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三国政治制度的异同及其历史根源(5)
三、英国的议会制与美国的总统制和法国的半总统制 英美法政体的不同,也表现在国家元首和行政、立法的关系上。这便是英国是议会制,美国是总统制,法国是半总统制。 大家知道,君主立宪和共和政体,都有二元制和议会制之分。英国是二元制又是议会制的发源地。我曾指出,英国1688年“光荣革命”确立的君主立宪,初是二元制,后来才是议会制。(21)。内阁制,也即责任内阁制是议会制的核心,1721-1742年英国出现的以沃波尔为首的第一个责任内阁,标志议会制开始形成。英国内阁制主要建立在宪法性惯例上,我在《关于英国内阁制的几个主要惯例的形成和确立的问题》一文中曾指出,自它开始形成以来,其间经过发展,其主要内容有下列几点: (一)由议会下院多数党组成的一党内阁,是内阁的主要组织形式。另外还有联合内阁和少数党内阁等; (二)内阁首脑即首相,通常由下院中多数党的领袖担任。阁员由他提名,原则上必须是议会中两院议员,也即所谓相容原则: (三)首相及由他提名的阁员和非内阁大臣,虽由国王任命,但不对国王,只对国会的下院负责。 (四)内阁内部在大政方针上必须一致,内阁得不到议会下院支持,则须辞职,或由国王解散下院,重新选举,决定去留(22) 有必要指出,一般在谈内阁的组织形式时,往往只提多数党内阁,而忽略少数党内阁,事实上少数党内阁,在英国历史上曾不止一次地出现过。除十九世纪四十至六十年代是少数党内阁屡次执政的年代外,在以后的1885、1886、1924、1929甚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1974年也都出现过。关于产生的原因,我在上述一文中已有论述,就不重复。 英国内阁与美法不同,它是由以首相为首的内阁大臣组成的政府领导核心,而不包括政府的全体大臣。其未入阁的大臣称为非内阁大臣,一般不参加内阁会议,只是内阁在讨论有关问题时才应邀参加。具有英国特色的,有的内阁大臣的官衔仍有昔日的封建色彩。如外交和联邦事务部、内政部,苏格兰事务部的主管大臣,原系国王的秘书,仍称为国务秘书(Secretary of state),而不叫Minister。又如枢密大臣、掌玺大臣、大法官一般由贵族担任,其官衔都冠有Lord(23)。在英国还有奇特现象,内阁虽然是政府的领导核心,但它上面还有名义上的最高行政机构枢密院。由于内阁原是从枢密院脱胎出来,所以在理论上,内阁所拥有的权力都是属于枢密院的。历届和现任内阁大臣都是当然的枢密顾问官。内阁有什么重要决定,需以命令发出,必须由枢密院以枢密院令发布,内阁是不能以它的地位,对外发布命令的。(24)这也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十九世纪五十年代和七十年代,自由党政府有关文官制度改革的命令,是以枢密院令颁布的。英国政府还和美法不同,没有司法部的设置,一般有关司法部的事务,大部分由大法官掌管。 自1688年“光荣革命”以来,作为英国政体发展指针的,是洛克论证的国会最高权原则。它是“光荣革命”确立的君主立宪由二元制发展为议会制的奠基石。由于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最终是以资产阶级和土地贵族的妥协而结束的,英国政体也就保留有大量封建残余。除上述表现在政府大臣的官衔外,在立法机构的贵族院也可看到。直到今日,坐在那里的仍有保留1440年确立的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的贵族,从侯爵到男爵统称为勋爵,尽管这些爵位已失去原来意义。在十九世纪三十年代前,贵族院还是拥有巨大权力的立法机构,以后逐渐衰落。随着工业革命的进行和完成,工业资产阶级进入国会,众议院则日益取代贵族院而成为立法和政治中心。最后在二十世纪初,也即自1909年起,双方在对待政府预算案的较量上,贵族院终于一蹶不振。 独操政府财政的监督权,是众议院长期争取的目标。1407年(亨利四世时)众议院开始获得财政案先议权,即凡是财政案,由平民代表提出,贵族同意,再报告国王。但是事后未实行。1660年复辟后,两院恢复原有职权,众议院趁机恢复上述先议权,并于1671年作出决议,凡属该院决定的税率和税,贵族院无权变更。继又于1678年作出决议,重申凡属财政案应由众议院提出,贵族院无权修正或拒绝。(25)虽然贵族院对上述众议院决议,并未正式接受,但几百年来贵族院对众议院通过的财政案未加否决,则成了惯例。此次贵族院否决众议院通过的政府预算案,也就被视为违反宪法。双方斗争的结果,是以贵族院的屈服,接受1911年的国会法而结束,从此贵族院完全丧失立法上与众议院的对等权。根据上述法案,众议院通过的财政法案,贵族院必须于一个月内通过,否则不经贵族院同意,即可成为法律;其他法案,经众议院三次通过,为期两年,未经贵族院同意,亦可成为法律。1949年,国会又通过法案,把上述两年期限改为一年,三次改为两次。不过,贵族院仍然是最高司法机关,大法官是它的议长。 根据1911年的国会法,众议院议员的任期从过去的七年改为五年,但可提前解散,重新选举。议员给薪。众议院平素除拥有立法权、财政权,即财政监督权外,还有对政府的监督权,其原先的弹劾权则为倒阁权,也即提不信任案所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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