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国家产生前夕的希腊人和罗马人等的制度,被摩尔根与恩格斯目之为“军事民主制”,最为重要的原因之一,便在于它是一种与战争有关的制度。罗木卢斯及其后继者,尽可能地“把最大多数的氏族集中在一个新建的城市里,置于一个政府领导之下,并使他们的联合军事力量归于一个统帅指挥”,摩尔根在谈到这一点时说,“其目的基本上是军事性的,为了称霸于意大利,无怪乎其组织采取军事民主制。”(注:《古代社会》,第308页。)恩格斯的另外一段话,更是为大家所熟知:“军事首长、议事会和人民大会构成了继续发展为军事民主制的氏族社会的各机关。其所以称为‘军事’,是因为战争以及进行战争的组织现在已经成为民族生活的正常功能”了。(注:《起源》,第164页。) 此外,即便能够撇开恩格斯目之为征服结果国家产生的日耳曼人例子不谈,(注:《起源》,第146-157、170页。在日耳曼人那里是否存在过部落联盟?日耳曼人国家形成的征服模式,是否足以否定谢维扬部落联盟模式的内部因素说或非武力说?谢维扬认为不能,理由有两点。一是认为,在日耳曼人那里是否存在过部落联盟,情况并不十分清楚,而在一部分建立了国家的日耳曼人的前国家时期,并未发现有部落联盟,比如在法兰克人那里,“克洛维……是通过对其他部落的征服来实现法兰克人的统一的”,法兰克人在形成国家时,看不出有部落联盟在起作用。二是认为,日耳曼人国家的形成是发生在公元5世纪的事情,受到罗马国家及其背景的影响,其早期国家是“次生”类型的,因此必然与“原生”类型的雅典和罗马的国家进程有所不同。《中国早期国家》,第162-165页。)仅仅以雅典与罗马两个例子来证明部落联盟模式的非暴力规律(即便这两个例子可以成立),从方法论上来说,也还是有可以进一步充实的地方。同样在“古希腊”,同样被摩尔根目之为国家产生典型之一的斯巴达,并且肯定曾经属于“军事民主制”的斯巴达,完全以征服立国,在莱喀古士改革之后,全体斯巴达公民不事生产,成为专门镇压黑劳士人的士兵,这是大家都知道的事实。但是,我们看到的是,斯巴达实行的政治制度,其民主程度至少不下于罗马共和国。(注:我们在下面讨论谢维扬的酋邦模式与征服之间的关系时,还要专门谈到斯巴达。)不知谢维扬先生对此有何解释。无论如何,仅以一个雅典例子来讨论“古希腊……早期国家进程的共同规律(黑体引者所改)”,(注:《中国早期国家》,第69-72、149-154、157-162、165-170页。)即便例子使用恰当,至少在方法论上还是有以偏概全的嫌疑。 最后,还有必要指出的是,不管是在摩尔根和恩格斯那里,还是在当代文化人类学家那里,原本独立的部落之所以要组成联盟,主要原因便在于,“与外部政治实体的冲突以及对武力的使用”,在它们的生活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注:《古代社会》,第120-123、130、132、140-144、192-194页;《起源》,第92、95、164页;马克思:《路易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马克思古代社会史笔记》,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31、233-234、244、248-249页;Elman R.Service,Origins of the State and Civilization:TheProcess of Cultural Evolution(New York:W.W.Norton & Company,1975),pp.60-67.)前引“……军事民主制……其所以称为‘军事’,是因为战争以及进行战争的组织现在已经成为民族生活的正常功能”,这段话恩格斯虽然主要是针对国家产生前夕的民族社会而言的,却也是可以包括部落联盟社会在内的。(注:《起源》,第164页。)谢维扬十分看重的哈维兰,也提到易洛魁人的好战与掠夺成性,他们5个部落:Mohawks、Oneidas、Onondagas、Cayugas和Senecas在16世纪结成联盟,只是为了结束自己内部的争战,而把掠夺性的战争引向外部。(注:William A.Haviland,Cultural Anthropology(5th Edition.New York:CBS College Publishing,1987),p.302.)至于摩尔根,有关部落联盟与战争联系的话,更是大家都知道的,比如: “凡属有亲属关系和领土毗邻的部落,极其自然也会有一种结成联盟以便于互相保卫的倾向。……因为他们生活在永无休止的战争中……”(注:《古代社会》,第120页。) 易洛魁人“原来可能是从达科他族分出的一支移民,从密西西比河彼岸迁来,最初向圣劳伦斯河谷挺进而定居于蒙特利尔附近。后因遭到周围部落的敌视,被迫离开这个地区而迁居于纽约州的中部。……纽约州在易洛魁人占据以前,似乎曾经是阿耳贡金人诸部落的领域的一部分。据易洛魁人的传说,当他们向东往哈得孙河、向西往杰内锡河逐渐扩张其居地范围时,把当地原先的居民赶走了。他们的传说还进一步指出,当他们定居于纽约州以后,度过了一段很久的时间才开始组成联盟,在那段时间里,他们互相协助共同对付敌人,从而体验到联合的原则对于攻守二者均有很大的好处。”(注:《古代社会》,第122-123页。) 易洛魁人部落联盟的“会议遂分为三种不同的性质……第一种会议负责宣战、媾和、派遣和接纳使节、同其他部落缔结条约、处理被征服部落的事务……”(注:《古代社会》,第133页。) 易洛魁人“成立了部落联盟以后,才开始出现将军这个职务……因为从此就会遇到这几个部落联合对外作战的情况;也就会感到需要一个总司令来指挥联合部队的行动了。”(注:《古代社会》,第140页。) “阿兹特克联盟是在公元1426年组成的,在此以前……他们不统一,彼此交战不已……大约就在这个时候,阿兹特克部所处地理位置的优越性开始显露出来,其结果是使他们人口繁殖、力量雄厚。在他们的军事酋长伊茨考特耳的领导下,把特兹库坎部和特拉科潘部早先建立的霸权推翻,而组成一个同盟或联盟,这是他们以前彼此交战所产生的成果。这是他们三个部落间的一种攻守同盟,并约定彼此当按某种固定的比例分享战利品以及分享今后被征服部落所缴的贡品。”(注:《古代社会》,第192页。) 这些以及更前面谈到的都足以证实,“与外部政治实体的冲突以及对武力的使用”,在摩尔根和恩格斯论及的部落联盟的社会生活中,以及在谢维扬提出的部落联盟模式中,也即古代希腊罗马国家的形成模式中,绝不是“几乎不占任何地位”的,而是的确起着重要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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