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王权与帝国:中古德意志政治史研究的回顾与反思(4)
20世纪前半叶,很多学者就统治王朝是否错失加强王权的时机等问题,不断地展开争论。与贝洛等人强调中古帝国政治对于德意志民族和国家发展的灾难性影响不同,也与汉佩等人着重从最高统治者的政策及其遭遇的挑战解析王权历程的理路不同,著名法律史家米泰斯(H. Mitteis)集中分析封建法对于德意志王权发展的影响。他接受了迈尔等人的说法,称中古早期国家是“以个人联合为基础的国家”,(32)但在他看来,个人间的联系纽带就是封建制度。封建制度既可以带来封君与封臣的共生共存,也可以导致不平衡。如果不能有效地维护封臣效忠封君的原则,天平就倒向封臣一边,这就是封建无政府状态;封臣参与最高政治决策过程也可能导致其对君权的篡夺,霍亨斯陶芬王朝的德意志就是如此。如果效忠封君的原则得到有效维护,王权就能够克服封建无政府状态,并逐渐强大起来。法国王权从弱到强并最终克服封建无政府状态的过程,生动地显示了中古法律原则具有的重大意义。德意志是另一典型,即封建宗主权未得到维护,封建无政府状态盛行。米泰斯由此提出,如何通过维护封建宗主权以克服封建主义的破坏性因素,是中古西欧所有国家面临的关键问题。“在很大程度上--虽非绝对--这些国家的发展是由应对这一问题的具体实践决定的。”(33) 米泰斯认为,在德意志,封建法总是偏重于维护封臣的权益。德意志封建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封土强制”(Leihezwang):德皇必须在一年零一天之内将没收的帝国诸侯的封土再次分封给帝国诸侯。这一原则是由复杂的封建等级结构和帝国诸侯在封建法中的特殊地位决定的。据《萨克森法典》中的“军盾制”(Heerschildordnung),德皇为第一“军盾”,其下是帝国诸侯,再下是伯爵等。帝国诸侯是德皇的总封臣,伯爵等只能是次级封臣,他们直接臣服于帝国诸侯。德皇应当保证帝国诸侯的地位稳固地介于皇帝和伯爵之间,以避免缩短封建等级的链条。这就是“封土强制”的法律基础。所以德皇并不能像法王一样将没收的封土并入王领进而壮大王廷的实力,反而有义务在一年零一天之内再次将封土授予诸侯。(34)米泰斯把腓特烈一世整合王领政策的失败归于封建法中的“封土强制”原则。他认为在当时的条件下,德意志王领的零乱分散明显削弱了王权。腓特烈致力于改变这一状况,然而“封土强制”的封建习惯致使腓特烈以失败告终。他虽然在1180年1月设法取消了狮子亨利的封土,从而消除了这一最强大诸侯对王权的威胁,却无法把没收的诸侯封土真正收归己有。腓特烈在这一年先后又将原属狮子亨利的萨克森公国和巴伐利亚公国分封给几个诸侯,而没有将它们并人王领。在腓特烈与狮子亨利的斗争中,真正的胜者是诸侯而不是德皇。如果萨克森和巴伐利亚并入王领,必将为政治统一创造条件,德意志就会走上不同的道路。可见,“1180年对德意志未来的历史进程是关键性的。”(35)作为法律史家,米泰斯十分关注法律原则或习惯具有的历史意义。他认为民族和国家的历史并非只取决于政治家的才干,也决定于日常事务的运转。帝国政治的确使德意志人民付出重大代价,但超越地方主义的基督教帝国有助于把德意志各个部族联结成一个民族。他强调,德意志王权的失败,与其说在于帝国政治,在于统治王朝过多地卷入意大利事务,不如说在于社会结构的特点。在德意志,封建习惯既为王权提供了资源,也限制了王权。 米泰斯虽然也指出德皇并非只是封建宗主,封建法也没有渗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但他事实上已把封建法的特点视为德意志王权之所以不同于英、法王权的主要原因。这种解释引起不少学者的质疑。论者指出,没有证据证明1180年时存在“封土强制”的封建法原则或习惯,腓特烈一世把没收的狮子亨利的封土再次分封的原因,是政治的需要。因为德皇必须依靠其他诸侯击垮狮子亨利,而将狮子亨利的封土授予这些诸侯就是给予他们的回报。腓特烈扩充领地的方式也不能以“封建政策”来概括。罚没、继承和购买,都是腓特烈获取土地、扩充领地的方式,这些方式并不说明腓特烈推行了一种自觉、系统的封建政策。(36) 英国史学家巴勒克拉夫(G. Barraclough)是20世纪前半叶英语世界研究中古德意志政治史的著名学者。他认为,当教皇格里高利七世在1075年12月8日向德皇亨利四世发出他的信件之时,“他引起了一场革命,这场革命深深地改变了德意志政治发展的整个进程。”德意志在此前的发展历程,“不管遇到多少困难,受到多少阻碍,一直是正常的,是不断进步的;德意志已经走上的道路,50年甚至更长时间以后诺曼统治者才在英格兰踏上这条路,法国的卡佩王朝在12世纪后半叶才开始走上这条路。然而这种上升的局面由于和教会的斗争,以及社会与政治动乱的斗争而毁灭,我们称这场斗争为‘授职权之争’”。伴随这场斗争的发生,“新的力量主导了政治,新的革命性观念,把德意志抛入混乱之中,新世界观在新旧观念的融合之中形成了。”当《沃尔姆斯和约》结束这场纷争之时,“一个新德意志诞生了”,它与此前的德意志很少有相像之处。(37) 这个“新德意志”与以前的德意志究竟有哪些不同?在巴勒克拉夫看来,“授职权之争”以后德意志在社会结构方面的突出变化是迅速封建化,结果是诸侯获取了大量资源,自由人的沦落则使王权失去了对这个阶层的控制;教会的封建化也使王权不再能掌控教会的资源。与此同时,“授职权之争”期间德皇为得到诸侯的支持又不得不做出大量让步,这些让步不仅使王权在经济上遭受损失,也使得王位为诸侯所控制。他指出,“授职权之争”以前的德意志王权其实已经是世袭王权,尽管新国王的产生形式上还需一番推举。但在“授职权之争”以后,王权开始向真正意义上的选举王权转化。(38)巴勒克拉夫还将“授职权之争”以后德意志的社会变化与诸侯领地国家的产生联系起来。他提出:“领地国家没有单一的起源,它们的发生并非是现有制度的一种缓慢而又不可阻挡的演变结果,而是内战造成的社会震动的产物。关键性的条件是各种政治力量在某一特殊历史时刻的特定组合。因此从11世纪的制度当中探寻诸侯在‘授职权之争’时开始握有的资源是错误的。诸侯会用尽手中的一切手段,但以前已存在的权利和制度不过是原材料,决定性的条件是将各种不同的因素熔接为一个领地的意志和能力。”(39) 按巴勒克拉夫的解释,德意志王权其实经历了一次“断裂”,这就是“授职权之争”。这场被他称作一次“革命”的斗争,最终改变了德意志国家发展的轨迹。曾经强大的王权开始衰退,“诸侯的时代”日益迫近,不同于英、法的德意志政治格局逐渐呈现。(40)巴勒克拉夫反对从起点上解释德意志政治道路的“特殊性”,不赞成把12世纪以后德意志政治和社会特点视为10、11世纪政治和社会制度长时期渐变的结果。他强调各种因素(传统与现实因素,内部与外部因素,政治与经济社会因素等)在特定时刻(“授职权之争”期间)的组合和相互作用。但是,认为是“授职权之争”使德意志王权的历程发生“断裂”的观点,也受到不少学者的批评。他们指出,德意志在“授职权之争”前后,无论在社会方面还是政治方面,远非巴勒克拉夫所论述的那样呈现鲜明对比,历史的连续性才是主要方面。(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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