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转型时期的资源危机与社会对策(5)
山林川泽资源的合理利用与积极保护之所以被提升到“王道”和“王制”的高度,乃是基于当时的经济实际--采集捕猎对于国计民生仍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一些学者将上述这些思想言论抬至很高的哲学层面予以阐释,甚至提升到“天人合一”的玄妙境界,以图证明我们的祖先早在几千年前就具备了十分高超的自然观和生态智慧,(39)固然并非全无根据,但多有无端拔高和牵强演绎之论,非但无助于理解其真正价值,反而会扰乱我们对历史的认识。 基于历史事实,我们不主张对它们进行过分牵强的哲学阐释,而更乐意强调其解决实际经济问题的对策性。如果一定要发掘出其中的思想价值,我们认为这些思想言论的确体现了一种从生存实践中提炼出来的生命意识。《周易·系辞下》云:“天地之大德曰生,圣人之大宝曰位,何以守位曰仁,何以聚人曰财,理财正辞、禁民为非曰义。”古人强调“生生之德”,体现于自然是“生物”,体现于社会是“生民”,体现于经济则是“生财”。“生民”是治国之根本,“生财”是富国所必需,“生民”与“生财”又是以“生物”、“养物”为基础的,因此必须在国计民生需要与自然供给能力之间找到某种平衡,保证万物生生不息。然则天地万物生遂长养,各由其性,各因其时,各有攸宜,人类只能顺应它。只有顺天之时、因地之宜、遂物之性并且用之有度,才能保证自然资源不枯不竭,经济生产持久发展,满足国计民生的需求。儒家经典和先秦诸子的有关言论中诚然包含着某些“可持续”的观念,但必须特别指出,它们所强调的是采集捕猎生产的“可持续进行”,是国家财用和民众生计所需自然物产的可持续供给,而非整个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下面重点从管理实践层面进行讨论。 翻检现有的文献资料,我们察觉:自西周至战国时代,相关政策和法令其实是经历了一些变化的,基本趋势是由“以时禁发”为主的限制性管理走向“专山泽之利”,实行国家专控,法令管制渐趋苛严。 作为反映这个时代国家管理山林川泽资源的主要文献,《周礼》详细罗列了山林川泽管理机构和“虞衡”之类职官的具体职掌(已见前述,不再重复),《礼记》则按月条列了樵采捕猎的各种规定,类似于具体执行条例。其中一些规定可能在更早的时代就已经出现,存在于民俗习惯之中,到了这时则逐渐上升到礼制与法令层面,成为一种国家意志。 在诸多规定之中,最重要的是“以时禁发”,对此先秦文献曾反复予以强调,在前文所述《周礼》山林川泽管理职官、职掌中,“以时”是重复最多也最重要的一个关键词。“以时禁发”是王制的要求和王道的体现,甚至关乎孝道。(40)如何“以时禁发”?《礼记》编造了一个“月令图式”,逐月罗列了禁发的时宜。(41) 由上表可见,春夏两季一般限制甚至禁止樵猎。由于保护农作物和采集药材的需要,并考虑到某些水生动植物的生物特性,夏季允许有限地采集捕猎。秋冬两季乃是采捕生产的主要季节,天子、诸侯组织大规模的围猎活动,民众则被组织参与或自行开展采捕活动,相关官员则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这些活动和征敛采捕物品(山泽之赋)。根据制度规定:在实行“禁”的季节,违禁从事樵采捕猎要遭受刑罚;反之,在允许“发”的季节,生产者的利益受到官府保护,不允许随意侵夺。虞衡之类官员担当着执法者角色。 即便在允许采捕的季节,采捕的强度也有所限制,不允许竭泽而渔、绝群而捕。《礼记·王制》规定:“天子不合围,诸侯不掩群。”“昆虫未蛰,不以火田。不麛、不卵、不杀胎、不妖夭、不覆巢”。这些都是为了维持自然资源的再生能力,保证生产可持续性。在动植物繁殖生长的关键季节实行“时禁”,相当于今天的季节性休林、休猎和休渔;开禁季节,采捕所用的工具、手段、方法,以及采捕的强度仍然受到一定的限制,目的是保护尚未成材的林木和孕胎、孵卵、幼小的动物,与今天所实行的择伐、择捕等生物保育措施的精神也很一致。因此,即使按照现代标准来衡量,能够提出并实施这些管理措施也是难能可贵的。 除“时禁”之外,另一个最重要的制度大概是“火宪”。众所周知,用火技术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之一,对于人类生存和人与自然关系影响之深刻,无论如何估量亦不为过。从采集狩猎时代直至农耕发展初期,不论是在驱兽围猎还是在垦荒整地中,焚烧林莱都曾是最重要并且最有效的方式,两者常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从一定程度上说,“田猎为农耕做了准备工作”。(42) 在农业发展初期,由于耕垦工具落后,人类普遍实行“刀耕火种”,“伐木而树谷,燔莱而播粟”,(43)这是众所周知的史实;即便农业发展到了一定阶段,焚烧草莱、化草为粪等措施仍然长期沿用。狩猎活动中同样普遍用火,直到《诗经》时代“火攻”依然盛行,《诗经·郑风·大叔于田》所描述的“火烈具举”、“火烈具扬”、“火烈具阜”田猎场面就足以说明问题。《周礼·夏官司马》表明春季“搜田”仍然用火,其称:“中春……遂以搜田,有司表貉,誓民,鼓,遂围禁。火弊,献禽以祭社。”当然,用火的时间和地点都有所限制,不再允许随意行火,所以同书又云:“司爟掌行火之政令。四时变国火,以救时疾。季春出火,民咸从之;季秋内火,民亦如之。时则施火令。凡祭祀,则祭爟。凡国失火,野焚莱,则有刑罚焉。”《礼记》规定得更加明确,如《王制》中的“昆虫未蛰,不以火田”,《月令》中的仲春之月“毋焚山林”、仲夏之月“毋烧灰”等等,均属此类。 春秋以后,国家更加重视“修火宪”,对野外放火实行严厉控制。《荀子·王制》云:“修火宪,养山林薮泽草木鱼鳖百索,以时禁发,使国家足用而财物不屈,虞师之事也。”《管子》多处强调修“火宪”与国家贫富、人民生计的关系,其《立政》篇说:“山泽不救于火,草木不得成,国之贫也……山泽救于火,草木殖成,国之富也。”又云:“修火宪,敬山泽林薮积草。夫财之所出,以时禁发焉。使民于宫室之用,薪蒸之所积。”(44)关于禁火的具体规定,则如《轻重己》所云:“以春日至始,数四十六日,春尽而夏始……毋行大火,毋断大木……天子之夏禁也。”“以秋日至始,数四十六日,秋尽而冬始……毋行大火,毋斩大山……天子之冬禁也”。农史学家认为:“打猎时用火驱逐野兽,和农业上的火耕有密切关系,但是,打猎在春秋时期视为当然的事,到秦汉甚至被列为禁令,这和秦汉时期北方脱离火耕状况也是有关的。”(45)从农业技术史的角度作如此解说自然是合理并具有启发性的。不过,从根本上说,之所以要实行“火宪”,是由于野生动植物资源渐趋匮乏,因为随意放火会焚毁林麓泽薮和其中的动物。 上述制度和法令在春秋战国直至秦汉文献中频繁出现,文字互有不同但基本内容和精神一致。问题是这些规定(特别是儒家经典中以礼制形式出现的规定)是否发挥过实际的约束作用呢?我们的看法大体上是肯定的。理由有几点:(1)从《诗经》对采集狩猎情景的描述来看,《周礼》、《礼记》所记载的制度(包括具体仪式),有些确实存在并得到了遵守;(2)《春秋》记载了若干国君违礼渔猎的事件,它们之所以被记载下来,是因为非时、非地或捕杀过度不符合礼制规定,但是这样的例子并不很多。一国之君仅因渔猎非时、非地就要遭到讥刺,本身就说明礼制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国语·鲁语上》所载的一个故事可以具体证明礼制的约束作用。其称: 宣公夏滥于泗渊,里革断其罟而弃之,曰:“古者大寒降,土蛰发,水虞于是乎讲罛罶,取名鱼,登川禽,而尝之寝庙,行诸国,助宣气也。鸟兽孕,水虫成,兽虞于是乎禁罝罗,矠鱼鳖以为夏犒,助生阜也。鸟兽成,水虫孕,水虞于是乎禁罝(),设穽鄂,以实庙庖,畜功用也。且夫山不槎蘖,泽不伐夭,鱼禁鲲鲕,兽长麑(麌),鸟翼卵,虫舍蚔蟓,蕃庶物也。古之训也。今鱼方别孕,不教鱼长,又行网罟,贪无艺也。” 公闻之曰:“吾过而里革匡我,不亦善乎?是良罟也,为我得法。使有司藏之,使吾无忘谂。” 鲁宣公夏时捕鱼,不合礼制,所以里革敢于断罟以谏,而宣公欣然接受了他的劝谏,且誉之为“良罟”,说明宣公认为应当接受礼制的约束。周代是一个礼治社会,礼制规定对国君、贵族有所约束是很自然的。对于普通民众来说,礼制中的“四时之禁”更具有“法”的效力。 战国时代,礼乐彻底崩坏,关于山泽资源管理的礼制禁令乃以律法形式被保留下来并得到了强化。前引《孟子》提到:齐国“杀其(禁苑)麋鹿者,如杀人之罪”,说明对百姓偷猎禁苑野兽的惩罚非常严厉;秦国自“商鞅变法”实行“壹山泽”之后,对山林川泽实行国家统一管理,相关法令规定具体而且细致,违律犯禁者尤其是擅入禁苑樵猎者要受到严厉处罚。据云梦龙岗出土秦简记载:吏人在禁苑中偷猎“鹿一、彘一、麋一、鹿一,犬一,□完为城旦舂,不□□”。(46)可见处罚之重。还有比这更恐怖的,《管子·地数》曰:“苟山之见荣者,谨封而为禁。有动封山者,罪死而不赦。有犯令者,左足入,左足断;右足入,右足断。”如此严刑峻法的主张是否真的出自管子,就不得而知了。
(责任编辑:admin) |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