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意识形态方面,王权主义是整个思想文化的核心。作为观念的王权主义最主要的就是王尊和臣卑的理论与社会意识。 天、道、圣、王合一,简称“四合一”,置王于绝对之尊。“四合一”把王神化、绝对化、本体化,把王与理性、规律一体化,把王与道德一体化,把理想寄希望于王。尽管人们以此为依据对许多具体的君主进行了批评、甚至鞭挞,可是归结点依然是王权和“王制”。只要没有超出这个大框框,也就说明还没有走出王权主义。这不是苛求古人,而是要说明这种思想文化范式决定了越是寄希望于圣王,就越难摆脱现实的王。 与王尊相应的是臣卑的理论和观念。臣民卑贱是天秩所决定的。所谓天秩指的是宇宙的结构或万物秩序之类的事物关系。在各式各样的结构和秩序中,君主都处于至尊至上之位,臣民与君主相对而处于卑下之位。千姿百态的阴阳论无一例外地把君主置于阳位,把臣民置于阴位,这成为天秩、命定、必然。臣民在社会与历史上只能为子民、为辅、为奴、为犬马、为爪牙、为工具。“主者,人之所仰而生也。”“为人臣者,仰生于上也。”君主是天下人的衣食父母,生养万民。既然臣民是被君主恩赐才能生存的下物,那么属于君主自然是理中之事。社会硬件(权力、等级等等)对君臣主奴地位规定无疑具有强制的性质,而成俗的主奴观念则使人变为自觉的臣仆。从这个意义上说,成俗的政治文化对人的规范作用更为突出。面对着君主的圣明,臣下在文化观念和心理上深深存在着一种错感和罪感意识。进谏固然包含着对君主的批评,然而这种批评在观念上又是一种错误和罪过,于是在臣下的上疏中,常常有这样一些语句,诸如“昧死以言”、“臣某诚惶诚恐,顿首顿首”、“兢惶无措”、“彷徨阙庭,伏待斧质”等等。这决不是空洞的客套语和形式主义,而是社会定位与文化认定。 王权崇拜是整个思想文化的核心,而“王道”则是社会理性、道德、正义、公正的体现。我们祖先的理想就是“王道乐土”! 从农民、地主的构成观察中国古代社会形态 南开大学历史系教授冯尔康 研究社会形态的历史,人们一般以生产方式的状态来做判断。对于战国秦汉至明清(鸦片战争以前)时期的社会,大多认为农民与地主阶级建立一种生产方式,形成封建社会形态。这两者间的矛盾是社会主要矛盾,相当于欧洲中世纪农奴与领主时代的社会形态,这种似乎是定论的见解,如今令人生出某种疑问:只有佃农才同地主构成生产关系,佃农能是农民的代名词吗?它能概括所有的农民吗?社会主要矛盾是所谓的农民与地主的矛盾吗? 对此,我们首先应了解农民的构成及其社会关系。 认识农民的成分,要从生产关系与等级结构诸方面作分析。所谓农民,是指农业中的劳动者,其中有自耕农、半自耕农、富裕农民,他们拥有自己的耕地,自耕自食,或者租佃他人少量土地,或者耕地略有富余出租给他人,再或者雇佣少量农业佣工帮助耕作。以上三种人在国家编制中都是编户齐民,属于平民身分。租赁地主土地耕作的农民,基本上可以区分为两类,即平民佃农,属良民身分;另一种是中古时代的“客”(户口编制在主人家的客户)。宋代以后的“随田佃客”、“佃仆”受到主人的某种人身控制,法律地位介于良民和贱民之间,是半贱民。受雇于人的农业佣工,也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平民佣工,二是身分低于良人但比贱民高的雇工,就是明清时期所谓的“雇工人”。比雇工人身分更低的农业劳动者是农业奴隶,在政府和私人地主的田庄上劳作。以上各种人虽身分不同,但都是农业生产者,是通常所说的农民。此外,还有生活在农村的平民地主和小土地出租者,他们是不是农民呢?这是个值得讨论的问题,笔者以为他们亦可以被视做农民,原因有三:第一,他们出租土地,可以视为农业经营者;第二,居住在农村,交纳农业税,应国家对农民的徭役之征;第三,职业是农民,在国家的户口制度中,将人户区分为四大类,即士、农、工、商,地主属于农民类。上述各种人,共同构成农民。 在各种农民中,佃农与地主形成租佃的生产关系,处于对立矛盾的统一体中。佣工、农业奴隶与田主也形成东伙、主奴的生产关系。至于自耕农、半自耕农和富裕农民,在生产过程中与地主不产生租佃关系,根本不能形成生产关系的统一体,换句话说,他们之间不存在生产关系的问题。在劳动农民中有与地主形成生产关系的,有的不能产生这种关系,因此封建时代的农村生产关系,能不能仅以或主要以租佃关系来表述呢?笔者以为要看佃农和自耕农各自在社会中的比重,假如佃农占大多数,自耕农的比重不足计数,自然可以用主佃关系表达这个时代的生产关系。如果不是这种情形,就不宜于这样认识事物了。自战国秦汉迄于明清,都有大量的自耕农(包括半自耕农、富裕农民)的存在,从战国李悝、西汉贾谊起,政治家、政论家讲的纳税人,都是指的自耕农,均田制下的均田户其实也是自耕农,这些自耕农是政府极其注意的纳税人,是农户的主体。宋代以后自耕农有所减少,有时佃农占到农户的多数,这就是康熙帝所说的“小民所自有田者不过十之三四”的情形。即使如此,自耕农仍然达到30%-40%,比重并不算小。在一个朝代的初期,自耕农占多数,这可能已是学者的共识。大体上可以说自耕农是农民的主体,他们与地主不构成生产关系,因此主佃关系很难说成为社会的主要关系,地主与佃农的矛盾未见得会成为社会的主要矛盾。 自耕农与地主没有生产中的关系,而他们和平民地主却共同地与国家发生密不可分的联系。他们是有田地的人,可是土地在名义上是属于国家的。事实是皇帝对土地有着最终的支配权,或者说最高所有权,均田制就是以土地为国家所有作为前提,在名义上向农民分配田地,而事实上是国家承认农民对耕地的占有,并以一百亩(隋唐制度)作为征收租庸调的标准。可见国家具有双重身分,既是管理者,又是土地最高所有者,所以向有土地的农民征收赋税和征发徭役,而无土地的佃农并无赋税,只有徭役。早期役重于税,而后变为税重于役,到了清代将人头税摊入地亩征收,更加大土地税。事情的实况是自耕农和地主成为国家赋役的主要承担者,国家与农民,特别是与其主体的自耕农和平民地主形成对立统一关系,处于一个统一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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