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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贻谷参案研究(6)


    西路垦务公司根据其时间先后分为前截、后截西路垦务公司。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由贻谷自集股本22 200两,曹润堂则已招有商股38 300两,始将裕盛厚借项还清。后又由贻谷及垦务人员在光绪三十年(1904年)续集股本54 800两,共计商股本115 300两。这应该是东、西路垦务公司的贻谷所谓商股的全部总量。至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春间,将曹润堂所招晋省商股38 300两撤退。是年夏秋之间,复将晋省官股6万两陆续筹还,所未还者,仅贻谷及各垦员两次所入之股本77 000两。至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正月,西路垦务前截公司改为后截公司。对于这次公司的重组原因,学术界沿袭查办大臣的说法,认为:西路垦务公司成立之后,实因贻谷见该公司获利之厚,非当初之预料[28](P1028),于是冀期独拥其利,以各种理由裁撤商股,自己积极入股。笔者认为,如果回到历史的场景去考察,从垦务开展的时间顺序和空间转移的视角予以解释,则许多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因为此前是准备从西蒙入手,而后来恪于形势,及时调整策略,急东缓西,先易后难,在东路取得重大突破,垦利畅兴,积累了资金。而此时随着东路大规模放垦高潮结束,东路公司裁撤,垦务重心转向西路,资金和人员的转场必然要求贻谷顺应垦员的私人利益对于公司股权结构进行调整和重组。在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十二月,东路公司进款已畅,过去挪用的晋省垫款及存项8万两一并提回。在光绪三十年(1904年)十二月贻谷的奏折更提及,随着东路垦务将竣,事已无多,乃将公司与垦局归并一处,公司委员已经于当年九月移驻垦局,丰镇、宁远垦务两局的扫尾工作交付该处厅官接管,人员拨往西路垦务当差。[29](P299)在这种资源掠夺式开发高潮结束后,东路垦务公司虽然存在,但基本上已经完成了自己的历史使命。将军信勤调查垦款第一奏略云:西路公司原议代垫达旗教款14万两,即领达地2 000顷,奏明有案。后又谓所拨之地,开渠须费,借口争添,遂于原领2 000顷外,多得达地600余顷。该公司仅垫银13万余两,而渠费又出自公款,是该公司不费一钱,而坐得600余顷之地。既多得地,预计可以获利,遂将实曾垫款领地之晋股撤还,而将东路公司私股余利掺入,冒充领地股本,是以晋股甫撤,旋将公司截算,俾各私股得群分余利,此项私股,率由东路公司余利拨入,而东路公司余利,原系朋分公款,且其中垦务大臣在垦人员之役为多。[30]综合各方面的材料,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贻谷之所以能退还曹润堂的股本,是因为东路垦务公司于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春停业,赚得了第一桶金的垦员自然囊橐充实,具有投资生利的冲动。贻谷等人将东垦之得利六万余两划拨到西路公司转作股本以期继续获利,“官公积项下多用以挹注西路公司,及由贻前大臣等取作伙开铺号之私”,这样做也就达到了“既分东利,又取西赢,辗转滋生,获利无既”[31]的局面,由此酿成朋分东垦之利以充私股的弊案,可谓垦务参案中的一大关键。
    按照《东路蒙旗垦务公司章程》第1条规定,“本公司之设,系经钦宪奏定官商合办,原为济官力之弗问,救积年之宿弊;裕筹国课,开拓利源,端在于此。除领官本一半外,仍须招集商本一半。其商名、堂名、铺名,详注底册,不得影射假借,并不准股商将股禀辗转鬻卖,及有质借银钱各行银两等事”[32](P2)。在清末公司举办过程中,记名股份与不记名股票的区分不甚严格,本来也没有自由流通的证券市场,而兼之受到中国本土的财不外露藏富文化的影响,故自同光以来,当时的民用企业股票一般采用记名式,主要是为了便于管理股权和支付官利、余利等,购股者多不署真实姓名,股份的假名几成惯例。这恰恰为贻谷违法侵占和转移公款入股等开启了方便之门。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