遣使制度是南宋时期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它包括持节出使外国的国信使,和奉诏宣谕国内的使者①。正因爲如此,留正在编纂《皇宋中兴两朝圣政》时,在“官职门”中,将持诏出使国内的宣谕使所属的“奉使”目,与持节出使国外的“国信使”目并列。後者,学术界已有学者进行了系统的研究②,前者尚未见人予以关注。在李之亮四卷本《宋代路分长官通考》(巴蜀书社,2003年)和十卷本《宋代京朝官通考》(巴蜀书社,2003年)中,也缺乏相关的条目予以关注,或爲宣谕使不是固定行政职官的缘故。实际上,职掌“宣谕德意,不预他事,归即结罢”③的宣谕使,作爲南宋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奉诏宣谕国内的使臣,有其存在的社会历史背景,其代表皇帝的出使职责,在南宋的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作爲皇帝的代表,使者是加强皇权的重要工具。这一代表皇权的专使,呈现出特定的时代特徵。撰成此文,不当之处,敬祈教正。 一、奉使宣谕的背景 以赵构爲首的南宋政府,在靖康之难後建立起来。宋金战争造成的混乱形势,导致南宋境内盗贼蜂起,州县凋敝了建立稳固的官僚机构和加强对各地的统治,以高宗爲首的统治集团,在与金兵对决的同时,采取各种措施以加强吏治,改变混乱的国内形势,尽快恢复正常的统治秩序。代表皇权的宣谕使不断得以派遣,以加强对地方的控制。 南宋在奔波征战中,爲了加强对金防务重地两淮地区的控制,於绍兴元年(1131)派遣宣谕使,由户部侍郎傅崧卿宣谕淮东④。随着形势的稳定,爲了安抚国内的统治秩序,绍兴二年(1132)派遣五名监察御史宣谕两浙、福建、两广、湖南、江东西等地。此次遣使宣谕江浙荆湖福建两广诸路,是鉴於各路盗贼稍息,宰相吕颐浩“虑守令弗虔,请分命御史循行郡国”⑤。宣谕五使刘大中、胡蒙、朱异、明橐、薛徽言同班入见,高宗说出了出使的苦衷:“今遣卿等,务令民被实惠。守令,民之师帅,县令尤亲於民,奸赃之吏必须按发,公正奉法之人必须荐举,如山林不仕贤者,亦当具名以闻。平反狱讼,观风问俗等事,并书於历,朕一一行之,此非寻常遣使比也。”⑥高宗在和大臣的谈话中说及此次遣使:“近临遣五使,面谕丁宁,非往时遣使之比,朕欲实惠及民。”并允许五使焚毁建炎元年(1127)之前积欠租赋的文簿,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移州县官员⑦。绍兴七年(1137),高宗鉴於西部川陕地区远离东南,久经兵火,派遣使臣前往。高宗说出此次出使宣谕的原因:“戎兵国之大事,而民邦本也,二者皆吾所重。乃军兴十有三载,转饷所资,万民苦甚。”⑧目的也是要整顿政治、舒缓民力。 出於现实形势的需要,宣谕使不断活动於南宋境内,代表皇帝履行着各种职责。 二、奉使宣谕的使臣选用、分道和次数 宣谕使作爲加强对地方的控制,巩固皇权而持节出使国内的专使,受到了南宋各朝的重视,其选用和派遣相当频繁。 (一)宣谕使的选用 理论上,皇帝可以派遣任何官员爲其使者。事实上,南宋宣谕使作爲皇帝的代表,多是亲信近臣,主要由监察官、侍从、执政等构成,他们都具有很强的吏治才干。宣谕出使主要集中在高、孝、光、宁四朝。後来各朝由於文献缺载,故无从统计。今据《宋会要辑稿》等文献的记载列举如下: 1.监察官。四次共八人 (1)绍兴二年(1132)十一月二十二日,诏:宣谕官朱异改差浙东、福建路,胡蒙改差浙西路,刘大中改差江南东、西路,薛徽言改差湖南路,明橐依旧广南东、西路。(《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一之二,第3167页;《玉海》卷一三二《绍兴宣谕五使》,第2444页) (2)绍兴八年(1138)十一月八日,监察御史江西路宣谕李寀言:“欲乞同昨监察御史胡世将奉使福建路,督讨范汝爲例。(《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一之五,第3169页;《宋史》卷二九《高宗六》,第537页) 按:胡世将於绍兴元年九月壬戌(九日),以本官监察御史抚谕福建,不是宣谕使。然而,都是使者。李寀援以爲例。(《建炎以来系年要録》卷四七,绍兴元年九月壬戌,文渊阁四库全书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325册,第651页) (3)绍兴九年(1139),(监察)御史方庭实宣谕三京、淮北,皆使者职也。(《玉海》卷一三二《绍兴宣谕五使》,第2444页) (4)绍兴三十一年(1161)六月八日,诏:“御史中丞汪澈充湖北京西宣谕使。”(《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一之一○,第3171页) 2.侍从。合计十二次十四人 (1)绍兴元年(1131),诏秘书少监傅崧卿充淮南东路宣谕使。(《宋史》卷一六七《宣谕使》,第3956页) (2)绍兴六年(1136)十二月九日,诏差右司员外郎范直方宣谕川陕诸郡,及抚问吴玠一行将士,并给赐御劄、历子,令采访逐路见任官廉污能否,书上历子,荐削以闻。(《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一之四,第31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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