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三国政治制度的异同及其历史根源(6)
两党制是英国议会制的主要组成部分。所谓两党制即指资产阶级国家政府,由两大政党轮流执政。英国的两党,名史学家马可黎(1800-1859)曾把它溯源于革命时期的骑士党和圆颅党。(26)但作为保守党与自由党前身的托利党和辉格党,则直接来自1679年国会讨论《排斥案》,即排除信奉天主教的王弟约克公爵(即后来的詹姆士二世)王位继承权。辉格党是这一法案提出者,托利党则是反对者。不过长期以来,这两党都不是具有现代意义的政党,只不过是两个政治派别。马克思指出,托利党是土地所有者利益的代表,“在1846年以前以旧英国传统的卫道者闻名”。(27)他们一直依靠大土地所有制统治英国,其“实力的物质基础就是地租。”(28)马克思还指出,辉格党人“也是大不列颠的大土地占有者”,“是资产阶级的,即工商业中等阶级的贵族代表”(29)“就像1688年以后辉格党和当时拥有极大权势的金融巨头联合起来一样,在1846年我们看到它又和工业巨头联合在一起。”(30)为着获取政权,他们比托利党人更狡猾和随机应变,“毫不犹豫地抛弃了那些妨碍他们实现操纵国家职位的世袭权利的偏见”,“根据不同情况……更换自己的常礼服和观点”。(31)“他们每一次都急忙拉住运动,以便阻止运动继续发展,同时恢复自己的地位”。(32)1832年国会改革后,两派分别改名为保守党和自由党。1868年12月起,两个具有现代意义的政党,通过竞选,轮流执政,标志两党制在英国的完全确立,从那时起,保守党逐渐演变为代表垄断资产阶级、大地主、和贵族利益的党。关于英国统治阶级采用两大党轮流执政,马克思在十九世纪五十年代就指出:“寡头政体不是靠把政权经常保存同样一些手中而使自己永存下去的,而是采用这样的办法:它轮流地使政权从一只手放下,又立刻被另一只手抓住。”(33)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自由党衰落,接替它地位的,是由工人贵族领导,服从垄断资本意旨的工党。至于反对党,即国会中居次多数的党之得名为“国王(或女王)陛下忠诚的反对党”,则始自一个名叫约翰·康·霍布豪斯在第一次国会改革前的创造。(34) 大家知道,美国政体主要是根据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学说而来。所谓三权分立,实质上是分工。恩格斯在1848年批驳当时普鲁士内政大臣屈韦特尔阐述孟德斯鸠的观点时说:“屈韦特尔先生和国家法的其他大哲学家们以极其虔敬的心情把这种分权看做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事实上这种分权不过是为了简化和监督国家机构而实行的日常事务上的分工罢了。也象其他一切永久性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一样,这个原则只是在它符合于现存的种种关系的时候才被采用”。(35)关于三权的排列顺序,在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以及在美国1787年的宪法中,都是先谈立法,然后谈行政和司法。但本文为着行文方便,则先从司法权谈起。 根据1787年的宪法,联邦司法权归法院,其最高机构是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法官由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任命,任期终身。最高法院法官初为首席法官一人和法官五人共六人,其后在1807、1834、1864年分别增至七人、九人、十人、至1869年才确定为九名(首席法官一人,法官八人)。(36)1803年,由于首席法官约翰·马歇尔在一个案件的判决上,树立先例,最高法院取得了宪法并未赋予的权力,即如果它认为联邦某些法律是违反宪法的话,可宣布为无效。(37)这也即是所谓司法审查权。这是统治阶级为保护本阶级利益而设置的一道屏障。 立法权归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国会。这里和英国不同,无贵族院。美国1787年宪法第1条第9节第7款禁止对任何公民授予贵族称号。参议院由每州两名议员组成,初由州议会选出,后来根据1913年施行的宪法第17条修正案,改由本州人民选举产生。宪法制订人采纳上述英国共和主义思想家哈林顿在其政治小说《大洋国》中提出的,把由元老院和人民大会构成的国家议会代表分为一年、两年、三年任期的轮转制,并结合本国具体情况,确定参议院议员任期六年,首次选出的参议员应自行分为二年、四年、六年期满出缺的三组,“以便每两年得以改选三分之一”。(38)众议院议员按每州人口比例选出,原则上每三万人选出一名,但每州至少有一名。(39)任期两年。两院除都拥有立法权外,众议院具有财政先议权和对政府的弹劾权(源自英国);参议院对总统提名的高级官吏具有同意权,对众议院提出的弹劾案,有审判权。参议院主席由副总统兼任。在审判被弹劾总统时,由最高首席法官任审判长。历史上遭弹劾的总统有1868年安德鲁·约翰逊,在参议院因一票之差,未获所需三分之二多数票,被判无罪,得继续任职。 行政权归四年一选的总统。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行政首脑,是共和政体二元制,也即总统制的典型。和英国统而不治的君主不同,总统在内政、外交、军事拥有巨大权力,有“共和国君主”之称,是垄断资本对外实行侵略、扩张,对内专政的有力工具。作为行政首脑,他并不像英国首相要对国会负责。其政府组织原则是不相容原则。宪法规定各部部长不得同时身为议员,这也即是说,这二者身份是不相容的。这和英国大臣必须是国会议员的相容原则,是根本不同的。和英国有类似之处的是,美国宪法也未提有内阁。大家知道,英国的内阁和首相,是直至1937年《国王的大臣法》颁布后才正式有法律根据的。在美国宪法里,对于政府只是说总统得用书面向行政部门长官征求有关事项的意见(见宪法第2条第7款第2节)。 历史上有记载的第一次总统和几位部长的会议是1791年华盛顿主持的会议。在联邦政府文件中第一次出现“内阁”这个词的年份是1907年。内阁会议的意见,对总统无约束力。据说林肯有一次和七个部长讨论一项建议,七人皆反对,唯他一人坚持自己意见,并说过,能算数的唯一表决,是总统自己的表决。(40)虽然内阁对总统具有咨询机构的性质,但今日总统的办公厅主任及国家安全事务助理等,在总统决策上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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