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是在这种浓厚的尊崇旧“军礼”社会氛围影响之下,以春秋中期为界,战争指导观念呈现出明显的不同。春秋中叶以前的战争,除了铁血厮杀的残酷一面外,还存在着比较多的以迫使敌方屈服为宗旨的温和一面。这是与战国以后那种“争地以战,杀人盈野;争城以战,杀人盈城”(12)的现象有所区别的。具体地说,在当时军事威慑要多于会战(13),即以军事威慑和政治外交谋略迫使对方接受自己的条件而屈服,乃是当时普遍存在的战争指导原则。真正以主力进行会战以决定胜负的战争为数相对有限。所谓的“霸主”,一方面固然兼并小国,坐大自己;另一方面在同其他大、中型国家发生冲突时,则多以双方妥协或敌方屈服为结局,而彻底消灭对方武装力量,摧毁对方政权的现象则较为罕见。于是会盟,“行成”与“平”乃成为重要的军事斗争方式。 齐桓公所从事的战争,就突出地反映了这一战争指导原则。他在位43年,参与战争20余次。其中除了长勺之战、乾时之战等个别战例外,都是凭借军事行动的威慑作用,来达到预期的战略目的,即所谓“九合诸侯,不以兵车”。这是齐桓公战争指导上的一大特色,也是儒家人物异口同声称道其功业的缘由(14)。在春秋战争史上,齐桓公的所作所为并非孤立的现象。《左传》中就有很多类似的一例子:如《左传·隐公元年》载:“惠公之季年,败宋师于黄,公立而求成焉。九月,及宋人盟于宿。”又如《左传·隐公八年》载:“齐人卒平宋、卫于郑,秋,会于温,盟于瓦屋,以释东门之役,礼也。”再如《左传·桓公八年》载:“秋,随及楚平。楚子将不许。斗伯比曰:天去其疾矣,随未可克也。乃盟而还。”其他像前770年,屈瑕率楚军大败绞师,结城下之盟而还。前571年,晋、卫、宋三国之师攻郑。冬,城虎牢,逼迫郑国求和。凡此等等,不胜枚举,都充分反映了当时战争以屈服敌方为宗旨的普遍性。 这种以“军礼”原则规范,指导战争活动的时代特征,究其原因,当是与当时的大中型政权都属于贵族阶级专政,且相互又有宗族、姻亲关系分不开的。《左传·闵公元年》引管仲语“诸夏亲昵,不可弃也”,即是对这种情况的揭示,而它反映在战争指导观念上,就不能不笼罩着一层温情脉脉的色彩。由此可见“兄弟之国”、“甥舅之国”名分的存在,决定了当时的战争指导讲究的是正而不诈,否则便是违背“军礼”,要受到人们的谴责,“合诸侯而灭兄弟,非礼也”(15)。 从更深的层次考察,当时战争指导的“军礼”精神还具体表现为: 第一,关于战争的目的,“军礼”所主张的是征讨不义。《周礼·夏官·大司马》云:“及师,大合军,以行禁令,以救无辜,伐有罪。”《左传·庄公二十三年》云:“征伐以讨其不然。”《国语·周语上》云:“伐不祀,征不享。”《左传·成公十五年》云:“凡君不道于其民,诸侯讨而执之。”《司马法·仁本》云:“兴甲兵以讨不义。”讲的都是这一层意思。即只有当对方犯有“凭弱犯寡”、“贼贤害民”、“放杀其君”等九种严重罪过时,才可以兴师征讨。关于这一点,《周礼》中曾有非常明确的记载:“大司马之职,掌建邦国之九法,以佐王平邦国。制畿封国以正邦国,设仪辨位以等邦国,进贤兴功以作邦国,建牧立监以维邦国,制军诘禁以纠邦国,施贡分职以任邦国,简稽乡民以用邦国,均守平则以安邦国,比小事大以和邦国。以九伐之法正邦国,冯弱犯寡则眚之,贼贤害民则伐之,暴内陵外则坛之,野荒民散则削之,负固不服则侵之,贼杀其亲则正之。放弑其君则残之,犯令陵政则杜之,外内乱,鸟兽行,则灭之。”(16)对此,《司马法·仁本》中亦有类似的记载。 第二,军事行动“不加丧,不因凶”的限制。如果不得已而从事战争,就必须在行动中贯彻“礼”“仁”的原则,“以礼为固,以仁为胜”(17),《左传·文公十二年》亦云:“死伤未收而弃之,不惠也。不待期而薄人于险,无勇也。”这都是本“仁”宗“礼”的意思。郤至之所以在鄢陵之战后自我欣赏:“吾有三伐”,也在于他曾做到了“勇而有礼,反之以仁”这一点。正因为征伐归宗于“礼”、“仁”,所以“冬夏不兴师”、“不如丧,不因凶”(18),乃成为对敌军事行动的重要原则之一,甚至成为了一种具有不容挑战的军事禁忌。覆按史实,可谓信而有征。《左传·襄公四年》载:“三月,陈成公卒,楚人将伐陈,闻丧乃止。”又《左传·襄公十九年》载:秋七月辛卯,齐侯环卒“晋士丐侵齐,及榖,闻丧而还,礼也”。又《左传·昭公二十七年》载:“楚师闻吴乱而还。”凡此等等,不胜枚举,皆为显著的事例。 第三,战场交锋的正大不诈原则。当进行正式的战场交锋时,当时的军礼也有不少具体的原则,要求作战双方共同遵循。这在《左传》、《司马法》、《榖梁传》、《公羊传》中均有反映。《司马法·仁本》云:“成列而鼓,是以明其信也。”宋襄公则云:“古之为军也,不以阻隘也;寡人虽亡国之余,不鼓不成列。”(19)《司马法》云:“不穷不能而哀怜伤痛,是以明其仁也。”又云:“见其老幼,奉归勿伤;虽遇壮者,不校勿敌;敌若伤之,医药归之。”《榖梁传·隐公五年》亦云:“战不逐奔,诛不填服。”而这在宋襄公的口中,便是“君子不重伤,不禽二毛”(20)。禁止在战场交锋时实施偷袭一类的阴损毒招,如《司马法》逸文就强调:“无干车,无自后射。”(21)即不准冒犯敌国国君乘的车,也不允许从背后攻击敌人。 就战场纪律而言,“军礼”要求做到禁止劫掠,尽可能避免破坏财物,扰乱民众。《尚书·费誓》即言:“无敢伤牿,牿之伤,汝则有常刑;马牛其风,臣妾逋逃,勿敢越逐,只复之,我商赍尔。乃越逐,不复,汝则有常刑!无敢寇攘,逾垣墙,窃马牛,诱臣妾,汝则有常刑!”《司马法》也一再强调这一点:“入罪人之地,无暴神祇,无行田猎,无毁土功,无燔墙屋,无伐林木,无取六畜禾黍器械。”(22) 在作战方式和战术运用上,“军礼”积极提倡“军旅以舒为主”的主张,《尚书·牧誓》对当时的作战战术有过具体的阐述:“今日之事,不愆于六步、七步,乃止,齐焉;夫子勗哉,不愆于四伐、五伐、六伐、七伐,乃止,齐焉。”即规定军队冲锋前进了一段短促距离之后,就暂停进击以整顿作战队形,这正是早期笨拙的大方阵进攻作战的基本特点。《司马法》同样讲求“徒不趋,车不驰,逐奔不逾列,是以不乱。军旅之固,不失行列之政,不绝人马之力,迟速不过诫命”(23)。一再强调“逐奔不过百步,纵绥不过三舍”(24)。所有这一切,不能简单地断定为是《司马法》、《周礼》、《榖梁》、《公羊》或宋襄公“迂远而阔于事情”,而恰恰应视为其对古军礼的申明和执著。 第四,战争善后措施上的宽容态度。“服而舍人”是“军礼”中的又一项重要原则。春秋中期以前的战争指导者,其从事战争,所追求的是战而服诸侯的旨趣与境界。这一目标既已达到,便停止军事行动,给予敌方以继续生存的机会。《司马法·仁本》云:“又能舍服,是以明其勇也。”《左传·僖公十五年》云:“贰而执之,服而舍之。德莫厚焉,刑莫威焉。”《左传·文公七年》:“叛而不讨,何以示威?服而不柔,何以示怀?”《左传·宣公十二年》云:“叛而伐之,服而舍之,德、刑成矣。伐叛,刑也;柔服,德也。二者立矣。”说的都是这层意思。即使是对战败国的国君,也要予以足够尊重。这就是《司马法》逸文中所称的“其有陨命,行礼如会所,争义不争利”(25)。在战争过程中俘获了战败国的国君,应该举行类似于盟会时的隆重礼仪,藉此以表明该次战争的目的是出于申明道义而不是追逐利益。 在“既诛有罪”,完成了战争使命之后,进一步行动纲领就是《司马法·仁本》所说的“王及诸侯修正其国,举贤立明,正复厥职”。参之以《左传》,信而有征。鲁昭公十三年(前529),楚“平王即位,既封陈、蔡,而皆复之,礼也。隐大子之子庐归于蔡,礼也,悼大子吴归于陈,礼也”。又如,鲁昭公十六年“楚子闻蛮氏之乱也,与蛮子之无质也,使然丹诱戎蛮子嘉杀之,遂取蛮氏。既而复立其子焉,礼也”(26)。再如,鲁哀公二十四年“邾子又无道,越人执之以归,而立公子何”(27)。孔子所谓“兴灭国,继绝世,举逸民,天下之民归心焉”(28)的真切含义,终于藉此而昭白于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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