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尔纳姆法典》和乌尔第三王朝早期社会(8)
⑤见《亚述学研究》(《Assyriological Studies》)XVI,1965年,第13-19页。 ⑥汉译据普利却德:《古代近东文献》(Pritchard:《Ancient Near Eastern Texts》),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1974年第3版第3次印刷,第523-525页所载芬开尔斯坦因的英译本。芬氏在译注17中自称,他还将在别的场合发表更为完整的译本,惜未见到。译者在翻译时还参考了阿法娜西耶娃的俄译本(В。А φанасъева:《Закомы ур-намму》),《古代史通报》1960年,第1期,第61-74页)。 ⑦法典译文左边括弧里的数字为尼普尔泥板(A)的原行数(克拉美尔编排),参照乌尔泥板(B),芬氏稍有调整。 文中圆括弧内的文字为英译者所加,方括弧内文字为复原的文字,下面划线表示存疑。省略号…表示阙失,如最后为句号,则以……表示,……表示大段阙失。英、俄译本原注多属语言、语音方面,兹从略。译者在认为必要时适当作了些注释,其中有的参照英、俄译注,大部分系译者自加,不另说明。 ⑧一古尔等于144西拉,一西拉等于0.842公升,一古尔等于121.2公升。 ⑨安即天神,恩利尔即大气神,加上水神恩奇,地母神宁胡尔萨格(宁玛、宁图)共为苏美尔四主神。 ⑩南那,即月神,乌尔之庇护神。 (11)玛甘,多数学者认为到公元前第一千纪大致相当于埃及,在此之前则指阿拉伯东部沿海地区。克拉美尔则认为从萨尔贡时代起就指埃及,见《苏美尔人》第276-280页。 (12)原文为阿卡德语。 (13)乌图,即南那之子,日神。苏美尔四主神再加上南那,乌图和南那之女伊南那,合为苏美尔“决定命运”之七神。 (14)这是巴比伦尼亚的两个城市,在苏美尔北部。 (15)一明那约合半公斤,60舍克勒等于一明那。 (16)据第271行的第二个符号,克拉美尔认为是“巫术”,并将它与《汉谟拉比法典》第2条相比;芬开尔斯坦因则认为是“流血,杀害”,将它与《汉谟拉比法典》第1条相比。 芬氏并认为三舍克勒罚款对诬告他人施行巫术或进行杀害的人都显得太轻,他认为很可能这是指对同意主持河神裁决的人的罚款。 (17)痕迹显示这一条和第14条相似,也是关于逃亡。 (18)从第20条起尼普尔泥板失落,从第21'条起系芬开尔斯坦因据乌尔泥板所续。 (19)原文直译为“贼”,因此被认为可能与非法夺占有关。 (20)每伊库合0.35公顷,十八伊库等于一布耳,故一布尔约合6.3公顷。 (21)贾可诺夫、马加辛涅尔:《巴比伦皇帝哈谟拉比法典与古巴比伦法解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6年版,第146页。 (22)克拉美尔:《历史始于苏美尔》(S.N.Kramer:《History Begins at Sumer》),纽约1959年版,第54页。 (23)B.阿法娜西耶娃:《乌尔纳姆法典》,《古代史通报》,1960年,第1期,第70页。 (24)И。М。贾可诺夫:《古代两河流域的社会、国家制度,苏美尔》(И。М。ДЬЯКОНОВ:《ОбшесТбенный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ый Строй Древнего Дбуречья·Щумер》)莫斯科1959年版,第2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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