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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史第三次研讨会综述(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研究》 宋德金/高世瑜 参加讨论

麻国庆(中山大学人类学系)的《汉族社会家族研究的人类学理论与实践》一文运用人类学的理论和方法,从作为汉人社会集团结构的宗族和行会、经济层面的市场圈、宗教层面的祭祀圈的角度对汉人社会的结构进行了探讨。他认为家族制度是构成汉人社会的基础,具体到汉人家族的研究,应从可操作性的角度予以展开。在论及传统汉人社会家族的内涵时,他指出,根据研究表明,家族是一个社会团体,其中包括两个或多个彼此结婚之不同性别的成人,并且包括已婚双亲之亲生的或收养的一个或多个孩子。这一定义超越了“一同居住”的限制,即不居住在一起的人也可以称为一个家族。在关于家族的研究中,常常不能很好地区分家族和家户。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以亲属关系为主要特质,后者则以居住在一起为主要特质。
    傅允生(浙江财经学院财政系)认为,家庭是婚姻关系的产物,家庭的首要结合要素是婚姻关系而不是血缘关系,家庭血缘关系是由婚姻关系派生的。婚姻关系不同于性行为,群居不等于家庭。婚姻关系的最初形成是男女之间相当稳定的结合,这种结合有相对固定的对象,受到所在社会群体的公开认可。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婚姻关系具有了法律的形式。因此可以说历史上的对偶婚是家庭的最初形式。婚姻关系产生家庭,血缘关系维系家庭,财产关系奠定家庭。家庭沿着这三条线索的发展而变迁,形成社会家庭的经济结构。他在谈到家庭、家族、宗族定义问题时指出,定义的确定既要依据亲属关系及其范围,诸如同财共居为家庭,五服之内为家族,同姓为宗族,还要考察它们的组织形式与活动方式。后者常常反映了宗族或家族的特质。中国传统社会以春秋战国分界,分别实行宗族制与家族制。宗族制的特点是族权与政权的合一;而家族制则是族权与政权的分离。区别宗族与家族,主要不在于亲属关系范围的大小,而是族权与政权的结合与否。
    彭邦本(四川大学历史系)说,考古学、民族学的资料表明,人类个体家庭的出现比过去想象的要早得多。在仰韶文化半坡、姜寨村落遗址中,居室面积一般只有几平方米到十几平方米,屋内有一火塘和一些生活用具。这样的小型单间房子,显然只宜数口之家居息生活。同时,这些房址的规律性分布排列和族墓的存在,又表明了氏族组织的存在。此外,在迄今所见的人类学资料中,完全排斥小家庭的氏族部落并不存在。这就动摇了摩尔根关于个体小家庭与氏族组织不相容的观点。当然,西方一些学者认为个体家庭在人类社会一开始就存在并且不具有进化性的观点,也是错误的。家庭本身确有一个发生发展的演进过程,其早期形态可能只是由母亲与子女组成,不包括父亲,后来才发展为夫妻同居共同抚育子女的形态,并且长期延续下来。
    此外,张邦炜(四川师范大学历史系)的《中国封建时代的家庭制度》一文概述了中国封建家庭制度的沿革、内容和特色。刘发岑(四川省绵阳市青义中学)的《中国的家长制家庭》一文论述了家长制家庭的产生与发展。张炳武(沈阳师范学院政史系)的《核心家庭的产生和社会变迁》一文着重论述了春秋战国至秦汉时期核心小家庭的产生及其与社会变迁的关系。
    (二)家庭结构问题
    陈红春(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的《中国家庭结构的历史变迁》一文中指出,家庭基本上是由父母子女组成,从这一意义说,一夫一妻制确立之后,核心家庭始终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元。长久以来,中国是男性社会,父亲是一家之主,拥有无上权力,子孙长大之后,仍在家庭中同居共财,由此,家庭逐渐扩大为家族,久之,同姓家族又扩展成宗族,而比宗族更大的血缘集团是氏族。所以中国的家族结构以组合亲属关系人数多少构成一个向外扩展的等级圈,其内核是核心家庭,向外扩展的圈序依次是家族、宗族和氏族。
    王跃生(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研究所)的《中国封建社会家庭的维系与离析》一文说,当代家庭理论对家庭形式有多种划分,普遍的是三种类型,即复合家庭、直系家庭、核心家庭。我国累世同居共食的家庭实际是一种宗族式家庭,其实质仍是联合家庭的形态。中国封建社会落后的、以地域为主的农业生产为家庭的维系创造了物质条件,而以血缘为纽带的聚族而居的生活方式又对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维持起了某种强固作用。在这种基础上,封建政府、社会组织再施加以外力作用,传统文化的伦理、道德规范又在不断地调整着人们的家庭行为,这些都是中国封建大家庭(主要是复合家庭和直系家庭)维系的条件。导致封建时代家庭离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农耕社会的自然经济是其根本的原因,由此决定了封建社会的家庭(即核心家庭和直系家庭)一直占较大的比例。维系与离析是作用于中国封建家庭的两种基本力量,由于其在不同历史阶段的强弱消长表现不同,造成了不同时期具有一定特征的家庭形态。
    傅允生的《从赋税制度看中国传统社会家庭结构的二元性》一文指出,我国传统社会家庭结构的二元性特征的形成,与历代赋税制度有密切联系。就社会家庭组织形式而言,它表现为大家庭与小家庭的并存。无论是宗法性家庭还是封建性家庭,都是以不同的家庭经济条件为基础。同时,一定的经济条件又与家庭的社会地位以及国家奉行的赋税制度相关。中国古代社会对贵族、官僚以及乡绅,授以大量的土地及减免赋役的特权,而对农民则授以少量的土地,并课以繁重的赋役。这一制度形成了大家庭与小家庭各自的经济条件,导致了社会家庭组织的二元性。
    萧国亮(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在《小农家族经济结构论》一文中,论述了“家族”概念及小农家族经济结构的特征等问题。他说,家庭概念,在社会学理论上有明确的界说,这是一个由亲子构成的生育社群,是人类社会的初级群体。而中国历史上的家庭与西方迥然不同,其结构俨然是一个氏族,它是根据单系(父系)亲属原则组成的社群。说它俨然是一个氏族,是因为它与氏族只有一个差别,即氏族由许多家组成,而它只有一个家。由于它既象氏族,又不完全等于氏族,因此有人称之为家族。家族是由一系列的父子关系和夫妻关系所组成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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