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感性认识代替实际论证 这是比不完全归纳更为严重的错误,历史学的论证与自然科学类似,需要严谨的逻辑分析,而不能建立在感性认识之上。但是现在关于中国古代城市形态的很多重要认识都来源于感性认识,而不是严谨的考证。 比如,在中国古代城市的研究著作中大都假设城墙是中国古代城市的必要组成部分。如马正林认为“从以上事例可以说明,明清两代,城市向郊区扩展已成为必然之势,城墙已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已不再成为城市的主要标志,终于要与城市脱离关系”(59);又如刘石吉认为“各级行政中心,基本上都筑有城垣。一座没有城垣的‘城市’并不具备它做为地方统治中心的条件”(60);再如施坚雅总结的“中世纪城市革命”五个要素中的第四点,即“有的城市在迅速扩大,城外商业郊区蓬勃发展”(61),其实也默认城墙是这一时期城市的必要组成部分。但是,如果将以往关于这一问题的断代研究整理起来,就会发现城墙并不是中国古代城市的必要组成部分,只是至今没有学者对这一问题进行全面的整体研究。 再如,在中国古代城市研究中影响很大的“中世纪城市革命”,作为这一理论提出的基础,就是关于唐代坊市制的认识。其中关于“市”的认识,最早是加藤繁提出的:“这里说,商店只有设在市内,这是唐代的文献和在此之前的记录中都没有特别记载的事情。但从同业商店集合为行,行集合而为市的组织想来,又从古来关于买卖的记载大概都集合为市的情况看来,我认为不妨这样推定:自古以来,商店至少在原则上是要设在市内的,在唐代也是一样。”(62)从这段论述来看,加藤繁在缺乏文献支持的情况下进行了“推定”,而且加藤繁以及此后的学者也没有通过其他方式对这一命题真正进行过论证。然而这一没有进行过严谨论证的观点,在学界至今依然具有强大的影响力。 此外李孝聪在《历史城市地理》中提出了明代城市形态向礼制复归的观点,即“明代的城市制度要求府州县城十字街皆置鼓楼,尤其在隆庆、万历后很流行,有许多城市的鼓楼在这个时期被移建到十字街中心……在中国城市规划上是一个地标性的变化。明代还在地方城市内敕建许多国家祭祀的坛庙,如:城隍庙、社稷坛、厉坛、山川坛、风神庙、雷神庙,特别是在正北城墙上建真武庙、东南城角建魁星楼,将文庙、儒学安置在城市的东南部,都是从城市规划制度上要求向传统礼制复归的举动。如果城墙不方正,则难以体现这些意念”(第385页)。但作者对述及的众多普遍性的认识,并没有建立在大量统计基础之上,而主要出于感性认识。 此外,上文提到的陈庆江著作中提出的中国古代城市注重规划的观点,也是出于感性认识,并不是经过认真研究后的结论。 (五)循环论证 所谓循环论证,即以结论为前提,然后用前提来论证结论,或者隐蔽一点的就是用结论来论证论据的合理性,然后将论据结合起来提出结论。这种论证方式在坊市制的研究中存在的较为明显,上文提到的诸祖煜《唐代扬州坊市制度及其嬗变》即是如此。 又如李孝聪《历史城市地理》,作者对唐代的坊市制提出了一些总体性的认识,认为唐代地方城市中的坊是方正的,并且城市等级与坊市的数目相对应,由此将地方城市形态约束为“近乎方形的轮廓”(第152-155页)。再看作者所列举的一些个案,如对扬州的叙述“经考古实测:罗城东西分为5坊,南北分作13坊,每坊长450-600米,宽约300米,但是没有发现坊墙”(第186页)。对扬州城中坊的数量的推测应来源于前人研究成果,但既然没有发现坊墙,那么仅仅依靠街道来划分里坊有何依据?在此仍依稀可感觉到,作者在研究中已经默认唐代地方城市中的坊应该是方正的。又如第191页,莫州“东西宽1000米,南北纵长1240米,周长9里,约可划分为4或5个坊”,作者并没有交待划分里坊的根据,不过从上文的分析来看,这种划分应基于作者默认的唐代地方城市方正的里坊的观点。通过上述分析来看,作者首先提出唐代地方城市中坊的方正,城市等级与坊市的数目相对应,并且由此将地方城市的形态约束为“近乎方形的轮廓”;然后作者在没有明确证据的情况下,主观地以方正的坊来划分所列举的个案城市的内部空间,并以此作为唐代地方城市中存在方正的坊的依据。这种论述方式,显然是一种循环论证。 (六)混淆充分条件与必要条件 首先解释一下充分条件和必要条件: 当命题A→B为真时,A称为B的充分条件。 当命题A→B为真时,即是┐B→┐A,B称为A的必要条件。 当命题A→B和B→A都为真时,A是B的充分必要条件,同时,B也是A的充分必要条件。 上述是比较简单的概念,简单来说,有A就有B,就是充分条件;有B,可能有A,就是必要条件。但在中国古代城市研究中,经常将二者混淆,或者不加以说明,由此造成了对某些问题认识上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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