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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国封建专制时期督办官集团的社会政治特征(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研究》 陈文海 参加讨论

第四代:父辈。这一代人中有104人的材料比较详细,就总体而言,他们的社会地位比上代人高。其供职领域的基本分布情况是:任职于各高等法院的人数达60名,已占可调查性人物中的绝对多数,其中有42人长期担任各种法官职务,这当中有18人任职于巴黎高等法院,11人任职于巴黎其他各高等法院,13人供职于外省高等法院;担任各种财政官职的有18人,其主要官职为法兰西司库、总收纳官、“额外收入署”司库、储备司库等;有2人是极为富有的金融家,其中以尼古拉·勒·卡穆斯(Nicolas Le Camus,1567-1648)最为有名,据称他去世时留下的家产达400万锂[①d];担任级别较高的市镇官职有11人;担任各种低级官吏的人数大为减少,仅有8人;充当贵族家臣的有5人。
    对于这一代人当中的相当一部分人来说,上述各种官职只是他们的前期职务,他们往往在担任一段法官或财政官职务以后,转而在王室或政府机构中出任要职。在这代人中,有19人成为审查官,2人出任外交官,10人为参政院顾问,5人担任过督办官,另有5人已经成为中央政府的高级官员。他们是:达里格尔(D’Aligre)1550-1635年,曾任掌玺大臣,1624-1626年又成为大法官;克劳德·芒戈(Claude Mangot),1616-1617年任掌玺大臣;马蒂厄·莫莱(Mathieu Molé,1584-1656),1651-1656年任掌玺大臣;莱蒙·费里波(Raymond Phélypeaux,1560-1629),1621-1629年任国务秘书;勒费佛尔·德·科马丹(Lefèvre de Caumartin,1552-1623),1579年起任巴黎高等法院推事,1585年成为审查官,1586年成为“大会议”首席法官,1588年为普瓦图督办官,1590年和1597年两次出任皮卡尔迪督办官,1598-1599年为鲁昂督办官,1599年成为参政院常任顾问,1605年任法国驻瑞士大使,1622-1623年任掌玺大臣[②d]。他的政治生涯对于我们考察黎塞留和马扎然时期督办官的政治旅程具有重要意义,从他的经历中可以看出,出任督办官与日后任职于参政院两者之间有着比较密切的关系,在基层为中央政府长期效劳有助于以后在参政院中的升迁。
    很显然,在督办官的父辈中,有很大一部分人都已担任了各种各样比较重要的官职,这对于他们的后代在黎塞留和马扎然时期能够获得督办官职位起了重要作用。
    到督办官的父辈这一代,115个家族中的绝大多数都已享有贵族头衔,据粗略统计,其获得贵族资格的方式主要有如下几种:通过占有御前秘书职位而被授予贵族头衔,属于此类情况的约占1/3;通过购买并占有其他官职(通常是各高等法院职务)而逐步获得贵族头衔,属于此类的亦约占1/3;通过“国王授爵诏书”(Lettresd'anoblissement)而获得贵族头衔,属于此类情形的约有10个家族;另有一些家族则是通过充任内廷侍臣等职务而获得贵族头衔的[③d]。当然,在这一代中,仍有为数极少的家族尚未取得贵族地位,不过,到黎塞留和马扎然时期,有关督办官通过上述各种途径,也使得自己家族地位的贵族化变成了现实。
    从16世纪前后中央政府颁布的有关法令中可以看出,当时的贵族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佩剑贵族”(noblesse d'épée),获得这一资格的条件是,他们的“祖父或父亲曾从事军事职业,……而且从未有过卑劣行径或有辱上述地位的行为”。另一类是“穿袍贵族”(noblesse de robe),主要包括“通过占有某一官职达三代以上而逐步获得贵族资格的家族”和“根据国王特许状而享有贵族资格的家族”[①e]。根据这种划分原则,我们可以清楚地将督办官划归“穿袍贵族”之列。由此亦可看出,在督办官社会地位问题上之所以出现分歧,其中主要一个原因在于双方使用的衡量标准不同,如果将“佩剑贵族”视为唯一“正宗”的贵族,那么督办官显然就“出身低贱”了;如果把“穿袍贵族”亦视为统治阶级的一个层次的话,那么督办官声称自己拥有贵族身份也是合乎情理的。实际上,“佩剑贵族”虽然在名义上高于“穿袍贵族”,但由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变革,“佩剑贵族”的经济地位日益下降,与此相伴,其社会和政治地位也不可避免地受到严重影响;与之相反,“穿袍贵族”的各种地位却呈上升趋势,成为法国社会政治生活中颇具实力的一个部分。法国封建专制时期的历史也充分表明了“穿袍贵族”(包括督办官)这种形下而实上的社会地位和阶级本质。
    (二)督办官的经济基础
    由上文得知,督办官属于“穿袍贵族”集团(即捐官集团),那么他们成为督办官之前在“穿袍贵族”集团中又处于一个什么样的地位呢?我们可以从经济状况这一角度对之作一简略的分析。关于督办官在成为朝廷命官之前的家产数额,目前尚无具体准确的材料可供使用,因此,笔者只能通过其他途径,从侧面对这一问题加以说明。
    首先从对官位的“投资”规模看:在封建专制时期的法国,大部分官职都是可以公开买卖的,根据官职级别的高低和官职有利可图的程度,各种官职价格存在着巨大差异,只要有雄厚的经济基础,便可以占据高官显位,反之只能担任小官小吏。另外,在这一时期,拥有一定资本的初期资产者对官职和地位有着特别浓厚的兴趣,官职的大小和地位的高低成为他们关注的焦点之一,因此,就大多数情况而言,他们都会不遗余力地为官位和头衔而投资买荣,以争高下。鬻官制度的推行虽然给法国社会政治生活带来一系列弊端,但却在一定程度上为我们判定社会成员“购买力”的大小提供了一种比较有效的方法。
    对黎塞留和马扎然时期的督办官来说,大部分人在成为朝廷命官之前都曾经购买过审查官职位或其他比较重要的官职,而且这些官职都是他们在任捐官期间的最高额“投资”。按照当时比较通行的价格,审查官职位最低为15万锂,根据市场行情的变动,其价格有时则上升到17、18或20万锂[①f]。在17世纪中期,大部分捐官对官位的“投资”大都在10-12万锂或10万锂以下。但有一些官职的价格远远高出20万锂,如最高法院首席法官职位一般售价都在35-50万锂之间[②f]。由此可以看出,后来出任督办官的这部分捐官在经济实力上处于比较优越的地位,但还不属于最富有阶层,我们可以大致将之定为上层社会中的中下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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