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办官们的鼎力效忠自然得到了中央政府的酬报,有相当一部分人先后成为国王参政院的常任顾问。以16世纪40年代为例,出任过督办官的参政院顾问与参政院顾问总人数之间的比例是:30/63(1640年12月)、33/67(1643年2月)、39/74(1643年6月)、41/107(1644年4月)和45/122(1644年12月)[②o]。另外还有部分督办官跻身于高级领导层,仅以路易十三统治时期为例:有1人成为大法官,即塞吉埃;4人成为掌玺大臣,他们是吉约姆·杜·维尔(Guillaume du Vair)、梅里克·德·维克(Méric de Vic)、勒费佛尔·德·科马丹(Lefèvre de Caumartin)和米歇尔·德·马里亚克(Michel de Marillac);3人成为军事国务秘书,他们是塞尔维安(Servien)、苏布莱(Sublet)和勒·泰利耶(Le Tellier);3人成为财政总监,他们是鲍夏尔(Bochart)、马里亚克(后改任掌玺大臣)和布里雍[③o]。 可以看出,出任督办官与政治生命的进一步发展有着较为紧密的联系,诸多“忠而优则仕”(当然社会关系也是一个重要方面)的事例促使一批年轻督办官产生一种“奋发向上”的内在驱动力量,使之能够矢志不移地为封建专制政府的“事业”(实际上也是他们自己的“事业”)奔走效力,因而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从一个方面保证了督办官制度的运作效能。 (二)来自中央政府的约束机制 要维持一种制度或机构的有效运转,仅靠官员们的自我约束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有一整套外在制约措施。为确保督办官制度这一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纽带作用,中央政府也采取了一系列较为有力的保证和强化措施,这种情况在17世纪中前期(“投石党运动”期间除外)表现得较为明显。 第一,在督办官人选上,注重对能力和政治立场的考察。首先是能力问题:从黎塞留的《政治遗嘱》中我们可以看出17世纪中前期中央权臣们对官员素质和能力的一些基本要求,因为它既是黎塞留个人实践经验的总结,同时也是马扎然一直崇奉的政治教科书。在论述参政院顾问必须具备何种素质时,黎塞留强调了以下几个方面:“心地善良、思想坚定、态度谨慎、手段强硬、高瞻远瞩、知识丰富(特别是历史知识以及对各种制度和机构进行比较以后得到的知识)”;对于将要成为参政院顾问的人,必须是“为人谦逊,并能从善如流”;在决断时必须“稳重行事”,但又不能“胆小怕事”,更不能“优柔寡断”。黎塞留还认为,对于高层官员来说,最重要的是应该有一个富有建设性和开创精神的大脑,“参政院顾问的能力不应是一种学究式的能力。……光靠从书本上学到的条条杠杠来实施治理,对于国家来说,是再危险不过的了”[①p]。黎塞留的论及对象是参政院顾问和其他“将要成为参政院顾问的人”,这其中显然包括了督办官。当然,黎塞留对高级官员的能力要求带有某些理想化色彩,不过,在实际选任督办官过程中,对能力的要求多多少少在一个方面或几个方面还是得到了体现。例如,曾任夏隆和麦茨等地督办官的勒·布莱(Le Bret,1558-1655)是17世纪法国最为著名的政治理论家之一,其渊博且实用的学识深为黎塞留和马扎然等人所折服,他的名著《王权至尊论》(De la souveraineté du roy)既是法学经典,也是政治学要籍,在黎塞留和马扎然时代,它一直是政府规定的大学必须采用的一种教科书。另外,曾任普瓦提埃督办官的维尔蒙戴(Villemontée,?-1670)以及前面提到的拉斐玛等人都以“手段强硬”而著称;而长期担任利穆日、里永、普瓦提埃和朗格多克等地督办官的瓦耶·达让松则以“办事稳重、态度谨慎”而得到中央政府的重用。可以说,就总体而言,督办官的工作能力和基本素质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中央政府对地方加强控制的要求。 中央政府在选任督办官时,毫无疑问要对其政治立场作一番必要的考察,但这种考察有一个特点,即注重现时的忠诚,一般不会因为某一家族的前辈有反对波旁王朝(即在宗教战争期间反对亨利四世)的“不光彩历史”而影响忠心耿耿的督办官候选人的前程。亨利四世本人在选用人才方面就已体现了这一特点。17世纪初英国驻法国大使乔治·凯罗爵士(Sir George Carew,?-1612)曾对亨利四世有一段尖刻的评论,他说:“对于那些为协助他黄袍加身而甘洒热血、抛家弃财的人,他既不予以奖赏,也未给予补偿;而对于那些曾经反对过他的(天主教)同盟成员,他却花重金收买,使之成为自己的朋友,并给予他们以显赫的肥职”[②p]。凯罗的观点在左右两个方面都有走极端的倾向,但从他这种夸大其辞的评论中,我们毕竟可以看出,亨利四世在选官命将上有着一种“现实主义”的用人之道。到黎塞留和马扎然时期,中央政府在任命督办官时更注重对候选人现时政治立场的考察,至于他们的父辈和祖父辈曾持有何种政治立场,则并不严格追究。正因如此,有相当一批前朝“反对派”(即天主教同盟成员)的儿子先后被中央政府选任为督办官,比较有名的事例如:米歇尔第一·勒·泰利耶在宗教战争期间追随洛林公爵马延(Mayenne,1554-1661),但这并未妨碍他的儿子米歇尔第二·勒·泰利耶出任军队督办官(1640-1643年)和军事国务秘书(1643-1677年);尼古拉·夏鲍奈(Nicolas Chaponay)亦是马延的追随者,但他的儿子在黎塞留时代仍两次出任督办官(1634-1635年于里昂,1638-1641年于穆兰),等等。当然,那些一直忠于波旁王朝的家族中,也有多人进入了督办官行列。这种从现实角度考察并选任督办官的做法对中央政府网罗一批精兵强将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同时也给了那些有能力、有雄心但又有“不清白家史”的年轻官员以报效中央政府的机会。 第二,在督办官的使用方式上,采取比较严格的程式化措施。首先,督办官的权力完全来自中央政府向其颁发的委任状。委任状与一般的捐官特许状不同,它不仅不能买卖,而且中央政府可随时予以收回。因此,督办官的职位完全操于国王、首相及各部大臣之手,只要他们不能圆满完成中央政府赋予的任务或出现“忤逆”行为,就会立即被解除职务,因而中央政府没有必要担心督办官会因手中握有某些权力而发展成为专制王权的异己力量。例如,1658年10月奥尔良督办官塞万(Sevin)和布尔日督办官鲍安维尔(Boinvill)因镇压民众抗税暴动时措施不力而被解职;1666年,苏瓦松督办官奥梅松(Ormesson)因反对将富凯处以死刑而与柯尔柏发生严重分歧,于是其督办官职务随即被解除[①q]。其次,督办官的任职期限有一定的规定。在黎塞留和马扎然时期,督办官在一地任职一般不超过三年;柯尔柏时期,任期有所延长,但基本上尚属有章可循。这对于加强对督办官的控制和防止督办官培植地方势力具有较强的制约作用[②q]。另外,督办官一般不得在本籍任职[③q]。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使督办官能够以不偏不倚的公正立场来执行中央政府的命令和处理辖区内发生的各种情况,从实际结果来看,这一措施还是行之有效的。 由于上述各种因素的存在,督办官制度成了法国封建专制政府实行对全国统治的法宝之一,督办官亦成为“控制军队的优良机器,政府不可或缺的情报来源,监视捐官的看家狗和暴乱的镇压者”[④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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