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王权与帝国:中古德意志政治史研究的回顾与反思(3)
新宪政史学的模式建构 中古国家的基本特点是领主权。领主权有多种形式,其对象可以是“族群、王国、领地、依附农民等,也可以是城镇和农村共同体”。不过布伦纳视为中古国家之核心的领主权是抽象概念,他借用韦伯的定义,把“领主权”的含义表述为“‘强求人们服从特定指令’的能力。因为‘命令和禁止’,‘强制和指令’,是所有形态的领主权的共性,不同形式的领主权只能根据它们各自的对象进行分辨。”他用一个一般性概念即“随从”(gefolgschaft)表述各种形式的领主权关系当中的共同要素。“随从”作为一般性概念之所以能够成立,又取决于如下事实:所有领主权关系都取决于“忠诚”(treue),(16)每一种领主权都对应于一个“领地”(land),这里的领地并非仅指地域,也包括生活其上的居民。所以“land”是整体,是共同体,是居民生活于其中的合理秩序。“领地+领主权”(Land und Herrschaft),才是中古时期的国家。这是日耳曼式的国家,布伦纳又称其为“民族的国家”(Volkstaat)。他强调这是完全源于日耳曼人的社会制度。(17) 据布伦纳的考察,“领地+领主权”的国家模式源自部落时代日耳曼人的家庭领主权(Hausherrschaft),这种领主权的对象是日耳曼人大家庭,它是有机的结构,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伴随中古历史的进程,家庭领主权逐渐扩展为更广泛的制度。封建主义又进一步丰富了领主权的内容。稳定的领地共同体出现在12世纪以后,这就是史料当中的“land”。这是有着共同利益、共同习惯的共同体,保护这个共同体是共同体的领主即领地诸侯的职责。(18) 领主权是新宪政史学考察中古德意志国家的一个核心概念。对于很多论者来说,王权、国家不过是领主权的一种形式。肯普夫(H. Kmpf)汇集了新宪政史学最具代表性的论述,编成《中古时期的领主权与国家》。编者就书名解释说,本书不以国家与领主权(Staat und Herrschaft)命名,而称领主权与国家(Herrschaft und Staat),用意就在于破除对“国家”一词的高大、神圣之感。其实,中古时期的国家不过是领主权的一种表现形式而已。(19)施莱辛格(W. Schlesinger)认为:“中古德意志存在着多种多样的领主权。‘领主’对于所属的大家庭来说是家长,对于小农来说是大地主,对于扈从来说是首领,对于领地来说是领地诸侯……王权在王国范围内也是一种领主权。”(20)既然把王权也作为一种领主权,那就意味着用“公权”与“私权”区分王权与其他形式的领主权不再有意义。迈尔(T. Mayer)指出,德意志中古早期国家的基础不是一套行政制度,而是个人之间的联系,他称这种国家为以个人联合为基础的国家(Personenverbandsstaat)。贵族广泛地“参与国家活动。这种合作在当时具有多种形式,然而它一直是中古制度史上的关键因素……可以肯定的是,贵族拥有我们今天称之为主权的那种权利,行使着我们今天作为国家职责的那些职责。贝洛指责贵族握有司法权……我们今天对于中古贵族的权利有了另外的看法,我们推翻了贝洛对贵族的指责。”贵族的权利并非来自王权的委托或授予,“贵族承担保护职责,这既是贵族的权利,也是贵族的义务。”(21)丹内鲍尔(H. Dannenbauer)认为,中古国家是贵族与国王共治的国家,“国王本人也是贵族当中的一员,是贵族中的第一人。”(22) 布伦纳等人对传统宪政史学前提和方法的批判赢得了广泛的反响和赞同。当跳出旧的思维模式和概念框架后,人们认识到,主权国家的出现是一个历史过程,中古国家只能根据中古世界的内部结构来认识,而不能用现代概念和范畴体系进行推演。这样一来,以往作为前提的命题现在则需要解释和论证,一系列新问题由此展现出来。正如切耶特(F. L. Cheyette)评论说,长期以来对于大部分人来说,主权国家似乎是政治制度的“天然的”或“正常的”形式,所以这一点不需要解释。非主权国家的政治制度倒是需要解释,而且需要联系“正常的”国家形式来解释。“或许由于这个原因,中古社会长期以来是按照国家的解体或崩溃,‘公权’变成私权和国家的臣民被‘并入’贵族之手来解释的。如果我们不假设任何自然或正常的国家或政治制度,情况又当如何?如果我们设问任何形式的统治都需要解释,情况又当如何?”(23)由此可见,新宪政史学的最大学术贡献在于启发人们摆脱传统学术模式的桎梏,重新认识中古国家。近来不少论者已经指出,“公权”与“私权”之分,“公法”与“私法”之别,用于中古时代需要特别谨慎。“私战”一说,也日渐消退了。(24) 布伦纳等人对传统学术模式的批判所具有的启迪意义,他们的学术实践为推动整体性、综合性研究的发展所做出的学术贡献,得到众多学者的肯定。(25)但是,他们的模式建构无论在政治上还是学术上都招致广泛的批评。布伦纳等人的“领地+领主权”模式,旨在突出所谓“日耳曼传统”、“日耳曼制度”,这一点与20世纪20、30年代德意志的右翼政治有密切关系,具有浓厚的政治和意识形态色彩。布伦纳基于奥地利历史提出的新模式,是否适用于其他地区,怀疑者也大有人在。针对迈尔的中古早期国家为“个人联合基础上的国家”一说,雷诺兹指出,这种说法实难成立,因为所有国家都需有领地作基础。(26)罗伊特(T. Reuter)虽然不赞成雷诺兹的观点,但也反对把“个人联合基础上的国家”与“领地基础上的国家”对立起来,因为在实际的历史进程中两者很难截然区分。“中古早期的国家和中古后期的国家都显示了‘个人的’和‘领地的’理想类型。”(27)可以说,新宪政史学于“破旧”方面贡献良多,于“立新”方面却未免走入歧途。 二、变异,还是自然的历史过程--关于德意志王权历程的解释 关于王权的历程,论者有着基本一致的事实判断:德意志王权的历史道路明显不同于英、法王权。换言之,当英、法王权日益朝集中化方向发展时,德意志王权却没有实现这种转变,反而随着领地大公国的兴起而衰退,其中的原因何在?对德意志王权的所谓“特殊道路”究竟应当否定还是肯定?论者对于这些问题总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传统政治史学的解释 以王权为核心概念的传统政治史学,关注的焦点自然是“高层政治”(high politics),叙述的主要对象是国王政府的历史。如何解释德意志王权的历程,是传统政治史研究的中心问题,其他问题都是围绕这一问题提出的。汉佩(K. Hampe)于1909年发表了他的重要著作《萨利安和霍亨斯陶芬皇帝统治下的德意志》。(28)作者依次讲述11-13世纪前半叶德意志两个统治王朝诸皇帝的历史。汉佩反对从狭隘民族主义角度看待德意志中古政治史。在他看来,尽管存在各种各样的困难和障碍,11-13世纪前半叶的德意志国家仍然沿着“正常”的道路即向着强大、集权的中央政权的方向发展。汉佩认为腓特烈的王权确实强大,他“远高于贵族中第一人的地位”。(29)不过他也承认,无论是在腓特烈一世统治时期,还是在这一时期的前后,王权一直面临困难和障碍,其中最重要的是教俗诸侯权的挑战。王权与教俗诸侯权的此消彼长,是决定德意志政治道路的关键因素。汉佩指出,13世纪是德意志历史发生重大变化的时期。腓特烈二世一方面不得不认可教俗诸侯在各自领地上已经取得的权力,另一方面他仍然维护着王权作为国家政治中枢的地位。当时的特许状用“领地权力(dominus terrae)”一语表述诸侯领地国家,其实是对诸侯权一种有保留的认可。腓特烈二世在1237年能够说服诸侯推举他9岁的儿子康拉德为王位继承人,而且没有为此付出政治代价,就充分说明了“腓特烈的权威所达到的程度”。(30)汉佩认为,腓特烈二世对于教俗诸侯的让步确实有损城市利益,但对此也不应夸大,有时王廷仍站在城市一边,并从中获益。帝国城市仍然忠于王权,因为这些城市知道“它们的基本利益取决于和平的贸易和交通,而这就需要强大、集权的中央政权。”汉佩不否认腓特烈二世时期中央权威逐渐丧失,教俗诸侯日益强大的事实,但他同时又指出腓特烈仍然引导着德意志王国沿着一条可取、可行的道路前进。在汉佩的笔下,德意志王权之路直至1250年仍然是光明的。腓特烈二世的死亡摧毁了统治王朝,因为“他根本没有与他相匹配的继承者”。(31)此后,德意志逐步走上一条与此前完全不同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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