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三国政治制度的异同及其历史根源(2)
美国的另一套宪法,是由各州自行制定的。各州可自行决定政治体制和法制。如内布拉斯加州与其他采用两院制的州不同,其立法机构是一院制。又如路易斯安那州,系从美国1803年向拿破仑购买来的一大块土地中划出来的一个州,与其他采用普通法的州不同,仍保留大陆法制。普通法和大陆法是资产阶级国家法律的两大系。大陆法系十二至十五世纪在西欧以罗马法为基础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恩格斯曾指出:“罗马法是简单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善的法,但是它也包含着资本主义时期的大多数法权关系。”④“罗马法是纯粹私有制占统治的社会生活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性的法律表现,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⑤西方政治思想史把对罗马法的承受(Reception)、 和文艺复兴(Renaissance)、宗教改革(Reformation)统称为“三R”运动。 ⑥普通法原是在英格兰和威尔士习惯法的基础上统一起来的。由于其组成部分主要是不同时期高级法官的判例,又有判例法之称。英国革命后仍保留革命前的法制,是资产阶级同土地贵族妥协的革命不彻底的表现,但又有它自己的特点,这便是“把旧的封建法权形式的很大一部份保存下来,并且赋予这种形式以资产阶级内容,甚至直接给封建的名称加上资产阶级的含意”。⑦美国由于原先是英国殖民地,除上述一州外,都沿用普通法,所以其法律体系和英国共同形成英美法系。普通法与大陆法的重大区别,还表现在在审案中,大陆法以成文法典为依据,英美法则主要以高级法官判例为准绳。 美国宪法修改程序与英国不同,有专门规定的复杂程序,因之有刚性宪法之称。按照美国宪法第五条规定,其修正案应由两院各以三分之二议员通过后提出,或由国会应全国三分之二州议会的要求而召开的制宪会议提出,然后由四分之三的州议会或四分之三的州制宪会议批准。美国自1787年宪法制定以来,已批准的修正案共有二十六条。各州州宪法的修订亦有特定的修正程序,一般由州议会或由一定人数的市民提出,交公民投票复决。 法国自1789年爆发革命以来,出现君主立宪、两次复群、两次帝制与五次共和,其先后制定的宪法有十四部之多。这便是1791年宪法、1793年宪法、1795年共和第三年宪法、1799年雾月政变后的共和第八年宪法、1802年共和第十年宪法(即元老院对宪法的解释)、1804年共和第十二年宪法(即元老院对宪法的新解释)、1814年路易十八年钦定宪章、1815年“百日”拿破仑颁布的《帝国宪法补充条例》、1830年七月王朝的修正宪章、1848年第二共和国宪法、1852年波拿巴宪法、1875年第三共和国宪法、1946年第四共和国宪法、现今的1958年第五共和国宪法。 法国宪法的修改,也是有特定程序的。根据1958年宪法第十四章第八十九条,其修正案应由总统根据总理的建议或由议员提出,经两院通过,再由公民投票批准。也可由总统将议案提交两院联席会议,如有五分之三的有效票通过,则无需交付公民投票。 从权力配置来看,美国统治权力是分属联邦政府与各州。联邦政府拥有的权力,如全国立法、行政、司法、军事、外交等,列举在宪法中的,称为“列举权力”或“授予权力”。凡宪法未列举的则为各州“保留权力”,如管理本州工商业、交通、公安、文化、教育等。受州管辖、监督的地方政府,则有县、市和镇或乡等,各州不尽一致。县系来源于英国的(County)。 在英法,由于它们都是单一制国家,其统治权均由中央政府统一行使。虽然其地方政府具有不同程度的自治性质,但这种自治,是资产阶级国家对地方的一种管理形式。英国地方政府的权力,是由议会制定的法规规定的,中央政府一般不干预地方事务。英格兰和威尔士,郡下设区,区下有教区(威尔士为乡)。人口集中的郡和区,称都市郡和都市区。苏格兰设有九个郡和五十三个区,北爱尔兰则为二十六个区⑧。 英国的“County”(郡)一词,系法语。原名“Shire”, 初建制于西撒克逊王阿尔弗烈德(871-901)时。诺曼底威廉公爵征服英国后,仍置郡,法语“County”一词传入英国,替代“Shire”成为官方用语,但民间仍把把郡叫“shire”⑨。 英国虽然是单一制国家,但有它自己的特点,除允许地方行政区的划分不必一致外,还允许个别地区如苏格兰保留不同法制。大家知道1707年英国合并苏格兰时,允许它保留大陆法制。 法国领土单位分为省(包括海外省和海外领地)、市镇两级。省下不论地区大小,统称市镇(Commune亦译为公社或市)。恩格斯曾指出:“法国的新兴城市,甚至在它们从封建主手里争得地方自治和‘第三等级’的政治权利以前,就已经称为‘公社’了”⑩法国地方和省区自治制“正是革命的最强有力的杠杆,所以拿破仑在雾月十八日政变以后,立刻把这种自治制取消而代之以地方行政长官管理制”。(11)今日法国的省、市镇虽然具有一定的自治性质,但仍打有地方行政长官管理制的烙印。省、市镇都处在由总理和内政部长提名,总统任命的省长监督和控制之下,地方议会和政府只处于从属地位。市长虽由市议会选出,省长有权停止其行政职务一个月,内政部长则有权停止其职务三个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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