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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国封建专制时期督办官集团的社会政治特征(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研究》 陈文海 参加讨论

二、督办官的个人履历分析
    家族地位、经济实力和社会关系等方面的优越条件为一部分捐官转化成受中央政府直接支配的督办官创造了一个前提,但不应将其视为唯一的决定条件。作为中央政府在地方的得力代理人,督办官们还必须具备一定的素质和能力,否则中央政府一手创制的督办官制度也就会失去其存在的意义。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督办官群体的任前履历作一具体分析,通过这一分析,可以对该群体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有一总体认识,同时也可以对该群体由捐官转向命官的具体过程有更深刻的了解。
    (一)督办官的初期履历
    在黎塞留和马扎然时期中央政府所任命的128名督办官中,几乎所有人在青少年时代都受过正规系统的法学教育[①g]。当时法国的一些著名的法学研究院皆集中于外省(如图卢兹、普瓦提埃和奥尔良法学研究院),那些未来的督办官大都在这些地方度过了一段学生时光。研究院的课程设置在不同时期和因教师的变换而有所变化,但罗马法一直是研习的主要内容,其中包括《查士丁尼法典》、《法学汇纂》和《法理概要》等,另外还有一些宗教法规课程以及少量的法兰西法律课程[②g]。一般而言,只有研习法律达三年之久且年龄满19周岁者才能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学位的获得对于学生们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因为它是以后到最高法院任职的一个首要条件。关于督办官在这段时期里的学习成绩,我们无法作全面的考察,但可以肯定地说,有些人确是法学研究院里的高才生,例如佛朗索瓦·鲍斯凯(Francois Bosquet,1605-1676,分别于1641-1642年在蒙托班和1642-1646年在朗格多克任督办官)和皮埃尔·马尔卡(Pierre Marca,1594-1662,分别于1631-1636年在贝阿恩和1644-1651年在卡泰罗尼亚任督办官)等人,都曾深受图卢兹法学研究院的教授们的赏识[①h]。关于其他人的详细情况,我们不得而知,但就一般情况而言,正规的法学教育无疑为他们将来的职业生涯打下一定的理论基础。
    获得法学学士学位以后,并不意味着他们能够立即购买各种各样的法官职位,这期间还有一个所谓的“实习过程”。之所以有这一过程,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法学研究院里的研习内容与法国的司法实际相脱离。君主专制时期法国的法律制度十分繁杂,且受多种因素影响。它既有罗马法的内容,也有教会法的内容,但占据重要地位的还是具有自身特色的地方习惯法。而法学研究院则一直以罗马法为主要研习内容,虽然从长远来看这对法国的法律制度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但从短期效应来看,其结果在某种程度上却是“学非所用”。对于这种情况,当时就已有人清楚地认识到了。让·博丹(Jean Bodin,1530-1596)曾指出:“真正且坚实的法学知识不在于法学院里的辩论,而在于审判室里的战斗。”[②h]拉·贝歇尔(La Berchère)于1642年曾提议,减少对罗马法和教会法的研习时间,而把更多的精力放在那些“有用、可靠且适合于我们国家的习惯和法律”的法学研究中去;同时,在课程设置上,应增加对政府法令、王室司法权以及习惯准则的研习分量。但在17世纪的法国,这些建议并未能够付诸实践。在这种情况下,当时就出现了一条不成文的规矩,即法学研究院的学生在毕业以后,必须经过一段熟悉法兰西法律实际的实习过程,以保证他们在正式购买官职以后能够自如地应付各种问题。第二,各最高法院对购买法官职位者有一定的年龄限制。这种情况与第一方面的原因有着较强的因果关系。从原则上说,任职于最高法院者的法定年龄必须在25岁以上。当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不同的法院在不同的时期内有较大的差异,其中以巴黎高等法院的要求最为严格,外省各高等法院的要求则相对松些。据研究,黎塞留和马扎然时期的督办官在购买官职以前,大多已具备了3-4年的法律实践经验。当然也有少数例外情况,例如勃特鲁(Bautru,1643-1648年任图尔督办官)和瓦耶·达让松(Voyer d’Argenson,1629-1649年间多次出任利穆日、普瓦提埃和朗格多克等地的督办官)等人,他们在购买官职前的“实习期”只有一年多或只有几个月时间。不过,从总体来看,这种社会实习对于未来的督办官们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因为它为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提供了机会。
    经过学校教育和社会实践这一前期训练之后,督办官们才真正开始了自己的职业生涯。在黎塞留和马扎然时期的128名督办官中,绝大多数人在早年都曾购买了各种法官职位,其中56人任职于巴黎高等法院,34人任职于“大会议”,25人任职于外省各高等法院,其余13人多任职于次级法院(或称附属法院),其中只有3人从事法律以外的职业。在行使用金钱买来的司法权力过程中,他们的社会阅历和办事能力又有了新的长进。另外,由于封建时期的法国存在这样一个特点,即“司法权和行政权二者之间并不存在界限,没有一位行政官员不拥有司法权力,也没有任何一位法官不掌握某些行政职能”[①i],这就使得这些年轻的捐官们在执法办案的同时,又掌握了一定的行政管理经验。可以说,较高的素质、较强的能力和较丰富的经验是这群捐官之所以能够成为督办官的另一重要因素。
    (二)由捐官向命官的过渡--出任审查官
    家庭环境的优越和工作经验的丰富仅表明捐官们具备了在仕途上能够有所作为的条件,但并不意味着有了这些条件就必然产生相应的结果。捐官们之所以最终改变了其原来的职业轨迹,还必须借助于一定的内在和外在因素。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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