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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贻谷参案研究(11)


    如果说放垦动的是蒙民利益的“奶酪”,那么牧民的“奶酪”被侵蚀后最为明显的结果就是安置牧场狭窄和质量低下。贻谷在公文中高调宣扬自己在察哈尔放垦过程中如何利导磋商以期垦牧两无所妨的得力措施,但是,具体的实践往往与娓娓动听的官样文章大相径庭。例如,包局担心蒙众哓哓不休以偏枯为词力垦酌留牧地,在详文中就透露出对于普通牧民赖以生存的草场被挤压后安置的敷衍了事。其文曰:“以卑职等愚见所及,莫若将勘过不堪耕种之地,量为拨给,以恤蒙艰。,,[55](P89)在放垦中,牧民集体由于相对于政府而言处于弱势,容易被剥夺,又由于事关生存,他们就会起而誓死捍卫自己的利益。牧民在抗垦斗争中提出的利益诉求非常简单。通过“年老蒙古数人”经手和妥协拟定的“章程四条”明显反映了这一点,包括:牧场地内之水租分别蠲免;牧场地内之红柳柴,砍伐以时,并照旧酌收柴钱;旧有蒙古坟墓谕禁浇种;会查贼匪以免偷窃牲畜。
    原则上说,社会矛盾不仅不能被法律所化解,反而往往是法律的副产品。现代社会学并不将“纠纷”作为“贬义”的术语,而是将纠纷增加视为社会多元化、复杂化乃至演化的重要指标。秩序并非从外部施予,而是通过系统各组成部分的互动内在产生。正如冯·佛斯特(Heinz von Foerster)所言,除了“从喧闹中而来的秩序”以外,什么也没有。[56](P90)法律无法掐断再次发生纠纷的线索,导致作为冲突的“再诉讼”过程的必然结果的有效率法律规范建立。一个非效率的产权分配将继续产生再诉讼的动机,直至达到一种效率的状态。贻谷自督办垦务以来,将士默特地区的熟地重行丈放。种地者交银即给凭照,蒙民户口地新典出者,因限期勒交荒价,蒙民拮据不能按时交出。耕地汉民一交荒价,地即成为汉人所有,由此造成蒙汉隔阂,诉讼者近四十年,毫无头绪。此种纠纷直至新中国成立后进行土改才全部解决。[57](P12—13)若汉民交不起押荒银,委员另招,那么,商户佃财旧户,往往又会死守不舍,不肯将赀财苦辛尽尽捐弃。[58]这同样也会引发新老垦户之间的矛盾。
    四、结语
    降及清代末叶,清廷国库空虚,经费无源,不得不挖空心思罗掘搜剔,用放垦内蒙古草原的办法来医治财政困难那个“眼前疮”,是剜掉了蒙旗的信任和支持这块“心头肉”。开放蒙地从根本上说是历朝历代开边导致王朝覆灭的剧情模板的演绎。清廷对于放垦本来没有长线思维,急于见利,期望增辟财源以保持其行政机体的正常运转。政策扭曲的基因就存在于政策本身。当事官员置身其中作为代理人,就会为自己或多或少谋取私利,从而产生代理人成本。清朝对蒙旗土地由原来禁垦、限垦的政策,进而转向全面放垦的新阶段,这种利益的格局改变其实是将蒙旗的一部分利益转化归诸清朝中央政府。从本质上说,官放蒙地就是由清政府自己来当地主。这是蒙古从同盟转变为藩部、再由藩部转变为内地的地位逐步沉沦。蒙古地区是清朝的后院,一向不允许汉族官员插手其间,此时不得已仍然必须启用满人进行料理,贻谷从各方面来看都是比较理想的人选。不过,清朝的后院都被开荒种地,那么离王朝后院起火也就指日可待了。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