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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形态与历史规律再认识笔谈(之二)(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研究》 参加讨论

从现有的考古与文献资料看,西周时期的农业工具与生产力水平不会比商后期有飞跃式的发展。西周初期,周人推行封建制度,在畿外侯国与畿内,部分封建主近亲与随同其分封的属僚,建筑了城邑,成为最初的“国人”。而在贵族们被封赐的土地内,保留着家族结构的原居住民及从外地迁来的被征服民中,除少数上层人物外,绝大多数围绕着受封贵族所在的城邑居住,成为提供农役与其它劳役的庶人,亦即主要农业生产者,从而构成东周文献中所谓的“野人”。这种生产者的政治身分显然与殷墟卜辞中所见“众人”有所不同,但是,决定其所服劳役性质与阶级身分的主要因素应当是经济的,即经济地位,而不是政治身分。从西周文献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在王田与贵族公田上,担负农业劳役的庶人有自己赖以生活的土地等生产资料。他们所受到的“藉田以力”的剥削,自然也应当划归劳役地租的范畴中。庶人对土地的占有,仍是以规模大于核心家族的亲属组织为单位。西周王朝推行的封赐制度不仅在法权上将土地归属于各级贵族,同时也在法权上规定了庶人对贵族的人身依附关系,这成为贵族对庶人实行超经济强制的前提。过去常有学者将西周金文中被赏赐给贵族的属民当成奴隶,这实际上是把依据法律虚构而规定的支配权、统治权当成是完全工具式的人身占有。西周的庶人,从阶级角度分析,还应归属于平民。
    综上所言,西周社会农业经济中的剥削形式非常符合劳役地租制,这种生产关系与典型的奴隶制是有差异的。应该注意的是,商后期与西周时期在王室作坊里或高级贵族家族内集体从事手工业劳作的有较多的奴隶。这种奴隶,严格地说应归于家内奴隶的范畴。在商周以农业为经济主体的社会中,这种手工业的奴隶制经济,显然不会对整个社会经济产生支配性的影响。
    商以来的传统生产方式模式在春秋中晚期开始发生变化。从各方面资料看,至晚在春秋中期,在部分地区,农业剥削形式已由劳役地租向实物地租转化,而且与这种地租制度的改变基本上同时出现或稍早,农业生产基本组织的规模也在缩小,首要原因当然是由于生产力水平的提高。铁的冶铸工艺自春秋中期后开始得到较快发展,且逐渐影响并改造了农具。此外,耕牛被使用,一年两熟的农业技术在中原地区推广,生产经验与技术亦得到了深厚的积累,均成为农业生产力水平有较大改观的重要因素。
    劳役地租向实物地租的转化成为新型生产方式与新的社会阶级出现的催化剂。春秋晚期之后,承担实物地租的小型农民家庭已较普遍地成为农业生产基本单位,在列国政府逐渐扩大国家所有土地的同时,推行国家授田制已成为可能。并且,作为编户齐民的自耕农得到迅速发展,因此造就了国家地主。同时,藉耕公田制瓦解,限制农民迁徙的政策有所松懈。流民的出现为贵族间争夺土地,招徕属民,以及为由军功、事功形成的新兴地主阶级雇用佣耕农民提供了条件。总之,这些皆为逐渐加强的集权政治下地主经济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根据以上论述,则可以对商周不同历史阶段社会的名称问题做进一步的讨论。一个比较主要的问题是,对“封建社会”的内容应如何理解。
    “封建”一词,就其本义及最初产生的时代背景而言,当然是指封邦建国,这一概念显然是偏重于政治的。当然,某一种特定的“社会形态”即是某一特定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统一,而西周时推行的封建制度不仅决定国家结构形式,也与其特定的生产方式,主要是与生产关系相联系,所以,如果仍保留“封建社会”的提法,则中国古代典型的“封建社会”应是西周。此种社会形态延至春秋早期,春秋中晚期则属向下一形态过渡的阶段,也可附于此形态之内。商后期社会不宜称为奴隶社会,但当时是否已有封建制度,目前尚不明朗,而且殷商国家结构形式也与西周有所区别,尽管在生产方式上有相近之处,似仍不宜归入这种严格意义上的“封建社会”范畴。经春秋中晚期这一过渡时期后形成的战国社会,如果以这种严格意义的“封建社会”标准衡量的话,显然是不适合的。其后的秦汉社会,从政体、国家结构形式与生产方式上看都与战国社会没有质的区别,只是战国时期尚未实现国家的统一。有意思的是,史学界以往采用的是一种将所谓“封建社会”的开端定在春秋、战国之际的说法,这恰恰是把真正的封建社会的瓦解当成了“封建社会”的开始。所以,战国以后社会形态应当从“封建社会”这一概念中脱离开,综合考虑经济基础、国家形态等特征,给予适当的定名。
    本土化:重建中国社会形态理论的根本
    南开大学历史系教授张国刚
    “中国社会形态”这个提法本身,就已经包含了这样一个命题:社会形态有中国和外国(比如说西欧)的区别,亦即承认社会形态的民族或国家之间的差异性,否定用某种单一的模式来说明世界多元文化的社会形态。马克思研究了古典希腊和罗马城邦国家,使用了奴隶社会的概念;又把蛮族入侵晚期罗马帝国后产生的一种生产关系,称之为封建社会(feudalism),即“拉丁-日耳曼封建制”。 把马克思对欧洲古代及中世纪社会的认识抽象成简单的公式,随便套用,其实违背了马克思本人的初衷。
    在以往的历史哲学教科书里,社会形态被特指为五种社会生产方式,有特定的含义。但是社会形态又是一个普遍的概念,可以用来表征人类文明发展进程中的阶段和状态,即时间上所处的历史位置和空间上所呈现的结构模式。马克思就曾根据人的发展和人类生产能力的进步把社会历史划分为三大形态:“人的依赖关系”,即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的“最初社会形态”;以物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即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交换的“第二大形态”;还有人的全面发展的“第三阶段”,即未来的社会形态。三个社会形态大体相当于前工业社会、工业社会和未来的理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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