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孟子·梁惠王下》。 (54)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注释部分),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20页。 (55)汉初实行政府财政与皇室财政分开的两套系统,其中山泽之税入于少府,为皇帝、封君所独享。《史记》称:“量吏禄,度官用,以赋于民。而山川园池市井租税之入,自天子以至于封君汤沐邑,皆各为私奉养焉,不领于天下之经费。”参见《史记》卷三○《平准书》,第1418页;“少府”乃是上承秦制,司马彪《后汉书志·百官三》云:“承秦,凡山泽陂池之税,名曰禁钱,属少府。”参见《后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3600页。 (56)汉元帝初元元年(公元前48年),“以三辅、太常、郡国公田及苑可省者振业贫民”。因关东灾荒,“其令郡国被灾害甚者毋出租赋。江海陂湖园池属少府者以假贫民”;次年又“诏罢黄门乘舆狗马,水衡禁囿、宜春下苑、少府佽飞外池、严籞池田假与贫民”。班固:《汉书》卷九《元帝纪》,第279页。 (57)在后代王朝中,元朝对野生动物及草地、林木和水源保护特别重视,《元史·刑法志》、《元典章·围猎》等均保留了不少相关法令。奇格等人指出:“元朝时期的蒙古族统治者,把蒙古族传统生态保护意识带入了中原王朝的法律制度中,尤其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是中国历代中原王朝中最突出的。”这大体符合古代史实。这一例外情况非但不能动摇我们的观点,反倒可以成为一个佐证:当时统治者关注自然资源保护,显然是为防止捕猎经济资源枯竭。参见奇格等:《古代蒙古生态保护法规》,《内蒙古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 (58)沈约:《宋书》卷五四《羊玄保附兄子希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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