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宪法所包含的基本内容日后反映在联邦宪法中。可以说,各州的制宪活动是美国民主制度形成的初始阶段。不过,这一制宪活动是有缺陷的,尤其在制宪程序上十分明显。大多数州都没有成立得到人民授权的制宪会议,事后,宪法草案也未经人民批准即付诸实施。只有马萨诸塞和新罕布什尔两州曾选出制宪会议,并对宪法草案进行公民投票。 邦联政府取代大陆会议只不过是名义上的变化。其职权同大陆会议差不多。邦联国会也是由各州选派出的代表组成的。尽管它在名义上拥有某些中央政府的权力,但诸如宣战、媾和、举债等重大事项都必须取得13个州中9个州的同意。所以它实际上只是各个州的松散联合, 是一个软弱无力的政府。托马斯·杰斐逊曾经针对弗吉尼亚议会专权的问题评论说:“173个暴君肯定和一个暴君同样专横。”〔20〕事实上, 在邦联时期,美国并没有在创建民主制度方面取得明显进展,却经历了一个中央政府一筹莫展,各州政府自行其是,分崩离析的困难时期。美国人民从自己的痛苦经历中发现,缺少足够权威的中央政府是年轻共和国的致命弱点,而中央政府的软弱并不等于民主制度的健全。 事实上拥有足够权力的中央政府并不一定就是不民主的政府。恰恰相反,美国民主制度的确立就是同联邦宪法的通过紧密联系在一起的。1787年,在费城召开的制宪会议上主张中央政府相对集权,反对主权在州的人几乎都强调人民主权原则,主张把制定和批准宪法的权力从各州议会手中转交给民选代表。这在法律程序上来说显然是更为民主的。麦迪逊曾经强调说:对宪法“应该以必不可少的方式,交由人民自身的最高权力去批准”〔21〕。在制宪会议上,各种力量经过长期的激烈辩论以后,终于达成妥协,确定了众议院议员按人数比例分配名额,并由公民选举的原则,参议院则由每州的州议会选举两名参议员组成。 美国联邦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较民主的宪法。它的制定和批准标志着新的资产阶级政体的产生和美国民主制度的确立。无论在美国的社会发展史上还是在整个资产阶级革命史上都算得上一大创举。按照联邦宪法的规定美国的新政体摒弃了欧洲立法机构至上的传统,采取了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而又相互制衡的原则。这里且不去比较欧洲和美国的政体孰优孰劣,但可以肯定,美国的政体是符合美国国情并为美国人民所接受的。 四、美国民主制度的问题总的来说,美国的民主制度在西方国家中是比较发达和完备的,但也存在着严重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美国人民从来就是不满的。他们曾发起了数次规模不等的社会运动进行抗议,力图加以纠正。但他们却遇到了重重障碍和阻挠,进展十分缓慢。如果说200多年来, 美国的民主制度有所改进和完善的话,那也应当归功于美国人民坚持斗争的精神。 联邦宪法草案刚一脱稿时就暴露出一个重大的原则问题。这部标榜为民主的宪法竟然没有写入保障人民权利的条款,因此在颁布后,反响十分强烈,一时间舆论哗然。只有少数人为草案辩护,认为宪法保障人民权利是不言而喻的,没有必要见诸文字;也有人认为这是偶然的疏漏。但大多数美国人认为这是不能容忍的错误,坚决要求把保障人民权利的条款写进宪法。几乎在全国各地都出现了抗议活动,有的地方甚至发展为武装冲突。在这种形势的逼迫和推动下,麦迪逊起草的12条宪法修正案于1789年在国会通过,并提交各州批准。1791年12月15日,修正案的前10条获得3/4的多数州批准,成为正式的宪法修正案, 统称为《权利法案》。 《权利法案》包含了1776年弗吉尼亚州《权利法案》的内容。《权利法案》第一条宣布,美国人民拥有宗教信仰、言论、出版以及举行和平集会并向政府申诉的自由。第四条规定,美国人的人身、住所、通信及财物不受侵犯。第五条规定未经适当的法律程序不得剥夺公民的生命和财产权。即使为公共目的而征用私人财产,也必须给予合理的补偿。毫无疑问,所有这些条款对于保障美国人民的基本权利确实非常重要。这些条款被写入宪法,标志着美国的民主制度又前进了一步。不过,《权利法案》第十条把未授予合众国政府行使,而又不禁止各州行使的各种权力赋予各州和人民,为州权主义反对联邦政府留下了一个可以利用的空隙,以致后来引起了许多纷争。 如果说缺少《权利法案》这种疏漏能够在较短时间内以温和的方式加以弥补的话,那么反映在联邦宪法中严重的种族歧视和性别歧视则要经过几代人的努力,甚至采取流血冲突和内战的形式才逐步加以解决。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