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郭老如何说王室授予诸侯百官土地的: “王者把土地和劳力分赐给诸侯和臣下”,“诸侯百官得到田地,再分配给农夫耕种以榨取他们的血汗。”(58) “周代施行井田制证据很多,只举一例,即《鲁颂·閟宫》追述成王分鲁公伯禽时对周公所说,‘……锡之山川,土田附庸’”。“这所谓‘土田附庸’,就是《左传》定公四年的‘分之土田陪敦’,《召伯虎簋》的‘仆傭土田”。(59)这里所说是赐予伯禽一鲁国。 《召卣》王“赏毕土方五十里”,郭著说是“予以毕地之土田五十里见方”。(60)《段簋》王令“遗大则于段”,郭说“大则”是“则上加一‘大’字,或许比方五十里还要多些”。(60)这里所说赐予毕和段是大片土地。 郭说铜器彝铭有赐田和以田地赔偿或交易的记录,其中《敔簋》赐两个地方各五十田。(61)器物接近西周晚期,所赐田地已有计算单位,已经历史形成“田”的单位了。 可见,郭说王室赐土地予诸侯百官,诸侯百官再分配给农夫,没有先划分成“小块”再赐予诸侯百官的意思。金先生质问:“哪里有先把土地划分成小块,然后给予诸侯百官的事情?”“周初诸侯多少,说者不一”,“即令是七十一国吧!……在当时交通不发达,政局不稳定,以及人力物力都很有限的条件下,怎能按照郭老的说法,先把授封的土地都划分成合乎俸禄等级单位要求的若干小块呢?”“周王又要派出多少人去划分小块土地”,“可见,郭老的说法只是主观想象,事实上是不存在的”。查遍郭著,有“先划小块”的话吗?金先生象煞有介事,质问的这一通哪是郭老的意思。郭老刚离人世,金先生想怎么说就怎么说,这是不道德的。 金文说郭老井田制之所以不能成立的第二个主要问题是“把公田私田作了歪曲的解释”,“硬把公田说成是国王给予诸侯和百官的田,把私田说成是诸侯和百官自己开垦出来的田”,“全然不顾诸侯的封疆以内,土地、人民悉归所有。绝无诸侯在自己的领土以内,又开垦所谓私田之事。” 郭老是这样论殷周土地所有制的:王室是最高土地所有者,王室授予诸侯百官的土地,诸侯百官没有所有权,只有占有权使用权,这是“公田”即“井田”。诸侯百官利用奴隶劳动,开垦公田以外的荒地,这就是“私田”,是“黑田”。私田增加,导致井田即土地国有制的破坏。 金书认为:“西周井田制是土地公有制度”(131页),没有私田,春秋时期“井田不断地遭到破坏”,“私田有提供剥削的可能”(256页)。 然而,殷周土地所有制形态正如有同志所说是一个“热烈争论”的问题,“(63)公田”“私田”问题也是一样,举一些各种不同观点为例: “周天子作为土地和臣民的最高所有者,经授土授民之后,土地臣民名义上仍是王上王臣,但事实上受土受民的人有权割让或交换,等于私有了。”(64) 西周“只有国王是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其余在法权上只能保有和占有。”(65) “土地国有制是周代的特点,‘私田’至多是大量鄙野土地以外的自由民所使用的田地。”(66) 不能说“国家是最高的土地所有者,因为有许多脱离公社而成为小土地所有者的士,还有大土地所有者的卿大夫,他们都是有土有民的世袭领主。因此,不能说没有任何私人的土地所有制。”(67) “‘公田’就是农民为‘共同体个人’耕作的田,‘私田’是农民各个家族耕种的份地”。(68) “西周的‘书社’或‘社’,基本上还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公社,土地为国家或氏族贵族所有。”(69) “分封制和采邑制虽不等于封建土地私有制的确立,但是,土地占有既然被赋予了法律的规定,大小封君任意处置自己的封土的情形越来越常见,土地成为私有财产也只是一个时间问题了。”(70) 可见各种意见的分歧是很大的,但从存在“公田”“私田”看,又多与郭说相似,而不同于金说西周无私田。 值得注意的是,1975年陕西岐山董家村出土的裘卫三器,引起学术界的普遍重视,因有西周土地制度的重要材料,学者们作出研究。如说在周共王时代“奴隶主的土地国有制已经遭到破坏,土地私有的历史过程已经开始。”(71)从裘卫三器“可以看到西周中叶已经出现了租田典田的事实,旧的奴隶主贵族自己不再经营农业而把土地出租。”(72)显然,这新出“地下材料”,与金先生的西周无私田说相抵触。 金先生质问郭老,“全然不顾诸侯的封疆以内,土地人民,悉归所有。……”这段话不只是私田问题,关系到土地所有权问题。郭说与金说全然不同,郭说: 周代的诗所说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表明“一国的统治者,自殷代以来,是具有很大的权力的”,“一国的土地和人民都是国王的家产。”(73) “到春秋年间,尽管周室已经式微,却还往往夺取臣下的土田人民而更易其主”。(74) “井田制是土地国有,赐予的土地只能享有,不能买卖即所谓‘田里不鬻’”。(75) “国王可以随时收回所分配的土地和劳力。”(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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