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中国奴隶制形态问题 金文引郭说一段话:“我认为,中国奴隶社会不象所谓‘古代东方型’的奴隶社会那样,只有家内奴隶,而生产者则是‘公社成员’。严格按照马克思的意见来说,只有家内奴隶的社会,是不成其为奴隶社会的。……如果大强调了‘公社’,认为中国奴隶社会的生产者都是‘公社成员’,那中国就会没有奴隶社会。”金先生说:“无疑这是郭老中国古代史分期说的理论基础。实质上郭老是认为马克思主义所说的奴隶社会只有典型的、古典的,即希腊罗马型的一种,不包括亚细亚的或东方的形态。”金文对郭老提“八点意见”中又说:“有人认为中国古代也必须经过希腊罗马那样的一段历史,不承认在希腊罗马那种形态的奴隶社会之外,还有另一种形态的奴隶社会,是不对的。” 我们不禁要问,郭老难道不知道马恩所论“古代的劳动奴隶制”和“东方的家庭奴隶制”是两种不同的奴隶制形态吗?难道认为古代世界只有“古代的劳动奴隶制”一种奴隶制形态吗?郭老是不是说“中国古代必须经过希腊罗马那样的一段历史”而否定了“东方的家庭奴隶制”的存在呢?这里有必要查看郭著如何论证中国奴隶制及其形态,才能正确了解金引郭说那段话的含义。 早在三十年代郭说西周奴隶制与希腊罗马奴隶制一样,这时他认为殷代是金石并用时代,属于原始社会末期,认为西周无井田制。四十年代的《古代研究的自我批判》是一篇重要文章,与三十年代所论有很大不同,论殷代为奴隶社会,殷周均属青铜器时代,殷周均有井田制。没说殷周奴隶制是属于“古代的劳动奴隶制”或“东方的家庭奴隶制”的哪一种了。建国后的《关于周代社会的商讨》讨论了古代社会“早熟性”的问题,《奴隶制时代》全面系统论证殷周奴隶制,《中国古代史的分期问题》的文章,均关系到中国奴隶制的特点、形态问题,郭论均未说中国奴隶社会是属于“古代的劳动奴隶制”或“东方的家庭奴隶制”的哪一种形态。《关于中国古史研究中的两个问题》说了前面金先生所引的那段话。查遍自四十年代的《古代研究的自我批判》以来的郭著,没有中国奴隶社会属“希腊罗马型”即“古代的劳动奴隶制”的字面和字意。 郭研早期说过中国古代为“希腊罗马型”的奴隶社会,在四十年代以来的漫长岁月中已不再认定此论,这种情况应以郭自己说为准,即前后所说有不一致的地方,应以后来说为准。 建国初期,郭说:“人类历史发展具有一般的规律性,而各个民族的各个阶段也具有各自的特殊性。”(17)又说:“特别在我们中国的古代,是没有受到什么强烈的外来影响的,因此要作古代社会的研究,中国古代应该是最好的标本。”(18)可见,郭老是要在唯物史观的指导下,作出自己独立的研究。 郭老论证了中国奴隶社会的特点,在《奴隶制时代》和《中国古代史的分期问题》中说“殷代是典型的奴隶社会”。说殷代祭祀人牲“有时竟用到一千人以上”(19),“一墓的殉葬者往往多至四百人”(20)“殷代的官家奴隶是很多的,私家奴隶也不在少数”(21)。“殷末周初是青铜器的鼎盛期”(22),为什么青铜器如此发展,郭说“应求之于社会的生产方式”,“殷末周初是社会生产最盛的时期”。(23)说“殷代的农业生产已经成为主流”(24),“周初的农业已经有了高度的发展”(25)。殷代的陵墓和宫殿建筑“工程宏大”,“工艺品优美,文字结构严密”(26)。郭老对殷周社会的生产力、生产关系、意识形态作了充分的论述,论证殷周奴隶制达到了高度的发展水平。这是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没有搬外国的模式,是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结合中国实际情况的研究。不再说中国是“希腊罗马型”的奴隶社会,更没有以中国为“希腊罗马型”奴隶社会而否定世界古代还存在“东方的家庭奴隶制”。郭老称中国为“典型的奴隶社会”,可以理解为奴隶制得到充分发展的意思。 金先生把郭说“典型的奴隶社会”与“希腊罗马型”奴隶社会划上等号,请看金文说:“古代的劳动奴隶制”,也称“典型的奴隶制”。“目前国内史学界占统治地位的,是认为中国奴隶社会是‘典型的奴隶社会’。甚至说,认为中国奴隶社会的生产者都是‘公社成员’,那中国就会没有奴隶社会。事实证明,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其中引了郭话,金先生的这种推论,有背郭说原意。数十年来,史学界习惯称“希腊罗马型”的“古代的劳动奴隶制”为“古典的古代”,称“东方的家庭奴隶制”为“古代东方”,极少称“希腊罗马型”的“古代的劳动奴隶制”为“典型的奴隶社会”。郭老所说“典型的奴隶社会”应是指中国古代没有什么外来强烈影响的中国奴隶制形态说的。 提醒一下,金先生论中国奴隶社会也用了“典型”的字样,金文说:“从世界范围的历史发展来看,无宁说,中国的奴隶社会是典型的。”金先生是中国奴隶社会“古代东方”型说,“典型的奴隶社会”与郭说并没有两样。金先生为什么能够称中国奴隶社会是“典型”的呢,为什么又不与“希腊罗马型”相提并论呢?今天,我们无意把金先生所说的“典型的奴隶社会”按到“希腊罗马型”奴隶社会上去。 两种奴隶制形态以外,中国能不能有不属于这两种形态的奴隶制形态呢?列宁说:“世界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不仅丝毫不排斥个别发展阶段在发展的形式或顺序上表现出特殊性,反而是以此为前提的。”(27)中国学者遵照列宁的指示,作出独立的研究。如范文澜、翦伯赞所论中国奴隶社会没有说是两种形态的哪一种。还有种族奴隶制说,宗族奴隶制说,这也不属于两种奴隶制形态的哪一种。有中国学者认为中国奴隶制不应属于马恩所论两种形态的哪一种,几十年来这是相当普遍的一种学术观点。我国凉山彝族奴隶社会以及中国世界各地的少数民族奴隶社会是不是一定要属于两种奴隶制形态的哪一种呢?事情远非如此,这种情况金先生是知道的。 郭论不同意殷周社会生产者为“公社成员”,认为一些学者所论“公社成员”应为生产奴隶,否则没有生产奴隶,也就没有奴隶社会。郭论殷代“众”或“众人”,周代“庶人”为主要的生产奴隶身分,郭论用了一切有关材料着重加以说明。如果“众”或“众人”“庶人”不是生产奴隶而是“公社成员”,那中国古代就没有了生产奴隶,也就没有了奴隶社会。这是郭老的一种学术观点,可以追溯到郭沫若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伊始。然而“众”或“众人”“庶人”的身分是什么,有种种不同的认识。即以“众”或“众人”的身分来说,有奴隶说,平民说,自由民说,奴隶主说,原始社会公社成员说,奴隶社会公社成员说等(28),这就只能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金先生引郭说作为郭论古代世界奴隶制形态只有一种没有两种的证据,郭老哪有此意?不知金先生如何作出这样的论断,而且不知金先生又如何对待学术界的百家争鸣。 或者说,郭著曾用希腊罗马某些情况比过殷周社会,是否就说明郭论认为殷周社会与希腊罗马相同?《奴隶制时代》说周代奴隶“颇与古代斯巴达的黑劳士和西亚北非其他古代的国家奴隶相类。”《关于中国古史研究中的两个问题》说,“有的种族被别族征服了,就会部分地或全部地成为种族奴隶--黑劳士。”“商代已有种族奴隶”(29),“周人征服了商,又把殷民降为种族奴隶。”(30)前者不只是比较了斯巴达,也同时比较了西亚北非,这是属于两种不同形态奴隶社会的地区。后者以斯巴达黑劳士比殷周社会的种族奴隶,这种具体问题的比较,也不能与奴隶制的形态相等同。郭著还比较过殷周社会与希腊罗马的不同,如说:“铁的使用在中国比较迟,和希腊罗马的情况不同,希腊罗马在奴隶社会已有铁器,而且是主要的工具,而在中国则殷代无铁器,西周也还没有找出用铁的证据。”(31)恩格斯说:“生产贸易和财富的积聚有更大的增长。”(32)这是说希腊罗马的情形,郭论也说到雅典的商品货币经济发达。而郭论殷代商业只能是物物交易的阶段,西周的商业行为不能说发展,西周的货币制并未发达,到春秋时期还是“工商食官”,这些与希腊罗马也不同。 这种中国与外国作某种具体情况的比较研究是不少见的,如范文澜说恩格斯论法兰克国王征服罗马以后,土地分封臣属,封建成为制度开始。西周分封诸侯和大夫采邑,中国封建制度开始。(33) 吕振羽认为中国古代属“亚细亚的”类型,可他说到某些具体情况时也与希腊罗马比较,如说殷人对奴隶施以黥额之事,意在以为记号。在瑞士发现的古罗马奴隶项圈,圈上写字,以为记号。“殷代的奴隶黥额殆属与此同一意义。”(34)又说古希腊罗马不许奴隶携带武器,后来,“才渐次用奴隶参加军事”。在殷代,原先似不让奴隶参加战争,“大概奴隶广泛参加战争,亦当属殷末事。”(35) 侯外庐说:“诸侯有国,大夫食邑,小人狎野。这种性质和希腊罗马一样,城市支配着农村。”(36)侯是中国奴隶社会“古代东方”说。 还有别的学者作过类似的比较。可见学者们以中国古代某些具体情况与古代东方或西方作比较以加强自己的论证,这与学者所持奴隶社会形态的认识不能等同。 金先生是中国奴隶社会“古代东方”说,金先生也以欧洲古代比中国古代:“一个是中国,一个是欧洲,土地分配的办法竟能如此相似。”(37)可见郭著以斯巴达的黑劳士比较殷周社会的种族奴隶,也不能认为郭论中国古代是“希腊罗马型”奴隶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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