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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贻谷参案研究(7)


    贻谷既设立垦务局,又设立垦务公司,既官又商,既商又官,官商合一。以丰镇分公司为例,丰镇垦局人员兼充东路公司员司,公司人员即垦局人员,一身二任,一条鞭式的政企合一形成了合法而最佳的官商勾结模式。公司并无向垦局缴纳分文押荒,但却从收款中可以见到垦务局放地收价解交公司的情形,而垦务局所报的津贴、车马费等却又在公司地价项下支出。该公司的主要支出以6 077两的薪工补贴最多,占全部支出50%以上。次为车马费用,竟有2 728两。据该分公司月报声叙,此项车马费用支出无不是某人由垦局赴某处及某日回局支银若干等等,垦局的人员车马费用的支出,竟算在了该分公司支出项下,其余局费亦系公司与垦局分认,作伪情状已盎然可见。正是因为各员人等皆在垦局,而公司不过是垦局成立的一名目而已,所以公司申详文内有自称卑局者,在事各员的种种破绽使此层关系昭然若揭。[33]此外,公司之垦员多是兼以垦局之要职,除于垦局照章支领薪水外,又以公司兼差名义再支津贴银两。贻谷在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闰五月二十八日札垦局公司云:以后垦局绳丈各员普兼公司收地差使,应给津贴,着公司总办于年终酌量给予。[34](P1040)到光绪三十年(1904年)九月,东路垦务公司因事已无多,人亦裁减,遂与垦局归并一处,公司各委员移驻垦局,放地、收款等善后事宜均交由后者代为办理。[35]这种法律上的人格混同均见诸贻谷奏折,毫不隐晦。
    公司假如用股本垫缴押荒,犹可谓垦局借公司之力,但考之东路公司实际情况,不但未缴押荒,抑且并未领地,检查册内所列,凡张家口、独石口、多伦诺尔等处放地收价,均系垦局暨各厅放地后除收每亩押荒三钱归公外,将地价归于公司,并将地数移知公司,乃得据以造报,明明各厅局所放之地,而曰代公司转放,明明厅局所收之地价,而曰代公司征收,受领标的时随意以彼此名义,财务、人员和业务三方面的混同纠结在一起,使公司人格失去独立性。斌宜直到在法部开列呈清时尚云某厅某局代公司转放地若干,征收地价若干,盖已习非成是而言不避讳,以至于自贡纰漏。公司既未缴押荒,又系托名商股,代收代放由厅局分任其劳,余利花红则归公司独享其利,具体交易行为并不单独进行,法律人格已经形骸化。
    自筹办垦务之初,有限公司就被贻谷所高调标举,借势大做文章。这其中大有深意,说明其善于利用法律的伪装使自己的行为合法化。从法理言之,公司在联合资本的集合作用发挥淋漓尽致的同时,其有限责任等制度设计的将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严格区分开来的隔离作用亦至关重要。其初衷乃在于鼓励投资,降低投资者的风险;而这种制度很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使公司成为其非法牟利的傀儡。樊增祥在奏折中所使用的“巧设公司”一语就是对于公司异化的准确揭示。从樊等人开始,信勤和法部所从事的工作就是层层剥笋,逐步揭开贻谷所设公司借官权谋取私利的面纱,从而最终实现直索,以昭正义。而贻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始至终进行各种色彩的涂饰,以求通过层次迷雾掩盖自己的所作所为。东西两路垦务公司的发展就是贻谷等人私股急剧膨胀的发达史。随着垦地的展开,贻谷的私人利益领地迅速扩张。贻谷及其亲信隐名其后,据以为利薮,成为玩弄空手道的操盘高手,称其假公渔利洵非苛论。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