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①同书《追论及补遗》。 ②、③、④、⑤、⑥同书225、299、250-251、232、205页。 ⑦《文物》1976年3期黄展岳文。 ⑧、⑨、⑩、(11)《中国古代社会研究》167、270、275、9页。 (12)《毛泽东选集》第三卷第819页。 (13)《中国古代社会研究》第295页。 (14)《甲骨文字研究·释祖妣》。 (15)《伟大的爱国诗人--屈原》,《人民日报》1953年6月15日。 (16)后即毓。郭老称赞王国维作此考释为卓见。后是领袖、继统者之意。后即子。如《祖乙觯》记“唐子祖乙”,唐即汤,“唐子祖乙”即祖乙为汤的继统者。即示,示即主。都是宗主、领袖之意。如卜辞称“示壬”、“示癸”,《史记·殷本纪》称“主壬”、“主癸”,以证“示”与“主”都是宗主、领袖之尊称。 (17)有的学者用后起的观念释“妣辛”为武丁的妃子。非是。 (18)有的学者误释殷墟五号墓的墓主为“妇好”。其误释的根源是对此墓有许多铜器铭文载“妇子”的“妇”字有“女”字旁,而将此“女”字误移于“子”字旁,误作“好”字,于是误释“妇子”为“妇好”;又错误地引申为甲文所载的“妇好”,而误订此墓为“妇好墓”,实为张冠李戴之误。按“妇子”铭文,在《商周金文录遗》中有记载。此铭文载“妇子”是普通名词,非专有名词;“子”为领袖之意,“妇子”即妇女当领袖之意。引以推论殷墟五号墓的墓主为女领袖--“妇子”,“妇子”即指“后辛”,即甲文所载的“妣辛”,与武丁为配偶,是普那路亚中人。 (1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68页。 (20)上述所引材料见《殷墟妇好墓》,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著。文物出版社1980年12月出版。 (21)《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第151页。 (22)《文物》1972年第1期。 (23)据甲文载:殷人与莒方、土方以矢、贝等物作为交换方式,以证殷代还是部落间的物物交换时代。见《通四九四》、《前五、一0、二》。 (24)郭老释殷代的贝为颈饰。甚是。见《甲骨文字研究》等书。按贝壳可为装饰品,贝肉可供食物,并非作为特殊商品作用的交换价值。 (25)郭老早已改释甲文“奴”字为,即“嘉奖”字。《古代研究的自我批判》。复按罗振玉误释甲文“僕”字,实乃贞人的名字见《通、八00》),并非奴仆的仆字;旧释甲文所谓“妾”字,(甲文作母)从形义考察,是载三角桂冠的女性,其地位同,都是极受人尊敬的代表人物,故此非“妾”字;甲文殷金如“奚”字的记载甚多,是族名,非奴隶;甲文“众”字是氏族成员,亦非奴隶,他们与“王”(氏族长)为对文;甲文“羌”字是羌部落的成员;甲文“艮”字,郭老说:“义同俘”。按即用战俘作血祭的牺牲者,并非奴隶。 (26)郭老释甲文殷金所载的图腾为族徽。甚是。见《金文丛考》等书。甲文殷金记载殷人的族徽崇拜,不可胜数,反映当时分散在各地大小不等的部落与氏族如星罗棋布,这些史实成为殷代是氏族社会的铁证。 (27)《史记》等后起的文献说:殷人子姓。此为后起之义。是从周代宋人子姓而错误推溯到殷代的殷人姓子,遍索甲文殷金皆以天干命名,未见殷人有姓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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