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王权与帝国:中古德意志政治史研究的回顾与反思(5)
传统宪政史学对于德意志王权历程的解释,有一基本假设:尽管有种种困难和障碍,德意志王权和国家曾经沿着“正常”的道路行进。如果没有内、外反作用力的干扰,如果统治者的一些错误政策能够避免,德意志王权和国家就会一直沿着“正常”道路发展。论者之间的分歧仅在于造成德意志王权和国家脱离“正常”道路的具体原因。正因为如此,11世纪后期至13世纪中叶对于这些论者有着特殊意义,成为他们集中论说的时代。在汉佩看来,这是德意志王权遭遇众多挑战的时代;在米泰斯的论述中,这是有利于诸侯而不利于王权的德意志封建法产生的时代;在巴勒克拉夫的笔下,这是最终摧毁德意志王权的“革命”时代,这场革命是由教皇格里高利七世发起的“授职权之争”引起的。而且,他们的阐述都含有价值判断:脱离“正常”历史道路的德意志政治史是“不幸的”。可以看出,这里的“假设”和“价值观”,与主权国家、民族国家的概念高度关联。在这一理论视角下,通向“民族国家”似乎是中古西欧诸王国的既定道路,西欧王权和国家发展,成为或者理应成为近代“民族国家”的“前史”:英、法由于形成“民族国家”从而代表“正常”发展道路,德意志则因为没有形成“民族国家”,而是产生一批诸侯领地国家,从而体现“特殊”发展道路。其实历史学家应当更多地关注不平衡性和多样性,并根据中古世界自身的情况解释这些不平衡性和多样性。中古时代各地发展程度明显不同,社会结构纷繁复杂,政治力量多种多样,多重权力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制约致使各地王权和国家发展不会遵循某种模式,不平衡性和多样性才是历史发展的常态。 迈尔的解释 新宪政史学的一位重要学者迈尔指出,王权代表公权,但是各自独立的共同体也“担当政府的职责,共同体的权利并非来自王权,这种共同体一开始就存在,并且是公共生活中的持久因素。”(42)所以他把公权的双重来源作为德意志中古政治史的基本特征。他强调,大贵族在其领地上往往持有并非来自国王和中央政府的公权,这就是深植于日耳曼传统的领主权。他们与封建贵族不同,其法律地位并不取决于封建法。他们的特权和地位是与生俱来的,是不可让渡和剥夺的。这些“高贵者”的特殊地位可以追溯至部落时代,其特权和地位并非出自国王的分封或授予。不仅如此,伴随中古历史的进程,伴随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德意志东部与西部的土地开垦与开发,这些大人物手中的“公权”迅速扩张,以至形成诸侯领地国家。也就是说,领地诸侯的“公权”更多的是在土地开垦与开发过程中“自发”产生出来,并非来自王权的委托或授予。所以迈尔把土地开垦和开发作为领地“公权”的来源。(43)当然,情况不是绝对的。土地开垦与开发既可以有国王的授权,也可以没有国王的授权。但不管怎样说,“德意志的公权远非总是来自国家的中央政权,也可以是自发的。所以从公权出现的那一刻起,就存在着明显的‘二元性’。”(44)由此,迈尔把德意志东部和西部大规模的土地开垦与开发,与王权的历程紧密联系起来。 从德意志自身的社会结构看,王权的历程便呈现一种“自然的”历史过程。在迈尔看来,帝国政治、罗马教廷和封建主义这些因素,都远不足以解释德意志王权的历程何以不同于法兰西王权。深层原因就在于,法、德的历史发展是由根本不同的因素决定的。法国各地在罗马统治时期经历了长期的均衡和融合过程,德意志从未经历这一过程,所以地方的“本土性”因素,也就是各地自生、自发、自主权利成为德意志政治生活的显著特点。(45)既然是自生、自发、自主权利,那么权利的行使范围必然是狭小的。德意志中古早期国家的统治权是高度分散的,属于诸多小政治体。加洛林王朝的伯爵领制度,并没有在德意志扎根。在这种政治条件下,把立足于个人联合基础上的早期国家转变成以行政制度为基础的国家,实在是困难重重。亨利四世试图把司法权特别是刑事审判权,建立在王室司法权的基础上,结果因触犯贵族的权利而告失败。腓特烈一世希望按法国王权的模式加强王权,例如,促使王领集中化,用封建原则规范国王与诸侯的关系,开始建立行政制度。但是德意志的政治条件不允许照搬法国王权的模式。13世纪以后领地国家纷纷兴起之时,王权在形式上仍然是最高公共权威,仍然高居司法权的顶端,仍然是德意志政治生活的中枢。但是,只有当国王本人也是领地诸侯即家族领地和王领的诸侯时,形式上的最高权威才变成实际上的最高权威,当然只能是领地范围内的最高权威。 迈尔明言,把领地国家的主权“完全归于对王权的篡夺是错误的”。因为大规模的土地开垦和开发为诸多小政治体的合并、扩张提供了自然的出发点,诸侯在这里的统治权首先来自对土地的权利。他们承担公共职责,建立领地政府,并逐步确立了领地统一的原则。这样,建立在领地和一套行政制度基础上的德意志国家,首先从诸侯领地中发展出来,领地大公国一步步发展成绝对主义国家。(46)总之,在中古德意志,公权的发生是多元的,它并非偶然因素所致,而是由社会结构的特点决定的。伴随着经济社会进程而不断扩张、合并的自生、自发、自主权利,决定了王权的必然衰退。用迈尔的话说,中古德意志只能有领地范围内的绝对主义国家,而不可能有整个王国或帝国范围内的绝对主义国家。 与传统宪政史学对德意志王权的解释包含着价值判断一样,迈尔的解释同样蕴含价值判断。他认为,德意志王权的历程不是偏离“正常”道路的体现,而是德意志民族个性的展示。领地大公国兴起和发展的历史,是德意志民族和国家历史的有机组成部分。这部历史与王国或帝国的历史不是对立的,两者之间的问题不是谁战胜,谁吃掉谁的问题,而是面对不断发展的经济社会形势谁能更好地担当公共职责,谁能发展出更有效率的政府的问题。(47) 罗伊特和雷诺兹的解释 罗伊特进一步强调比较视野(欧洲范围内的比较)对于解释德意志王权历程的重要性。从某种角度看,中古时代“仍存在着共同的欧洲政治文化”。他提出应当放弃一些观点。例如,按传统解释,诸侯和教皇共同阻碍着王权的“正常”发展,其实诸侯和教皇给德意志王权带来的问题,与给英、法王权带来的问题并无实质不同。德意志的“选举王权”与英、法的“世袭王权”之间的差别,也非根本性质的不同。(48)然而不容否认的是,德意志王权的道路与英、法间毕竟有显著的差异。罗伊特从行政、职位、司法和国王收入等几方面,对德意志与英、法等国进行比较考察。他特别指出,当英、法等国逐渐确立王室的最高司法地位时,德意志却没有形成有着明确隶属关系的司法制度,因为在这里王廷不被作为法律权威的唯一来源。(49)当英王、法王等致力于建立稳定的税收制度时,德皇仍然主要依靠直接收入。罗伊特的基本结论是,德意志是一个极其松散的政治体,它虽以德皇为首但德皇并不能够真正地发挥主导作用,其原因在于“9世纪东法兰克王国形成之时就具有的异质性及其发展出来的政治习惯”。(50)东法兰克从一开始就是多元统治,多元的部族结构决定了统治阶层内部没有形成明确的、公认的隶属关系。这种背景下发展出来的政治传统和实践所具有的历史分量不能低估。罗伊特还指出统治区域的大小对于中古王权所具有的意义。腓特烈一世统治下的“条顿国家”(regnum Teutonicum)是法王路易七世实际统治范围的两倍,而亨利二世统治下的英格兰或诺曼底,很难比德意志的一个公国更大。鉴于中古时代的各种条件,很难想象德皇能够以较为集中的方式对整个德意志进行治理。(51)罗伊特认为这些特点显示的不是王权的软弱或社会发展的滞后,而是社会对王权的需求。或者说,王权之所以没有实现对德意志的集中治理,是因为“松散”化的王权适应德意志社会的需要。(52)英、法王权并非是评价中古王权历程的唯一模式,德意志王权需根据德意志自身的特点来认识。而且,多元统治自有其长处。正因为如此,罗伊特赞同吉林汉姆(J. Gillingham)对德意志“选举王权”给予的一些肯定性评价。(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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