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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民主制度的形成、发展和问题(5)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研究》 张友伦 参加讨论

殖民地时期的种族歧视在联邦宪法中留下了深刻而又难于抹去的痕迹。联邦宪法完全把黑人奴隶和印第安人排斥在外,没有给予他们以合众国公民的权利。他们根本没有资格参加选举,只是在计算众议员的名额分配时才提到他们,而且带有侮辱性的限制。联邦宪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在计算各州人口数目以确定众议员名额时黑人奴隶按3/5计算, 即是说黑人还算不上是一个完整的人。第四条第二款还规定:“凡根据一州之法律应在该州服役或服劳役者,逃往另一州时,不得因另一州之任何法律或条例,解除其服役或劳役,而应依照有权要求该项服役或劳役之当事者一方的要求,把人交出。”〔22〕按照这项条款规定,如果在南部种植园服劳役的黑人奴隶逃亡到其他州,必须引渡给原来的主人。这就为后来的逃奴缉捕法提供了宪法依据。这些赤裸裸的、野蛮的种族歧视规定竟然写进了一个自由国家的宪法,不能不说是一种极大的讽刺。难怪美国学者利昂·F·利特瓦克说:“宪法在最初的78 年内始终是一部维护种族奴役和种族歧视的文献。”〔23〕联邦宪法中的这些条款对于美国的社会生活产生了极为严重的影响。其后联邦政府的一系列种族歧视法令都在这里找到了根据。 例如,1793年的逃奴缉捕法和1850年逃奴缉捕法都是以联邦宪法为根据的。逃奴缉捕法是残酷奴役黑人的法令,根据这项法令,黑人奴隶完全失去了获得人身自由的机会。即使他们幸而逃到北部自由州也可能随时遭到缉捕和引渡。有时连自由黑人也被当成奴隶缉捕出卖。这种事件甚至在首都华盛顿也时有发生。查尔斯·狄更斯在《游美札记》中曾这样写道:“在华盛顿,在那个以美国自由之父命名的城市里,任何治安法官,见到任何在街上走过的黑人,都可以给他戴上脚镣,把他关在监狱里。”1850年颁布的逃奴缉捕法更为野蛮。该法令责成全国的司法官员捕捉逃亡奴隶,并授予他们必要时可以动用地方军队的权力。法令违反宪法的规定,取消了对逃亡奴隶案件的陪审制,剥夺了被捕者向法庭申诉的权利。案件由分驻各地的联邦检察官单独审理,一般是对被捕获的奴隶不经审讯就遣返给原来的奴隶主。法令还规定,凡藏匿或帮助逃亡奴隶者,一经发现,将被判处1000美元罚款和6个月徒刑,并赔偿逃亡奴隶的身价。立法者的愿望是把全国变成一张严密的大网,使逃亡的奴隶无处存身,但却没有料到,这项法令的颁布却激起了美国人民的义愤,抗议之声此起彼伏。纽约的工业改革者大会怒斥这项法令“严重地违反了宪法,是不名誉的越权行为,是一个暴虐的法律”〔24〕。
    联邦宪法对其后有关印第安人的立法也存在严重问题。联邦宪法规定在按人口分配众议员名额时,未被课税的印第安人不包括在内。而当时拥有足够数量财产或收入需要纳税的印第安人屈指可数,绝大多数印第安人是被排斥在这种人口基数之外的。当时,印第安人虽然生活在美国境内,但却不断受到主流社会的排斥、迫害和追剿。对于印第安人来说,当务之急不是争取公民权的问题,而是求得稳定、生存的保障。但他们从联邦宪法中没有得到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保障,其地位同殖民地时期毫无二致。在殖民地时期对印第安人根本不存在什么立法问题。在殖民者眼里,他们不过是“劣等民族”,理应听从白人的支配和控制。各个殖民地政府完全根据自己的需要,或者通过讨伐战争,或者通过签订欺骗性的条约,把印第安人赶离家园,从他们手里夺取一片又一片的土地。由于联邦宪法没有为印第安人提供保障,因而联邦时期,政府才能够继续对印第安人为所欲为,而不必担心受到宪法的约束和制裁。联邦政府在成立后不久就动用军队,连续对西北地区的印第安人进行征剿,迫使他们于1795年8月3日签订了格林维尔条约。参加这次签约的印第安人代表和酋长达1130人之多,几乎所有居住在密西西比河和俄亥俄河地区及大湖区的印第安部落都有人参加。根据这项条约,印第安各部落只能保留印第安纳境内的一个三角地带和伊利湖沿岸的土地。另外还保留了交通线上16个不大的据点。这样,西北地区的大部分土地就落入了联邦政府手中。联邦政府仅向这些地区的印第安人提供微不足道的1 万美元年金作为补偿。连年讨伐战争和格林维尔条约的签订表明,印第安人的生命、财产、土地完全得不到联邦政府的法律保护。
    格林维尔条约只能暂时满足联邦政府对印第安人土地的要求。随着美国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要求进一步剥夺印第安人土地的呼声越来越高。1803年路易斯安那购买以后,朝野上下出现了把印第安人赶到密西西比河以西的要求。宾夕法尼亚、纽约、弗吉尼亚、佐治亚等州迫不及待地粗暴地驱赶本州土地上的印第安人。1829年初,曾经有几位切罗基人的代表给联邦陆军部写信,控告佐治亚议会非法夺取印第安人土地的行为。他们万万没有想到,从陆军部得到的回答不是法律上的保障,而是催促他们向密西西比河西岸迁移的建议。陆军部长约翰·H·伊顿在4月18日的回信中说:“应当指出,除去经常提到的,在此以前已经提请你们考虑的向密西西比河彼岸迁移的方案以外,没有值得一提的办法,只有在那里能够为你们提供保护与和平。对此你们应当明白,总统命令我再次把这个方案提请你们认真地、严肃地加以考虑。继续停留在你们现在居住的地方,即停留在独立州的领土内,除去骚扰和忧虑不安以外,你们什么也得不到。”这项建议虽然不是法令,但来自联邦的高级官吏,至少表达了联邦政府的官方意见。1829年12月8日, 杰克逊总统在致国会的年度咨文中进一步表述了这种看法。他说:“我告诉居住在佐治亚和阿拉巴马土地上的印第安人,他们建立独立政府的企图是不会得到联邦允许的,建议他们迁移到密西西比河彼岸去,否则就是遵守那些州的法律。”〔25〕这样,迁移印第安人的问题就在政府文件中正式出现了。此后,联邦国会就这个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1830年5月28日,印第安人迁移法终于获得通过。根据这项法令,杰克逊总统受权处理迁移问题,国会为此拨款50万美元以便实现这项计划。
    印第安人迁移法的颁布,从法律上剥夺了印第安部落在密西西比河以东地区居住的权利,从而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驱赶印第安人的狂潮,给印第安人带来了无穷无尽的苦难。印第安人迁移法虽然信誓旦旦地向印第安人保证,密西西比河以西的土地将在他们定居后永远属于他们而不会遭到白人的侵扰,但这只是一个骗局。事实上,法令的墨迹未干,这项保证就一再遭到破坏。许多印第安部落在西部定居后又不断遭到驱赶。这种状况同民主自由是背道而驰的,即使用人道主义的标准来衡量,也是不能容忍的。只要印第安人得不到联邦宪法的保护和享受平等的公民权利,美国的民主制度就不能算是完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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