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自15世纪后期开始,随着国内统一市场的初步形成和新兴资产阶级的日渐强大,其政体逐步向专制君主制过渡;与此同时,国家机构的具体组成亦随之发生某些变化,直接对君主负责的官僚机构逐渐取代了等级君主制时期对国王保持某种独立性的贵族机构。在专制君主制下的法国国家机关组织体系中,最具特色、最有影响、最引人注目,且经常成为政治斗争焦点的便是督办官制度[①a]。督办官制度虽非法国独有,却属法国首创。它肇始于16世纪中叶,黎塞留统治末期有了较大发展,“投石党运动”期间一度受挫,其后得以全面恢复,到大革命爆发前,一直活跃在政治舞台上,对法国历史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从本质上说,督办官制度与其他旧有的封建官僚机构一样,都是封建专制统治体系中的组成部分。但从法国封建专制统治历程和督办官制度演进史中可以看出,在大部分时间里,督办官制度一直是中央政府维持对地方统治的一种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之一。在众多庞杂的封建官僚集团中,为何只有督办官深受朝廷的赏识、依赖和重用?要回答这一问题,需要对督办官的社会政治特征进行全面的考察,深入探讨他们的家庭背景、经济地位、社会关系、个人履历以及择业取向等具体问题,在此基础上分析督办官制度运作效能的内外保障机制。为此,本文将处于典型发展阶段(即黎塞留和马扎然担任首相时期)的督办官制度作为主要考察对象。 一、督办官的社会背景分析 关于督办官的社会背景,当时即有人认为其家世一般,1645年,巴黎高等法院曾宣称,“就大多数而言,督办官们既不是国王的官员,也没有任何(贵族)头衔”[①b]。当代史学界也有人认为督办官“通常出身低贱”[②b]。但是,黎塞留和马扎然时期任命的所有督办官都声称自己拥有贵族身份。为何出现这种针锋相对的分歧?哪一种说法更接近于历史事实?通过以下分析,我们可以对之有一比较清楚的认识。 (一)督办官的家世 对督办官家世进行分析时的一个最大困难在于资料极其缺乏。由于自然的或人为的原因,有关督办官家庭的文献资料多已残缺不全或严重失真,即使在督办官的本土--法国,研究者们也很难搜集到全面可靠的相关资料。在我国,要想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其困难更是自不待言了。因此,在这里只能根据国外有关学者提供的一些有限的资料(或者说是其初步的研究成果),对其作一概括性分析和总结。 1624-1661年间,共有273人次出任督办官,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人都是多次任职,因而实际人数只有128人。另外,有13个家族曾出现两位督办官,因此有关的家族则降至115个。我们对这115个家族历史的研究只限定在督办官以前的四代人,即玄祖父辈、曾祖父辈、祖父辈和父辈,因为越是靠近督办官这一代,有关资料的可靠程度就越大,资料占有量也相对丰富些。 第一代:玄祖父辈。在115个家族中,只有不到20个家族可以追溯到其玄祖父辈。从有关资料看,这一代人在社会地位上存在着极为悬殊的差异,有5人是普通的城镇居民(bourgeois),即未担任官职,也不具有贵族头衔,此类人约占可调查性人物的1/4;有7人已担任各种官职,但总的来说,其职务较低,且无贵族头衔,此类人约占可调查性人物的1/3强;另有7人不仅担任官职,而且已经拥有贵族头衔,此类人亦占可调查性人物的1/3强[③b]。在已有贵族头衔的7人当中,有两人的社会地位较高:一位是让·波夏尔(Jean Bochart),他是巴黎高等法院的法官;另一位是迈斯梅·德·鲁瓦希(Mesmes de Roissy,1490-1559),1544-1559年他出任审查官,期间又多次接受国王的委任,比较著名的是1545年被任命为法国驻神圣罗马帝国的使节,1558年以后又成为鲁昂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直到其去世时为止[①c]。可以看出,这一代人尚无一个共同的社会特征,当然也就不能形成一个特点鲜明的社会集团。 第二代:曾祖父辈。有关这一代人的材料相对较多的家族有40余个。与上代人一样,这代人的社会地位仍是千差万别,在具有可调查性的40余人中,有1人为农民,7人为普通城市居民(自由民),3人为贵族家臣,7人享有贵族头衔;有1/4的人担任过各种官职,但多为中小官吏,其中只有亨利·迈斯梅·德·鲁瓦希(Henri Mesmesde Roissy,1531-1596)的职位较为显赫,他先后任“大会议”法官、审查官和国王顾问,比其父的地位又有一定的提高[②c]。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一代人的职业出现一个新的显著的特征,即供职各高等法院的人数明显增多,至少有14人担任各种法官职务,约占可调查性人物的1/3。这一特征的出现具有重要意义,它预示着督办官家族的集团化倾向趋于形成。 第三代:祖父辈。这代人中有74人的材料较为充分。尽管这一代人中仍有部分人的地位较低(4人为自由民,2人为贵族家臣),但从总体看,他们的地位已经比上代人有了较大的提高,其主要特征表现为:其一,受封贵族人数较多,有13人通过担任巴黎和里昂等地的市镇官职或担任御前秘书而首次获得贵族头衔;其二,购买财政官职的人数较多,有13人以不同的价格购得或大或小的此类官职,如总收纳官、御库官和法兰西司库等;其三,任职于各高等法院的人数比例最高,有27个家族在各高等法院中的地位已相当稳固,其中有3人在任最高法院法官以后又成为审查官,另有一人还成为参政院顾问。这一代人中,有3个人的地位比较重要:一位是皮埃尔·塞吉埃(Pierre Seguier,1504-1580,大法官塞吉埃的祖父),1555-1565年任巴黎高等法院院长,1565年被任命为王室专员,负责在图尔贯彻执行王室有关法令。另一位是佛朗索瓦·奈蒙(Francois Nesmond,1530-1606),1572年以后任波尔多高等法院院长,1594年出任吉耶讷督办官。还有一位更为著名,这就是让-雅克·迈斯梅·德·鲁瓦希(1559-1642),他阅历丰富,是当时少有的“三朝元老”之一(曾在亨利三世、亨利四世和路易十三的宫廷中任职)。1594年,他购得审查官之职;1598年,被任命为王室专员,负责卡昂的军役税改革;1600年,被任命为参政院常任顾问,直到1642年去世为止[③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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