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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尔纳姆法典》和乌尔第三王朝早期社会(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研究》 朱承思 董为奋 参加讨论


    关于乌尔第三王朝,迄今学术界通行的看法是:1、 它是建立在奴隶占有制生产方式基础之上的社会;2、政治统一,以恩西为代表的贵族统治消失, 实行中央集权专制统治;3、原先各地分散的恩西经济现在由国家统一掌管,出现了庞大的国家经济(26),国家经济中的主要直接生产者是“古鲁什”(27)。这种看法本身完全正确,不足的是极易使人产生错觉,好象整个乌尔第三王朝的情况都是如此。其实论证上述看法所根据的材料都属乌尔纳姆乃至淑尔吉中期以后时期。关于早期乌尔第三王朝,除乌尔纳姆铭文外,材料极少。1952年后,虽然发现了珍贵的《乌尔纳姆法典》,却只有5条,还谈不上具有象《汉谟拉比法典》那样的史料价值, 因此长期以来上述看法的不足之处一直未能得到弥补。现在我们既已掌握了新的更为完整的《乌尔纳姆法典》文本,条文较前增加四倍,就有可能尝试着对乌尔第三王朝早期社会状况作一些初步探讨。
    (一)关于国家经济
    根据《法典》第2、27′、28′、29′条,我们看到的都是自耕农和佃农。另外,根据接受赔偿者均为个人和以伊库(0.35公顷)作为计算单位,说明所涉及的都是私有的小农经济。由此可以认为,在阿卡德玛尼什吐苏时期还可见到的村社土地所有制,到乌尔第三王朝早期已经为村社私有经济即私有的小农经济所取代。乌尔纳姆时期小农经济的重要地位很可能是库提人统治时期,拉伽什土地占有关系的一种继承。大家知道,库提人入侵破坏了阿卡德统一南部两河流域的努力,苏美尔式的城市国家又在一定程度上恢复起来,特别在拉伽什,那里的恩西执行着乌鲁卡基那的政治和宗教政策(28)。到古地亚时期,一方面神庙势力有所恢复,更重要的是他执行保护小农的政策,铭文提到他捍卫正义、尊崇公道,使“富者不欺压贫者,强者不欺压寡妇”(29),以至他得以在216,000公民中确立统治。这一数字较乌鲁卡基那时期增加六倍,尽管包括领土扩大的因素,但也应该承认古地亚的政策对于独立生产者的发展增长所起的作用。
    当然,《法典》也告诉我们,这种小农经济的地位已经不很稳固,开始出现分化。序言提到官吏夺占土地和其它生产资料的内容,有关租佃和以武力强耕等条文表明贫富对立,以强凌弱等情况已经存在。不过从《法典》看,当时乌尔纳姆执行了保护小农的政策。原因可能是出于对库提人斗争的需要。由于库提人的威胁一直没有解除,乌尔纳姆在位18年一直在与他们作战,到最后“像一只打碎的水桶那样被丢弃在战场上”(30)。为了取得国内人民的广泛支持以同库提人斗争,如《法典》序言所述,乌尔纳姆立国后执行了保护贫弱、打击巧取豪夺、抑制土地兼并的政策,保护并促进了小农经济的发展。
    与此同时,综观《法典》全文,却找不到有关国家经济的任何条文,看不出存在大规模国家经济的明显迹象。当然,我们不应就此轻率认为乌尔第三王朝早期根本就不存在大规模国家经济。正如贾可诺夫所指出:“公元前3000-2000纪整个近东社会都有两种不同的经济成分:国家经济成分和村社私有经济成分;不同的社会,这种成分的质与量的对比关系也不同”(31)。需要补充的是,即便是同一社会的不同时期,这种成分的质与量的对比关系也有不同。以乌尔第三王朝为例,其早期和中后期,国家经济成分和村社私有经济成分的对比关系就不一样。在乌尔第三王朝早期,小农经济即村社私有经济成分居明显优势。只是到了乌尔纳姆的继承人淑尔吉统治时(公元前2095至2048年),随着对外征战的不断胜利,外来威胁的解除,中央集权的加强,社会内部的贫富分化、土地兼并和阶级矛盾才又趋加剧,作为中央集权经济基础的国家经济成分、大规模的国家经济才开始迅速扩大和繁荣起来。
    (二)关于奴隶占有制度
    在乌尔第三王朝早期,国家经济成分既然不占优势,在《乌尔纳姆法典》中当然也就不会有关于“古鲁什”的条文。不过,《法典》倒有五条直接涉及奴隶。分析这些条文,可以看出如下几点:
    1.涉及的都是女奴,仅第14条提到男奴,不过对这段文字的译文,连英译者本人都还存疑。
    2.奴隶已有反抗,方式较为零星、原始,有逃亡、敌视(出言不逊)和殴打主人等。
    3.奴隶是主人的财产,属于私人所有。据第21′条,当时一个女奴的法定代价为10舍克勒。
    据上所述,可以认为在乌尔第三王朝早期,奴隶占有制明显具有家长制性质。由于当时村社私有经济成分居有优势,这些奴隶很可能主要被使用在便于对他(她)们进行监督的私有家内经济中。
    至于奴隶的来源问题,鉴于债法条文的贫乏和小农经济的发展,看来主要不是来自债务奴和契约奴;同时,《法典》条文中,也没有任何有关主人和女奴同居的内容,而后来的《俾拉拉马法典》(第33、35条)、《李必特·伊丝达法典》(第25、26条)、《汉谟拉比法典》(第119、144-147、170-171条)中这类条文日见增多,说明在乌尔第三王朝早期,家生奴隶问题还没有发展到需用法典加以明确处理和规定的地步,因此家生奴隶看来也不象是当时奴隶的主要来源。参照前后有关材料,当时奴隶的主要来源很可能仍是通过武力掠夺来的战俘和买来的外族人,主要是女奴,其价格相当于《法典》规定的女奴代价(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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