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督办官制度运作效能的保障机制 鬻官制度为封建专制时期的法国造就了一个规模庞大的“穿袍”捐官集团,捐官集团的存在又给法国封建专制统治的进一步发展带来各种各样的制约因素,而督办官们在接受中央政府的委任之前几乎全部是捐官集团的成员。那么,为何这些来自捐官集团的官员在走马上任以后却能在相当程度上成为捐官集团的“背离者”?中央政府又是以何种方式来保证督办官对它的忠诚不贰? (一)督办官的自我约束 就大部分督办官而言,取得督办官职位并不是其最终目标,而是向最终目标迈进过程中的一个中转站,对于黎塞留和马扎然时期的督办官来说,情况更是如此。法国封建专制时期复古改制思想的代表人物圣西蒙(Saint-Simon,1675-1755)对此曾有精彩的描述:“督办官的首要目标是到重要的督办官辖区任职(此类辖区有5-6个),其第二个目标是获得国务顾问之职,如能在内阁中谋得一席之地则更好。……对于督办官来说,在普通地区滞留太久,是件悲惨狼狈之事;如果成为国务顾问的希望落空,则是雪上加霜;若被撤职,就更是一文不值,其宦海生涯亦将随之终结”[①m]。 在黎塞留和马扎然时期,督办官在首次接受中央政府委任时大多比较年轻[②m],即使数次连任这一职位,其总时间与以后漫长的政治生涯相比也是个小数;而且,他们能否得到中央政府的真正重用,能否在参政院中顺利升迁,从某种意义上说要取决于在“基层”这段时间里的业绩和表现。因此,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促使那些有着宏伟蓝图的督办官(特别是年轻督办官)恪尽职守,尽可能地遵循中央政府的意旨办事,其主要表现如下。 第一,在思想上与中央政府保持一致(至少在表象上如此)。在17世纪中前期,以黎塞留和马扎然为首的一批政治家一直奉行着自马基雅维里以来开始盛行的一条政治准则,即“需要面前无法律”(Necessitas legem non habet)。他们用这一理论来证明国王为保卫“国家利益”而采取的任何措施都是公正合理的,例如,对于政府增加赋税问题,如果在和平环境中,增加赋税可能属于专断无理之举;但如果对哈布斯堡王朝的战争而引发民族危机,那么采取这一措施就变得合情合理了[③m]。对于这一理论,督办官们深信不疑,甚至走得更远,其中以曾任普瓦提埃和朗格多克等地督办官的瓦耶·达让松为典型。1647年,他曾说过:“对于国王以‘需要’之名义所做的事情,国王的臣民不应刨根探底地追究其是否合理”[④m]。中央政府对于督办官们这种顺水推舟式的阐发当然不会有任何异议。另外,中世纪的另一政治准则在封建专制时期的法国民众中仍有相当影响,即“当危机不复存在,因危机而产生的各种要求亦应随之消失”(Cessante causa,cessat effectus)。按照这一准则,法国政府在1659年对西班牙战争胜利以后,就应当恢复和平时期的财税、行政和军队管理体制。但中央政府并无足够的力量完成这一转变[①n],因而也就不可能接受上述准则。作为中央政府的喉舌和运转机器,督办官们对中央政府的意旨深谙不爽,他们随即发表各种言论,为政府保留战时体制的做法进行辩护。例如,1661年,督办官巴赞(Bazin)致信朗格多克省三级会议,认为将军队规模维持在战时的水准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因为这是“为了防止各种暴动和混乱”。就大多数督办官来说,在思想上与中央政府保持一致并不困难,因为他们多是黎塞留和马扎然政治理论的忠实信徒。 当然,作为个体的人,有些督办官在某些方面有着自己独立的思想或看法,这也是合乎情理的。对于这部分人来说,出于对自身政治前途的考虑,他们大都能够适时地改变自己的主张而秉承中央政府的意志。罗伯·米荣(Robert Miron,1569-1641)是这方面的代表人物。在1614-1615年的三级会议期间,作为第三等级的首席代表,米荣严厉抨击政府的各种政策,要求政府改革财政体制,削减军役税,废除鬻官制度[②n]。但当1632年他被任命为朗格多克督办官以后,其思想便出现了明显的转变:1634年,他声称,黎塞留已经完成了对国家政治的改革;1636年,他不仅不再主张废除鬻官制度,反而亲自参与迫使图卢兹高等法院接受中央政府在此设立的新官职;1639年,他也不再提及降低赋税问题,而是正色通知朗格多克省三级会议说,国家财政困难,他必须“绝对”同意征收非常税,以弥补军队的冬季费用[③n]。可以说,督办官们对时务的洞识,为个人的发展起到了一个重要的内部保障作用。 第二,在行动上甘效犬马之劳。督办官不仅要在思想上与中央政府保持一致,而且要通过实际行动把思想上的“忠诚”表现出来。只有这样,他们才能真正引起中央政府的注目,才能在以后的邀功请赏中拿出实实在在的“有形资本”,否则,即使他们有很强的社会关系网,也很难在短时期内轻而易举地得到加官晋级。这种情况在黎塞留和马扎然时期表现得尤为明显。因此,督办官在地方任职期间大都全力执行中央政府的一切旨令,全然不顾地方利益(因为如果照顾地方利益,就意味着有可能无法如期完成中央政府下达的任务)。也正因如此,督办官在地方上的处境极为恶劣,成为最遭世人痛恨的黑魔元凶。例如,先后出任夏隆、利穆日和亚眠等地督办官的拉斐玛(Laffemas,1584-1657)就被人称为“红衣主教黎塞留麾下的刽子手”[④n],而且他本人也清楚地认识到自己已是声名狼藉;曾任诺曼底、埃克斯和波尔多等地督办官的劳宗(Lauzon)在1648年6月写给塞吉埃的信中也说:“我知道,各个行省中的每一个人对督办官抱有敌意”[①o]。即便到了这种地步,许多督办官也未曾表现出明显的畏葸不前的迹象。从他们致中央政府各大臣的信函中,可以感觉到他们似乎有一种“终身无悔”的壮士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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