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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贻谷参案研究(3)


    肩负着查办“贻案”的钦命全权大臣鹿传霖和绍英抵达绥远城后,选择了归化城大旅蒙商之一“天义德”商号作为行馆,随后调取相关档案卷宗,传讯当事人员,并派随员前往办垦各地调查。从鹿氏日记可以觇见,其对贻谷一方颇为反感,不肯假借一词,在日记中称“贻某”,诸如“未刻贻送公司文卷,各件查多补造掩饰”之类载笔在所多有,而对文哲珲则颇为客气,尊呼其以“副都统”,而且文即寓于行馆,俨然与自己的随员一般。这样的爱憎分明态度难怪使贻谷愤愤然不平不服,后世挺贻之人称鹿、樊等公报私仇,贻谷“掉进了一场预谋已久的梯篓子(土话:套圈)之中”,这种说法未免过甚,但查办的确存在一定偏颇。此次查办前后历时不到一个月。樊增祥参与帷幄,极为卖力,最后将各项调查情况草拟奏折并经鹿、绍二人多次修改后五百里驰递京城。
    奏折所举贻谷在督办垦务中的罪行,远远超过文哲珲的检举。简言之,奏折认定贻谷在督办蒙旗垦务中有“二误四罪”。所谓“二误”是误认宗旨、误用小人。“误认宗旨”这一条比较虚,属于方针路线问题,有些上纲上线的味道。关于“误用小人”,这是方式方法的错误,与前一条思想认识错误相关,堪称贻谷违法犯罪的另一重要原因所在。由于贻谷“误认”了放垦“宗旨”,所任用者不是贪婪无艺之人,就是庸鄙无能之辈,这些人在蒙地放垦中或朋比为奸,或假威图利,结果贻谷用小人反为小人所用,使朝廷的“恤蒙”变成向蒙民“攘地”。由于以上“二误”,就出现了巧设公司、匿款不报、朦放台地、误杀台吉“四罪”。
    按照该奏折,除卖官受贿、克扣兵饷等罪状外,贻谷被认定侵吞所收地价二百多万两白银,数量之巨,令人咋舌。清朝最高统治者令将贻谷及其垦务官员革职拿问,封存所有公司及店铺财款,以备抵偿,由山西巡抚派员押解来京,交法部勘讯,监追治罪。贻谷感觉自己受到不公正对待,故大打悲情牌,向各省督抚寄送“辩白书”,以博取同情。此外,贻谷及其子侄在案发后为自己开脱的另一个手段就是通过金钱进行幕后活动。贻谷自不待言,而其子钟仑为吏部考功司郎中,其侄钟岳为吏部文选司郎中,均是深谙官场运作款要的聪明人,舍财消灾自然成为不二法门。当时的《申报》声称,贻谷收买言官,运动大臣,所费不赀。“第一次某御史之奏闻已费八千金,第二次之奏竟费万金以外,闻某学士已受运动将缮折代为申诉”,适值鹿传霖参劾贻谷有意逗留而作罢,而贻谷之所费已至数万金矣。[9]检对官方材料,我们可以认定此处所指的御史应该包括秦望澜、常征等。秦望澜在奏折中将贻谷刊送的《蒙垦账略》几近全文叙入[10](P383),是否果如媒体所言受贿枉法,因暮夜苞苴,事属隐私,秘密之甚,无从得确。我们不能断然否定一人传虚而百人传实的情况存在,但“贻虽以张、鹿两汉相之迫压,独能再接再厉,终得脱身,金钱魔力能左右一切,可叹也”[11](P133)。
    复仇者往往需要挖掘两个坟墓。王宪章在鹿抚陕时为掌书记,有干才,亦为樊增祥所器重。在查办贻案伊始,樊增祥即命王宪章乘快马昼夜兼程前往榆林查封所有垦务案卷,以防止贻谷涂改档案和簿籍。王宪章与贻谷不合,在贻案中的角色更令贻谷子侄衔恨不已。在新政盛行之时,王任文选司总核,掌握铨选大权,挖空心思卖官纳贿,以偿宿负。在鹿去世后,吏部鬻官案发[12],被吏部司务厅掌印钟仑抓到受贿实据,无可遁饰。钟仑在吏部素邀上台器重,尚书陆润庠尤倚任之。[13]朝贵得赃鬻缺者何啻巨万,而此案赃款不过三千金,乃竟成大狱,贿买难荫及篡改选班的黄祖诒、三益兴金店掌柜黄德琨均被判处绞监候,秋后处决。[14](P500)揆厥救大不救小之例,王宪章官小力薄,成为被拿来开刀的祭牲而问斩,乃从小处着手,易于得力,形成对樊氏的反攻。但是,随后李范氏呈控钟岳案,贻谷一方又被整得狼狈不堪。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