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宣谕使的职权 1.宣谕使与三省、枢密院等中央各部司 宣谕使出使之前,皇帝“授以手历澄清诸道”,出使时,要将巡行各地所获,用历纸载於节目、书历上;归朝後,要将按劾官吏、本路利害、平反狱讼、科徵钱粮等内容,以通进册的形式投进朝廷。使者所陈地方各种利害,三省要以行政公文的形式下发诸路,令“郡县遵守”;举荐的人才,也可以“取旨録用”(52)。并择日在朝殿上觐见皇帝,向皇帝复命,给皇帝的决策以参考和影响。如绍兴九年(1139)宗正少卿三京淮北宣谕方庭实鉴於沿边州军不满和议,与金斗争的事实,建议高宗下诏沿边州县,责令官吏兵民,“各守疆封,务相辑睦,行灌瓜之恩,絶争桑之忿,安土乐业,免於流移战斗之苦”,从之(53)。 同时,宣谕结束归朝後,一般限在五日内结局: 一、准学士院给降到宣示逐路官吏等诏书一道并可漏子(54)全,乞申纳尚书省; 一、准枢密院给降到招收盗贼金字牌、黄旗榜五副,乞申纳枢密院; 一、本司应干行遣公案簿书等,乞送临安府收管架阁。(55) 即将出使之前和出使过程中的诏书、金字牌、黄旗榜、公案簿书等,分别上缴尚书省、枢密院和临安府。 使者和随从也会受到皇帝的推恩,这项工作由三省组织,往往按出使的烦难简易加以甄别,按三等推恩:“第一等与减二年磨勘,第二等减一年磨勘,第三等减半年磨勘。”(56)至绍兴三十一年(1161),汪澈宣谕湖北、京西後,在结局日,一行官吏依次行赏:“第一等转两官,第二等转一官、减两年磨勘,第三等转一官。”(57)恩赏的力度加大,并成爲後来各宣谕使司结局时援用的推赏事例。 宣谕使作爲皇帝的使臣,代表着皇权,同时也受到各个方面的监督。三省可以根据形势建议皇帝派遣使者宣谕某处。绍兴六年(1136)十二月九日,右司员外郎范直方宣谕川陕诸郡及抚问吴玠一行将士,便是在三省进言下成行。在地方上,不允许擅支官物,并且各项活动都要向皇帝本人呈报(58)。中书门下对宣谕使具有监察职权。如绍兴九年(1139)四月二十二日,诏李寀罢宣谕使,差充广西提刑,原因在於中书门下省上言:“李寀昨差充宣谕江西,本令宣导德意,乃专意督战,措置乖方,致陷失巡尉不一。又於原奏画一之外,欲移易别路及行在官吏及乞依提刑司奏举改官等,并是招权妄作。”(59)此外,宣谕使还受到朝廷监察官系统的监督。前述谏议大夫曾统有关“七使之费”的上言;另如绍兴九年(1139)六月二十七日,殿中侍御史周葵有关中原新复州县“不堪须索,非所以慰安之”(60)的言论,无不给皇帝的遣使决策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2.宣谕使与帅臣、路分监司、州县长官 宣谕使作爲皇帝的使者,上承皇帝谕意,巡行天下,可以沟通上下,承转於皇帝和吏民之间,有助於化解误解,使上下无疑,使皇帝了解下情,以使“远方事理早彻圣聪,陛下德音速被遐土”(61)。 在高宗眼中,“帅镇,吾所以属兵民;监司,吾所以寄耳目”(62)。这些地方高级官员可以出谒宣谕使,而州县长官不得出谒。宣谕使在出使过程中,遇见地方重大事务,要和地方帅臣,如宣抚司等进行协商经画,并条具上奏朝廷。如四川吴曦之乱後,吴猎宣谕四川,针对武兴军(今陕西略阳)驻军偏重的情况,便和当时的宣抚使安丙商讨,分一半兵员到益昌(今四川广元)驻扎,别命一帅统领,以防止军权过大而导致诸如吴曦之变的重演(63)。 宣谕使使职的对象是州县,而非路分监司和帅臣。宣谕使以其按察官吏、荐举人才的职责,监察地方州县长官,并“逐路采访见任官廉污能否,书上历子,荐削以闻”(62)。刘大中在绍兴三年(1133)十月,宣谕江南州县入见高宗所上八册内容包括举刺官吏,申明利害,平反狱讼,科拨财赋等(65),某种程度上是对地方州县监察力量的一个补充。宣谕使不得擅行取拨地方州县的钱物,如需支用钱物,必须“申取朝廷指挥”,若有违犯,给予重罚(66)。 在盗贼稍息之时,宣谕使对重建与维护地方州县的秩序,有着重要的作用。“行劝农之实”,“循行诸路”(67)。宣谕使作爲南宋社会中普遍存在的持诏出使国内的使臣,有其存在的社会历史背景,其代表皇帝的出使职责,在战争频繁的南宋时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