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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形态与历史规律再认识笔谈(之二)(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研究》 参加讨论

其次,认识田主的构成及其与佃农的关系。
    地主的结构,需从等级身分和土地占有状况来分析。皇帝不仅是全国土地的最高主人,他和他的家族还直接经营一部分耕地,这就是少府、内庄宅使、皇庄、内务府所管理的田地,可视之为皇室地主。贵族拥有采邑、禄田和自置的田地,他们是贵族地主。官僚有职田和自有的土地,成为官僚地主。拥有土地的退职官吏和有功名的绅士,是缙绅地主。上述诸种人在社会的等级结构中处于不同的地位,但都有不同程度的特权,是特权等级。他们的土地,或全部没有赋役负担,或减免部分赋役,因此他们是特权地主。在等级结构中处于平民地位的地主,要按照土地占有的多少、财产和人口状况完纳赋役。贱民在等级结构中位置最低,这是就社会政治身分而言,但他们中有极少数人富有财产,占有土地,出租给佃农,成为贱民地主。平民地主和贱民地主不仅没有减免赋役的权利,还是不法官吏鱼肉的对象。贱民地主人数过少,在社会生活中影响甚小,可以不做考虑;而平民地主地位重要,他们同自耕农一起,成为国家赋役的主要承担者。以上这些人都是田主。
    主佃关系存在着剥削与压迫,佃农要向地主交纳地租,大约相当于收获物的一半,董仲舒所说的“或耕豪民之田,见税十伍”,即是指此。还有附加地租,佃农要为地主做一些无偿的劳动,或在粮食之外交纳鸡鸭等物,这种附租反映地主对佃农有着某种人身的控制权,此种制约力,特权地主比平民地主要来得强烈,因为他们身分高,制驭佃农的能力自然比平民地主强。到了明朝,政府干预地主对佃农的人身控制,规定主佃为少长关系,如同家庭家族成员间的兄长与少弟关系,但是这种情形只能在平民地主与佃农中出现,因为佃农是不可能与特权地主称兄道弟的。所以在主佃的生产关系中,佃农的地位要视其田主的地位而定。剥削、压迫造成佃农的反抗,内容与形式则多种多样,态度则有温和与暴烈的差别。
    主佃关系是封建时代农业生产关系的体现,并成为社会基本矛盾之一。
    复次,观察农民与国家的关系。
    这里说的农民,包括所有的农民,主体是纳税人的自耕农和平民地主。国家对农民的控制,通过户籍、赋役制度和法律的实行来实现。农民面对政府的赋役,进行各种抗争,常用的方法是隐匿户口、“诈老诈小”、逃亡,甚至自残肢体以避役。当政府的征发超过一定限度时,农民就会以暴力进行反抗,所以中国历史上出现绵延不绝的农民战争。农民同国家的关系缓和与紧张状态反复地出现,使两者间的矛盾成为社会的基本矛盾。
    最后,归纳笔者的浅薄之见:第一,在中国的封建社会形态下,社会存在着两种基本矛盾,即以纳税人自耕农、平民地主为主体的农民与国家的对立,佃农与所有地主的对立,不同于欧洲的农奴制形态;第二,对这种形态下的国家、平民地主、自耕农的重要地位,尤须注意,而不能只看重贵族地主和佃农,佃农绝对不是农民的代名词,通常也不是社会的主体;第三,国家在社会中特殊地位的形成,除了其政权因素,更因其为最高层级的土地所有者。
    从生产方式看商周社会形态
    中国历史博物馆副馆长南开大学历史系教授朱凤瀚
    商周社会形态是中国古代社会形态问题讨论的焦点之一。按一般的理解,所谓社会形态是指与生产力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统一,经济基础是生产关系各方面的总和,而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相联系,两者对立统一构成生产方式。虽然讨论商周社会形态要涉及诸多方面,但因生产方式与社会形态关系密切,故在此仅从商周社会生产方式的角度对当时社会形态问题谈一些不成熟的看法。
    商代的农具以石、骨、蚌、木质为主,是效率较低的生产工具,这对于当时的生产方式及土地占有形式有着极重要的影响。影响之一,是使农业生产力水平从总体上看处于一个较低的层面上;影响之二,是决定了农耕生产至少要由大于核心家族的亲属组织承担,如扩大家族中的若干名男子协力耕作;影响之三,与第二点影响相关联,即土地是由足以承担生产过程的规模较大的家族组织占有的。
    与上述状况相应的是,商后期商王国内贵族对主要农业生产者进行经济剥削的形式。学者们数十年来对殷墟甲骨刻辞进行研究的结果已大致明确:商王室占有的农田,由农业生产者以集体服劳役的形式耕作,这些生产者被称为“众”或“众人”。有相当多的学者认为“众”的身分是商人各家族的族众。“众”在王田上的耕作是由所属家族族长带领进行的,有小臣之类的王朝官吏监督。迄今仍未有确切的卜辞资料证明“众”符合典型奴隶身分。“众”不仅要担负王田上的劳役,还要以族为单位出征打仗。在当时能当兵打仗是有政治地位的表征,此种亦农亦兵的“众”的主体当是平民。虽然他们在王田以集体耕作的形式服劳役,但他们保持着家族组织,则必定有自己的族田,通过必要劳动来养活自己。所以,商王对诸属族中平民族众的剥削形式,在实质上已很接近劳役地租。在农耕经济为主体的商后期社会,如果主要的农业生产者不能被证明是奴隶,则商后期社会显然不能划归奴隶社会。也有学者将卜辞中所见为商王服农业劳役的家族划于商人诸族之外,认为“众人”是种族奴隶,即被征服民族的族人整体降为奴隶,但是,在政治上受统治与压迫的被征服者,并不一定是经济意义上的奴隶,何况众人也不能被证明是被征服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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