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治理想:“建省”与“自治” 格桑泽仁的政治行动中的第二个重要矛盾,是他在1932年的军事政变中所呈现的行为逻辑:以“自治”的话语来追求“建省”的目标。 要理解“建省”与“自治”两项主张在一般意义上的冲突,需要将其置于“边疆一体化”改革的长程历史中来理解。在“一体化”改革以前,各边疆地区都是因循地方传统而“自治”的。这里的“自治”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由本地人担任政治首领,二是采取边疆社会传统的政治形式。因此,这是一种“特殊主义”的边政思路。与之相对,“边疆一体化”改革的实质则是取消“特殊性”,在边疆地区实行与内地同样的制度体系,而“建省”就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最终标志。在原始意义上,边疆地区的“建省”与“自治”是相互冲突的,“建省”是对“自治”的取缔和摧毁。[8] 因此,格桑泽仁通过一场“康人治康”运动来推动“西康建省”,就显示了一种颇为独特的思想轨迹。事实上,在他呼吁“西康建省”的呈文中,也提及了与“自治”相关的内容,唯一的指标就是:“康人之参政权”,即“省府委员中至少亦须加入过半数康人”(格桑泽仁,1929)。由此可见,在这一时期,格桑泽仁理解的“自治”,仅保留了“参政”这一要素,而这与辛亥革命后的十余年间,中国内地各省的地方主义思潮并无二致。“西康”作为中华民国的一个省级行政区,要求本地人在各级机关中占有一定比例,并无特殊之处。而对传统边政思想中“自治”还包含的保留传统社会制度和政权体系的一层含义,格桑泽仁并不支持。1930年,他以蒙藏委员会代表的身份在中央电台做了一次广播讲话,阐释了西康建省的必要性。从讲话内容可以看出,格桑泽仁对西康地区传统的政教体系是持反对态度的,并认为建立与内地同样的行政制度是家乡发展建设的唯一途径: ……土司及呼图克图之制,……为世袭制度,生杀予夺,压迫人民,无所不至。当清末光宣年间赵尔丰带兵入藏,首废此制,方期逐渐施行新政,会辛亥革命,赵仍回川,一切设施半途而废。至今土司、呼图克图等早失人民信仰,几成无政府状态。此西康省政府更属早日成立之必要也。(格桑泽仁,1930) 从表面上看,格桑泽仁的这个狭义的“自治”定义是对“自治”的不充分理解所致;但事实上,恰恰是这个被“剪裁”的定义最符合“新式族群精英”的结构性角色。以“建省”为基础的“一体化”改革能够确立“新式精英”相对于“旧式精英”在地方政治中的合法性地位;而以“自治”为诉求的“特殊主义”原则又能够使“新式精英”在与刘文辉等地方实力派的竞争中获得道义优势。 (三)边政思想的转变:从“去族群化”到“再族群化” 格桑泽仁的政治生涯中最深刻的矛盾,体现在他的边政思想的转变中。综观他在1927- 1946年这20年间的各类著述(包括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在公开场合的演讲、未发表的文章、提案等),其关于边政的理想与主张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从早期的“一般主义”理想和“去族群化”思路,逐渐向“特殊主义”与“再族群化”的转变。 1、早期:“一般主义”理想与“去族群化”思路 在政治生涯的早期,格桑泽仁的抱负完全集中在“西康建省”的目标上,体现了一种激进的“一般主义”理想。这反映在边政主张上,就是一种“去族群化”的思路。例如,关于“西康省”的行政边界,格桑泽仁主张,除清末“改土归流”时设立的三十三县外,还应“为经济上行政上便利起见”,将“四川之建南七县”等临近地区皆划入范围(格桑泽仁,1929)。由此可见,格桑泽仁并未考虑以“族群”的居住范围作为确定省界的标准。他并不想建立一个完全由藏族——或完全由康巴人——构成的省级行政区。建立新省的目的是推动地方建设,而非追求族群自治。他甚至设想将自己的家乡——巴塘——更名为“西平”,作为新建立的西康省的省会(格桑泽仁,1929)。 这种思路还延伸到了对西藏问题的讨论中,他不仅建议在前、后藏亦分别建省,且对未来建省后之行政与文化的同一性,也满怀期望: ……送班禅归后藏,予以经济人才之援助,在后藏境内普行教育,振兴实业,修理交通,刷新政治,再进而改前后藏为两省。如是,前藏辖地东出八站到江达为西康省界,西行三站至槓巴拿为后藏省界,前后两省既在一健全政府之下,受三民主义之训练,前藏虽不免一时固执,然影响所及,终必可以一致(格桑泽仁,1928)。 2、晚期:“特殊主义”主张与“再族群化”思路 从20世纪40年代初开始,格桑泽仁的边政思想逐渐发生了重大转变,开始提出“特殊主义”的主张,要求将“民族”作为政治体制中的一个独立的区分变量。1941年2月,在一次有蒋介石出席的宴会上,格桑泽仁明确提出了“对我们蒙、藏、回族人民政治上予以一种确实比例的平等”的要求,并主张国家在分配政治权利时,除依照区域、人口数目等标准外,还需“注意我们民族的地位”(格桑泽仁,1945:21)。 与此思路相一致,他也开始强调“民族”内部的团结。在1941年的一次有数十位蒙、藏、回精英人士参加的座谈会上,格桑泽仁号召“新式精英”与“旧式精英”应“捐弃陈见,通力合作,……不可动辄高呼打倒,……亦不应该动辄鄙夷或猜忌”(格桑泽仁,1945:26)。这与大约十年前他对西康地区的“旧式精英”之“生杀予夺,压迫人民,无所不至”(格桑泽仁,1930)的批评形成了鲜明对照。 而最明确地体现其边政思想的“再族群化”倾向的,是他关于边疆地区的行政体制与边界划定的新主张。1945年,在第四届国民参政会上,格桑泽仁提出了确立蒙藏自治区制度的提案: 兹为迎合国际新趋势,顺应蒙藏舆情,以达成真正自由统一之中华民国起见,拟请将蒙藏各地依照其旧有制度之划分,斟酌时宜,加以改进,而设立蒙藏各自治区。……外蒙、西藏各设为“特别自治区”,实行高度自治。……康青川滇甘五省境内藏族区域,分设为“喀木”“安多”两个自治区。……自治区划分后,民国十七年新建之热河、察哈尔、绥远、宁夏、西康、青海六省区域,……划分后面积与人口尚足一小省之条件者,仍旧保留。……划分后面积与人口过少,则归还原属省份,撤销其省制(格桑泽仁,1945:60)。 在这个新体系中,他否定了自己在十几年前孜孜以求的目标——“西康省”的行政建制,提出了“依照其旧有制度”、根据“族群”范围划定行政边界、设立自治区的思路。他建议设立的“喀木”和“安多”两个自治区不仅都是严格的“藏族自治区”,而且连名称也取自藏文中对这两个地区的传统称谓。[9]对比他在1929年将自己的家乡更名“西平”的建议,其边政思想的变化不可谓不大。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