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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景芳先生为何如此评论郭沫若史学(6)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郭沫若学刊》 谢济 参加讨论

马克思说:“在这里,国家就是最高的地王,在这里,主权就是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77)又说:“在大多数亚细亚的基本形式中,凌驾于所有这一切的共同体之上的总合的统一体表现为更高的所有者或唯一的所有者,实际的公社都只不过表现为世袭的占有者”。(78)郭老不认为殷周社会属“古代东方”类型奴隶社会,所论土地制度与马恩所论“古代东方”土地制度相似。金先生是中国奴隶制属“古代东方”型说,井田制是东方“农村公社”的具体表现形式。金先生所论诸侯的土地、人民所有权与马恩所论“古代东方”土地制度严重抵触。按照金先生的逻辑和语气,也可以反问金先生:全然不顾马恩明确指示“古代东方”国家国王是最高的和唯一的土地所有者这一事实。全然不顾殷周时代王室对全国土地的权力,错误地说成诸侯有土地、人民的最高权力。
    金批郭井田制不能成立的第三个主要问题是“诸侯分得土地要向国王上税是不对的”,金说诸侯对王室有朝贡的义务而不交纳土地税。由于对殷周土地所有制的不同认识以及剥削形态本身是一复杂问题,史学界对殷周赋税问题有各种不同的说法。
    为了讲清问题,先看看郭论是如何讲殷周赋税的。
    “殷人七十亩而取七,周人百亩而取十,会是事实。”(79)
    “传统的公田制打破,公开承认私有,对于私田一律课税。”“私肥于公,因而泯却公私而一律课税”。(80)
    “公田是要给公家上一定的赋税的,私田在初却完全无税。”(81)
    “‘初税亩’表明鲁国‘合法’地承认公田私田的私有权,而一律取税。”
    “私家开垦的黑田,在初公家是不收税的。”“公家为了增加收入,终于被迫打破了公田和私田的区别,而一律取税。”(82)
    从四十年代到七十年代,郭论多次说到殷周公田私田的课税制度,是一脉相承的。没有“诸侯要向国王上税”的话,金先生把不是郭说也说成是郭说。郭论殷周赋税是探讨剥削阶级对被剥削阶级的剥削榨取,金先生也说到了夏商周的剥削形态,金书在周代井田制节内说“夏代剥削法是用贡法,商代是用助法,周代的剥削方法是彻法。所谓彻法就是贡助并用,在国中甲贡,在野用助。国中什一的税率,是实物地租的一种,在野九一而助,是劳役地租的一种。”(135 页)不过金先生所说剥削方法的什一税与金先生所推崇的孟子“八家共井”说相杆格,金先生没有解释。
    金先生说诸侯对王室有朝贡的义务,可是,金文、金书以及《古史论集》那怕作简单的解释也没有。三十多万字的《中国奴隶社会史》这样的书都不作解释,而这一说法是作为批评郭说井田制不能成立的一个主要理由,不作说明是令人遗憾的。
    郭老和史学界研究讨论殷周剥削形态问题,主要是探讨剥削阶级如何剥削被剥削阶级?这是问题的所在,郭老和金先生也是这样在作具体探索的。如果说论井田制的剥削形态作为井田制的重要内容,论证的正确与否关系到井田制说能否成立的主要问题,郭论阐述了自己的观点。有趣的是,在这个问题上,郭说与金说并无严重差别。至于诸侯向国王上税还是上贡,郭老倒是没有怎么注意。
    中国古代井田制,是两千多年来聚讼不决的问题,郭沫若也说:“井田制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84)。郭老的井田说,是一种学术观点,是系统的、自成其说的。然而,郭老认为对于古史分期讨论中诸如这类复杂的问题,应客观对待。他说:
    咱们用马克思恩格斯的学说来整理历史还不到三十年,立刻便想把浑沌凿死,是还不能够办到的。我们因为材材不够和认识不足,所以还不容易划分阶段而聚讼不决。(85)
    我们在划分阶段上还不能取得一致,那是由于我们所占有的材料还不十分充分,也由于还须得有一段时间来等待大家的意识的澄清。(86)
    如果着重在农民方面来看问题,那就会“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因而生出分歧的见解。(87)
    笔者初步研究认为,金先生对郭老的批评指责,诸如实质上否定了井田制,既没有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根据,也不符合中国的历史实际,纯粹出于主观臆造,不能不是破绽百出,无以自圆其说,等等,都是不能成立的。说郭老使用了胡适实用主义的手法,咒骂胡适还连上郭老,都是不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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