点,需要将人们的信仰投向人民主权的产物,而不是人民主权本身。人民主权的产物即是《宪法》--正如上帝的声音和意志都体现在《圣经》里一样。在这里,神学的比喻不仅仅是比喻;它是我们理解美国宪法文化的重要途径;神学思维和宪法政治具有起源和结构上的双重紧密关系。[68] 人民主权和神圣主权(上帝)的相同之处在于:1. 两者都是至高无上和全能的;2. 两者都充溢在时间和空间中:上帝的意志布满整个时间和宇宙;人民主权的意志遍及每寸领土和每段历史;3. 两者都只能通过其产物来认识,而无法认识其本身:上帝从不露面。[69]
    正是因为人民如同上帝一样密不可测,我们只能通过宪法来认识其现身时刻留下的东西。宪法稳定性的想象的第一个教义是:“人民只出场了一次,只发动了一场革命,人民革命的所有意涵都在宪法中。” 宪法是理解革命的唯一途径,革命也是理解宪法的根本途径。
    2.作为神圣文本的《宪法》
    美国虽然只有一部宪法,但该宪法的涵义很多。不同的涵义甚至有可能导致解读出不同的宪法。比如弗莱切教授就从十四修正案读出了林肯为美国奠定的第二部宪法。因此宪法稳定性的信仰必须确认,只有一部宪法。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将宪法文本经典化。
    宪法本身具有多层次的意义。出于本文的需要,我们首先要区分作为工具的宪法和作为象征的宪法。[70] 作为工具的宪法是通过宪法来构建全国政治权力并对之进行分权制衡,同时以司法审查来保证宪法与政治过程的关系顺畅;作为象征的宪法则是政治象征和国民情感的体现。前者是政体和政制意义上的宪法;后者是文化和认同意义上的宪法。两者不可混为一谈。所谓宪政稳定性的想象,更多地是在后一种意义上得以可能。因为在前一种意义上,我们已经看到了宪法是如何受到革命断裂性的侵袭以及宪法本身的革命性变革。
    问题在于如何将事实上的革命在政治想象当中去革命化。在美国语境中,去革命化即是将革命本身和革命的成果宪法化。既然人民主权是政治世界中的上帝,革命就是上帝出场的时刻,那么尘世上帝发出的声音--《美国宪法》--就是美国世俗宗教的《圣经》。[71] 赞颂美国宪法的稳定性在很大程度上是赞颂《美国宪法》的稳定性。这好比说,基督教《圣经》在两千内也没有多大改动。这种信仰试图通过文本的同一性来忘却历史的革命性--我们只要想到路德的宗教革命就够了。
    《美国宪法》作为神圣文本体现在它为政治辩论提供了一个公共的媒介。无论是要革命,还是要守成,大家都诉诸宪法本身。比如内战之前关于联邦和州权力的争论。没有人反对宪法本身。国家内部的争论被理解为对于宪法不同解释的争论。对于宪法文本的争辩使得争辩者进入一个阐释共同体之中。[72]
    《美国宪法》的确改动过。“十四修正案”可谓《新约》。[73] 但正如《旧约》和《新约》都是基督教的经典一样,在一般信众的心目中,原始的《美国宪法》与重建修正案两者之间的革命性断裂被看做了自然的衍生。
    所有的神圣文本,如果它要在历史变迁当中追求统一性,就面临着解释的问题。《美国宪法》也是如此。近三十年以来,关于美国宪法解释的争论大致可以分出两派:原旨主义和非原旨主义。虽然两派争论激烈,门户水火,但必须强调,两派的最终出发点都是美国宪法的稳定性。两派都认为美国宪法是一个在历史当中未曾断裂的文本。所有的区别只是解释的问题。两派都否认美国宪政史上曾经发生过革命,或者革命造就了新的宪法。[74]
    宪法稳定性的信仰认为,虽然历史当中的确发生了多次革命,但只要符号和象征没变,革命就未曾发生。虽然宪法的意思变了,但只要语词不变,那么变化就好像没有发生。我们可以将其称为“宪法文本拜物教。” 这是美国的世俗公民宗教。这是作为神圣文本的宪法的政治神学含义。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民权革命和女权革命虽然席卷美国,但最终因为未能写入宪法,至今仍然耿耿于怀。
    

这一信仰的教条可以归纳为:“只要宪法没有被全部改写,革命就未曾发生过。”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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