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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尔纳姆法典》和乌尔第三王朝早期社会(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研究》 朱承思 董为奋 参加讨论


    就目前所知,《乌尔纳姆法典》跟《埃什嫩那国王俾拉拉马法典》一样,由序言和条文两部分组成,没有结语。序言约占2/5篇幅,不足1000字;条文约占3/5,不足1500字。
    序言开始部分强调两河流域最高神安和恩利尔对乌尔地方神南那和统治者乌尔纳姆的特殊恩宠和爱护,说明立法者--王的权力来自神授。
    从第73行到86行可以认为是序言的第二部分。这部分叙述乌尔纳姆杀死了投靠库提人的拉伽什恩西那马赫尼并恢复了通向玛甘的商道,说明苏美尔和阿卡德这时开始再度统一并趋向强大。乌尔纳姆因此获得“苏美尔和阿卡德之王”的称号。
    序言最后列举乌尔纳姆所采取的保护贫弱,抑止豪强,消除不和,确立公道等内部措施,其内容和用语使我们想起了乌鲁卡基那改革铭文,两者所反映的社会矛盾和斗争以及所采取的措施颇有相似之处。乌尔纳姆之统一度量衡或许可以说明两河流域南部的制度趋于统一。
    跟公元前2000纪初两河流域的几部法典一样,这篇序言的总的思想旨在宣扬法典制订者的神圣出身,歌颂他按照神的意图在人世确立正义和秩序的业绩。
    《乌尔纳姆法典》的第二部分是法律条文。据芬开尔斯坦因的英译本,共编为29条,其中第1、3、9、13、20、24′条因损毁而付阙,实际有23条。在这23 条中,尽管有的还不完整,不过已经可以看出它们包含有多方面的内容。
    (一)社会关系
    法典涉及奴隶者凡5条(第5、14、21′、22′、23′条),说明当时存在奴隶占有制关系并且已经出现奴隶对奴隶主的反抗和斗争。
    结合序言看第25′条(可能与非法夺占有关)、第27′条(强行夺田)、第28′条(水淹他人田地)、第29′条(租地)可以看出当时社会贫富分化和斗争的情况。但是从法典条文还看不出自由民内部的等级划分,还不见提到无权自由民“穆什根努”这一概念。
    (二)所有权
    第5条、第14条,还有第21′条的内容所反映的是对奴隶的所有权。对土地的所有权反映在第27′、28′、29′条中。
    从条文内容看,无论是对奴隶的所有权或是对土地的所有权,都是属于私人的。《法典》竭力维护所有权,表明它维护私有财产和所有者利益的性质。
    (三)债
    关于债法的内容,诸如买卖、财产租赁、借贷的条文几乎没有,仅第29′条讲到土地出租,还有第2条可能讲的是租赁果园。
    债法条文的贫乏,或许表明乌尔第三王朝立国之初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和社会分化不曾达到后来特别是公元前2000纪初那种程度。
    (四)婚姻、家庭、继承
    法典有6条(第4、6、7、8、11、12条)涉及婚姻、家庭问题, 不见有关于继承的条文。
    缔结婚姻时,男方要付出一定数量的聘礼;岳家解除婚约,须加倍退还所付聘礼(第12条)。有关离婚条文告诉我们,主动权操诸男方(第6、7条),表明丈夫在家庭里的中心地位。妇女地位的低下还可从其它条文得到证明。第4 条说到犯通奸罪,女方应予处死,男方则无罪释放。寡妇的地位更低一等,第7、8条提到离弃寡妇,其赔偿仅为离弃发妻之半数,或者甚至毋须赔偿。
    (五)犯罪和刑罚
    关于犯罪,法典涉及的有侵犯人身(诬告--第10、11条;伤害--第15至19条;伪证--第25′、26′条)、侵犯财产(奴隶--第5、21′条; 不动产--第27′至29′条),第4条和第11条可以认为关系到侵犯家庭。其它犯罪内容(如国事罪、宗教罪等)则明显未曾涉及。
    说到刑罚,除第4条表明对奸妇须处死刑外,只见到对侵犯人身、侵犯财产者处以罚金和实物的规定。根据第4条,死刑由当局执行。罚金是否由当局执行, 条文并未交代,不过罚金显然要交付给受害一方。据苏联学者的意见,这种做法表示自动交纳罚金就毋须通过司法部门,这是原始社会按既定习俗自行调解争端的遗风(21)。
    值得指出的是,在《乌尔纳姆法典》处理伤害罪的条文中完全看不到后来《汉谟拉比法典》中使用的同态复仇原则的痕迹。有人认为这是一种“更为人道的手段”(22);有人则认为同态复仇尽管残酷,但较之货币赔偿更能保证人身安全,何况《汉谟拉比法典》提到的同态复仇原则只适用于全权公民而不适用于穆什根努(23)。
    (六)法院组织和诉讼
    一般认为,乌尔第三王朝早期司法权已掌握在国王手中(24)。但根据法典第4条,并参照乌尔纳姆以后的300多份法院案卷,实际审判事务则由各地方当局(恩西和法院法官)处理,中央是否有最高法院不明(25)。
    诉讼由私人提出。起诉之后,据第25′、26′条,要经过法庭审理。根据后来的法院案卷,法庭通常由三或四名非职业法官组成,并由玛什基姆作好开庭前的准备并担任记录。审理时还需由证人出庭作证,作证者必须设誓,作伪证或拒绝宣誓均应受罚。
    除法院审理外,神判居有一定地位。第11条所说妇女被告有奸,第10条所说的不明罪行(克拉美尔和阿法娜西耶娃认为是施行巫术)均须投之于河,以求河神判明真相。
    综上所述,可以清楚看出,《乌尔纳姆法典》虽然不如《汉谟拉比法典》那样全面完整,但却跟后者一样维护着奴隶主阶级对奴隶的占有和控制,保护着奴隶主阶级的私有财产;它是适应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而制订的,是为巩固奴隶主阶级统治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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