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感到奇怪的是,谢维扬肯定对上述材料都十分熟悉,怎么仍旧会下出在部落联盟模式中,“与外部政治实体的冲突以及对武力的使用都几乎不占任何地位”的结论。尤其是有关易洛魁人联盟与对外战争的关系,谢维扬就专门讨论过,还引用过摩尔根与莫多克这方面的材料: “易洛魁联盟曾征服过其他部落并使之处于臣属地位,例如对特拉华部就是这样……”(注:《中国早期国家》,第207页;《古代社会》,第143页。) 在“17世纪,易洛魁人由于有了火器,‘很快就战胜和征服了他们的邻居,即哈农人、刘杰斯人、爱维斯人、爱底诺达克人和达勒瓦人,并接着将他们的征服扩展到南方和西方。到1700年左右,他们曾经征服了从新英格兰到密歇根湖,从阿特瓦河到田纳西之间的所有的部落,并且建立了墨西哥以北从未有过的强大的印第安王国。’”(注:《中国早期国家》,第207页;乔治·彼得·穆达克(即莫多克):《我们当代的原始民族》,童恩正译,四川省民族研究所1980年版,第205页。谢维扬此处的引文与原文略有不同。) 谢维扬从以上材料得出的结论是,“易洛魁人的例子说明,对邻近部落的征服,是前国家时期部落间在建立平等和自愿的联盟之外发生紧密关系的另一种更为普遍的形式。这种形式导致部落间的臣属关系,如果这种关系持久下来并成为社会政治制度的基础,那么就可能出现酋邦式的集中的社会权力结构。”(注:《中国早期国家》,第207-208页。) “对邻近部落的征服”形式,最终可以导致“酋邦式的社会权力结构”的出现。那么,善于征服的易洛魁人的社会,何以未形成为酋邦呢?谢维扬唯一的解释恐怕只能是,易洛魁人的征服“形式导致部落间的臣属关系”,尚不够“持久”,因而尚未“成为社会政治制度的基础”。那么,我们要问,需要多长时间才算“持久”,才能够“成为社会政治制度的基础”?易洛魁人联盟的对外战争包括征服活动及其结果所谓“臣属关系”的建立,从15世纪就已经开始,(注:联盟建立的时间,多数学者认为是在欧洲殖民者到来之前,也有学者认为是在殖民者到来之后。比如,按照哈维兰的说法,是在16世纪;按照摩尔根的说法,则是在1400-1450年间甚至更早;根据克劳福德(Neta C.Crawford)的说法,则是在1450年前后。参见William A.Haviland,Cultural Anthropology,p.302;《古代社会》,第124页,以及第145页注释3;Neta C.Crawford,A Security Regime among Democracies:Cooperationamong Iroquois Nations,in Mark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48(1994),No.3,pp.345-385.)历经数百年,尚不够“持久”,尚不能“成为社会政治制度的基础”? 比较一下,看看谢维扬关于阿兹特克社会的发展与征服战争的关系又是怎么说。谢维扬根据库尔茨(Donald V.Kurtz)等人的介绍,告诉我们,阿兹特克人在公元12世纪末进入墨西哥中央峡谷,于1325年定居于特斯科科湖畔,建立了摩尔根所谓的墨西哥村,并于1375年左右“进入了早期国家的一个阶段”(注:这是谢维扬的译文,参见《中国早期国家》,第140页。原文是:"Around 1375 the Aztecs acquired theirfirst king and entered a phase of incipient statehood."DonaldV.Kurtz,The Legitimation of The Aztec State,in Henri J.M.Claessen and Peter Skalník,eds.,The Early State(The Hague:Mouton Publishers,1978),p.171.)。(注:《中国早期国家》,第139-140页;Donald V.Kurtz,The Legitimation of The Aztec State,in Henri J.M.Claessen and Peter Skalník,eds.,The Early State,p.171;《古代社会》,第191页。)按照谢维扬的说法,阿兹特克人刚刚到达墨西哥山谷时,臣属于人,因此,“这段历史可以被解释为在墨西哥山谷地区曾经存在过一些以不同部落间的臣属关系为特征的酋邦”,并且,随后“阿兹特克的一系列征服既可看作是阿兹特克国家进程中的事,也可以看作是阿兹特克酋邦本身扩张的过程。”(注:《中国早期国家》,第209页。) 阿兹特克人在到达墨西哥山谷之前,其社会是部落还是酋邦?谢维扬没有告诉我们。按照瓦伦特(George C.Vaillant)的说法,当时看来还是部落。(注:乔治·瓦伦特:《阿兹特克文明》,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22-123页。)如果的确是这样,那么,自然而然就会引申出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至多一二百年的战争,可以使阿兹特克人完成从部落到酋邦并且到国家的转变过程;更长时间的对外战争包括征服战争,为何却不足以使易洛魁人的部落联盟成为酋邦? 酋邦模式:征服战争与专制政治形成的关系 谢维扬的另外一个重要观点是,征服与酋邦的形成,尤其与国家形成的酋邦模式,有着不可分离的联系,并且,“酋邦之所以具有集中形式的权力,同它自身形成过程中的这个特点是分不开的。”(注:《中国早期国家》,第201-212,尤其第206页。)在他看来,与部落联盟的各部落自愿结盟相比,酋邦的形成,是势力较大的部落或社区吞并或征服势力相对弱小的部落或社区的结果。“这种发生上的不同,使这两种部落联合体的权力概念完全不同。”(注:《中国早期国家》,第206页。)谢维扬此处所指两种不同的“权力概念”,一是指部落联盟的民主制度,一是指酋邦专制性质的制度。(注:《中国早期国家》,第73、121-134、182-191、201、213-222、472页。) 这种所谓“吞并或征服”,他还无把握认定必为“军事性质的”,“但是许多酋邦个案所显示的有关社会中各社区间的关系却表明,在这些酋邦形成的过程中,某种形式的合并或征服是存在的,其中包括军事形式的吞并和征服。”(注:《中国早期国家》,第206页。) 谢维扬举出了阿兹特克和印加两个“通过征服而形成了早期国家的例子”,认为,“酋邦社会越是向较高的程度发展,也就是越接近于国家的水平,征服就显得越有重要的作用。”(注:《中国早期国家》,第208-2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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