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转型时期的资源危机与社会对策(6)
国家对山林川泽资源的管理控制不断加强,还由苑囿的发展得到了证明。 按照古人的理想,山泽之利与民共之,所谓“林麓川泽,以时入而不禁”。(47)然而“共利”现象只能存在于资源充足而利薄之时,资源匮乏、奇货可居则必然导致独占的欲望和行动,这是无需证明的。在政治权力宰制社会经济的时代,稀缺资源通常是趋向于国家专控和统治者独享。早在春秋时期,试图专控山泽之利的行为就已经出现,《左传》卷四九“昭公二十年”记载晏婴的话说:齐国“山林之木,衡鹿守之;泽之萑蒲,舟鲛守之;薮之薪蒸,虞候守之;海之盐蜃,祈望守之”。杜预注称:此“言公(齐侯)专守山泽之利,不与民共”。杜氏的注解是否恰当,容有疑义,但从那个时代起,诸侯国家广设苑囿逐渐成为一种“时髦”却是不争的事实。 根据现存文献记载,商朝就已经开始设置苑囿,纣“益广沙丘苑台,多取野兽蜚鸟置其中”。(48)西周初期,周文王亦曾设灵囿,《诗经》已经提及,(49)但似乎尚无资源专控的意图。春秋以后,各诸侯国家纷纷设立苑囿(有时亦或称圃(50)),见《春秋左传》等书者,如鲁国有社圃、蛇渊囿、鹿囿、郎囿,齐国有贝丘,郑国有原圃,秦国有具囿,卫国有藉圃,宋国有孟渚,赵国有首山,周室则有蔿国之圃,韩国亦有桑林之苑……(51)云梦大泽浩渺辽阔,禽兽麇集,自是楚王和贵族频繁弋猎之区。这些苑、囿、圃之类,虽名称不同,地方各异,或置于沛泽,或设于林丘,都是面积广大,专控山泽之利的意图愈来愈明显。宋代魏了翁说:“哀十四年传曰:西狩于大野,经不书大野,明其得常地,故不书耳。由此而言,则狩于禚、搜于红,及此蒲昌间,皆非常地,故书地也。田狩之地须有常者,古者民多地狭,唯在山泽之间,乃有不殖之地,故天子、诸侯必于其封内择隙地而为之。僖三十三年传曰:郑之有原圃,犹秦之有具囿也,是其诸国各有常狩之处。违其常处,则犯害居民,故书地以讥之。”(52)其说虽不完全恰当,但的确指出了诸侯设置苑囿现象的普遍性。 苑囿不只是专供国君弋猎娱乐的场所,更是为他们提供采集渔猎产品的专属经济领地。有确切史料证明:广大苑囿中的野生动植物是诸侯国君独占的资源,人民进入苑囿樵猎属于违法犯禁行为,要遭受严厉的惩罚。《孟子》说:“文王之囿,方七十里,刍荛者往焉,雉兔者往焉,与民同之,民以为小。”而战国时期诸侯的苑囿却是杀人的陷阱,私入其中“杀其麋鹿者,如杀人之罪”。(53)睡虎地出土秦简《田律》中的具体规定,更显示了经济利益的独占性。其称: 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麛鸾,毋□□□□□□毒鱼鳖,置穽罔(网),到七月而纵之。唯不幸死而伐绾(棺)享(槨)者,是不用时。邑之紤(近)皂及它禁苑者,麛时毋敢将犬以之田。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兽及捕兽者,勿敢杀;其追兽及捕兽者,杀之。河(呵)禁所杀犬,皆完入公;其它禁苑杀者,食其肉而入皮。(54) 根据这个规定:若百姓家养的犬闯入禁苑追捕其中的兽物,禁苑守吏要将犬杀死。根据禁苑的不同类别,连被杀死的犬都要完整交公,或将狗皮交公。 广设苑囿作为专属经济领地,是对野生动植物资源渐趋匮乏的一种反应。由于实行封禁,百姓不能自由樵猎,其中的草木鸟兽得以孳繁,资源自然能够得到一些保护,但其动机和目的只是为了满足统治者对有限资源的独占欲望。若将那时的禁苑视同今日之“自然资源保护区”,可就要弄出大笑话了! 随着自然资源日趋匮乏,国家对山林川泽的直接控制和管理愈来愈严厉,不仅大量封禁山泽、设置苑囿,对一般山林川泽也实行“时禁”管理并且征税。“商鞅变法”实行“壹山泽”,固然意在驱民务农,但亦是为了“颛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对山林川泽之利实行国家专控(至少在制度上如此)。与之相应,在春秋战国的历史变革中,租税、赋役和贡献制度亦逐步演变,秦汉时期的山林川泽之税由少府专管,是皇家独享的“私奉养”,(55)这自然是长期制度演变的结果。 要之,自周代开始形诸礼制、体现了国家意志的山林川泽管理制度,在发展过程中逐渐趋于严厉,到了战国时代乃逐渐形诸专项的法令条文,“以时禁发”的限制性管理逐渐演变为“专山泽之利”国家控制。虽然西汉初期曾一度“弛山泽之禁”,后来还罢废了若干个禁苑,某些特殊情形下(如灾荒年份)甚至将一些苑囿池籞、陂湖园池“假与贫民”,(56)但由于山林川泽之利是皇家“私奉养”的来源,国家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管理保护总体上是很严格的,出土简牍中的相关材料也证明了这一点。然而,随着人口不断增长,农业不断发展,对耕地的需求随之不断扩大,权势之家对山林川泽的占夺愈演愈烈,国家对于山林川泽资源的管理保护亦越来越难以坚持下去,东汉时期的管理控制就已经不如西汉严格。晋宋以后,虽然专供皇室射猎游玩需要的苑囿制度一直保留了下来,国家对一般山林川泽的管理却渐趋松弛、直至逐渐放任不管,造成国家权力在自然资源保护方面长期缺位。(57)其重要历史转折点是刘宋时期颁布官品“占山格”:它一方面对土族权贵肆意封锢山泽予以限制,另一方面却首次承认了私占部分山泽的合法性。(58)这种转变在中国生态环境变迁中究竟具有怎样的影响,是非常值得思量的。不过这是后话,兹暂不多言。 余论 迄今为止的所有重大经济变革,均既伴随着人与人的关系(即社会关系)变化,又伴随着人与自然的关系变化,经济-社会-自然三者交相作用,互为因果。一旦把自然因素和生态关系纳入考量的范围重新观察审视历史,我们不难察觉到:重大社会经济转型时期的环境资源问题通常比其他时代更加严重,人们对自然资源不足的忧患意识亦更为强烈,尤其是为长期赖以生存的那些资源趋于匮乏而深感忧虑。这种资源忧患意识反映于思想层面,是针对经济发展与资源利用的关系形成某些共同的时代话语乃至理论;影响于实践层面则是采取一些应对的策略,比如更讲求资源利用效率,降低资源消耗;更重视开发替代资源,改变物资需求方向;更积极地通过道德、法律和经济手段来管理、保护紧缺资源。这些分别推动了技术方法创新、经济(特别是资源依赖型经济)结构调整和生活方式变革,并导致国家与社会公共权力对短缺资源控制力度增强。先秦时代正是如此。 如果从社会(人口)-经济(经济类型、生计体系)-环境(自然资源)彼此适应的生态关系出发,就可以认识到:经济转型是一种十分艰难的整体蜕变,“先进”与“落后”经济类型和生业方式的发展演替其实是一个连续不断、长期交错的历史过程。由于长期形成的经济体系和生活需求具有强大历史惯性,人们总是倾向于维持原有生产和生活方式,并对特定的资源形成习惯性依赖。一旦由于资源不足导致原有生活方式难以维持,社会上必然产生忧患意识和焦虑心理,国家亦将对稀缺资源予以更多的重视,并采取各种方式努力加以控制和管理。倘若我们只注意新的发展变化而忽略其历史延续性,只研究主要产业而不顾及其他,就难以真正了解特定时代社会经济生活的实际状态,对当时的思想观念、政策制度和行为方式亦难以做出正确的解释。在研究新旧嬗变、主次易位阶段的资源环境和社会经济问题时,需要特别保持警惕。 西周至战国时代,黄河中下游地区经济变迁的速率不断加快,不仅走上了定向化的农耕经济道路,并且逐渐走向精耕细作,农业发展不断挤压采集狩猎生产,占夺其赖以存续的空间和资源。然而,经济结构、消费方式乃至财富观念的调整变化并非朝夕之间就能全部完成,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手工业生产、国家财政和民众生计对于自然天成的各种动植物(如木材薪炭、野生蔬果、野味肉食,以及毛皮、筋、角、齿、羽、箭干、脂胶、丹漆等手工业生产原料)仍然具有很强的依赖性,野生动植物资源渐趋匮乏却导致其生产和供给难以为继,不能不引起当时国家和社会的忧虑,被迫采取各种方式予以应对。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思想家们不断谈论合理利用和积极保护山林川泽资源的重要性,国家则制定了诸多礼制禁令,其实都是企图维持不断式微的采集捕猎经济,以满足对那些仍主要是自然生成的物质产品的需求。这与当代环境保护表面上有相似之处,实际上却具有本质的差别。一旦经济-社会-自然之间的关系达到某种新的调适状态,特别是国家财政收入和上层社会需求通过新的机制得到了保障,曾经建立的资源管理制度亦将逐渐被弃置不用。讨论至此,何以先秦时代即形成了系统的山林川泽管理保护思想与制度,后代却“不进反退”,就已经得出合理的答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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