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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贻谷参案研究(10)


    渠归官办以后,垦局就迅速发现五大股之地渠水全无,光阴咫尺,种户嗷嗷。经查系由于渠路正口未修,在三湾废口以下铲底七寸,含混报竣,遂至水不能进地,渠甫修复同废弃。故垦户恳求垦务委员兴工或饬垦户自己以渠租挑挖。垦民势如散沙,倘若民修,其势愈散,其力愈微,其弊愈甚,渠不期塞而自塞,地不期荒而自荒。另一方面,官办则耗费无算,所开田亩未见加多,且所收荒价租资全数赔垫渠工,犹虞不给,何况时值国势衰微,官力不济,难以跛行继续。甘云鹏也认为,如果垦户对于渠工没有密切之关系,对于田亩没有极意之经营,则民无恒心,地无专属,无法达到田野尽辟、渠道流通的目的。[47](P6)如果渠地盈利,蒙古上层尚可分润一二,但官营以后在很长时间内陷入亏损的泥淖,应纳租资蒂欠甚多,使蒙旗难得杯羹,远不若昔日从地商处得到的收益。
    放垦涉及各方利益调整问题,必须在多元的利益诉求中参酌得中,寻求平衡。正如贻谷等督办垦务的官吏所承认的那样:“夫分其固有之田亩而酌以值,未有不抗者也;夺其已据之私利而尽诸公,未有不争者也。强者阻挠,弱者疑虑,宽之侮至,蹙之变生。”[48](P162)虽然贻谷为笼络蒙旗王公,以升官加衔及贷款方式,引诱其乐意自动提供辖旗内土地,但行之未久,即引起蒙人此起彼伏的抗垦风潮。普通蒙民的声音在文字史料中难觅踪迹,即便上层蒙古王公的声音亦鲜见形诸楮墨。当然,言语和行为仅仅是形式上的差别,而述行本身并不可截然相分,以言行事,言在行中,以行言事,行胜于言。风起云涌的抗垦可以被理解为一种不满的最强音,是以行动直截了当表达自身的诉求。其中可以肯定的是,一些蒙古上层因为利益所系,是最为坚决的反对发声者。他们的利益损失最大,放垦对于他们的既有权利冲击最为强烈。黑界地从设局放地一开始,就遭到蒙、汉农牧民的强烈反对,“正如野猿家鸡,彼此一穴,不能有生者也”[49](P1087)。正是这样,准格尔旗的抗垦运动从黑界地迅速蔓延开来,并在丹丕尔的领导下开始进行武装抗垦斗争。
    在贻谷的奏折中,“恤蒙旗”是出现频率极高的词汇。蒙旗和清朝中央政府一样,都存在财政吃紧的窘境,债台高筑。从文献和档案中可以看出,以部旗公债的形式出现的高利贷偿之不尽,使整部整旗陷于赤贫境地。例如,杭锦旗贝子欠有外债甚巨,无力偿还,遂对蒙民账房每年计户摊派三两至四五两不等,如内地之房捐、铺捐,蒙民苦此苛政既深且久。[50](P22)贻谷讲到一个案例:“扎萨公旗有馆商宿于蒙家,胆敢肆淫,执商送于公,公恐商挟而索债,但鞭其蒙妇而释商,厚加以礼貌,是以公而屈于商也。”[51](P375)这一案例反映了经济力量引发的社会权势的升沉和外来寄民资源控制力的增强。如果说寄民的大量涌入和土地权利的默夺潜移已经侵蚀了蒙古地区的传统利益格局,那么清末政府的放垦则意味着对清朝与蒙古藩部传统关系的重塑。开发资源必须与当地民众处理好关系,否则寸步难行。放垦必须与蒙古王公台吉相商而行,“必非得蒙心不可”[52]。殆“西盟本封建之蒙旗,土地为其所自有,私租私放视为固然。一旦令其指报归官,则碍牧失地之言纷然而起”。“蒙人所最虑者,失其租耳。”[53](P538)当时有识者就指出:“盖蒙人历来得银有限,失地极多,延及于今,沃壤尽为人有,几无栖身之所、养命之源,不趁此宽为筹备,使之藉有生机,诚恐穷斯必滥,异日之铤而走险,其祸不止边氓受之,而边氓必先受之。故今日之优恤蒙人,正为边氓预谋久安之计也。塞外晓事父老亦多以此议为然。”[54](P1689)这种预言迅速变为现实。利益纠葛异常复杂的放垦最终还是掀起了丹丕尔案件的轩然大波。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