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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贻谷参案研究(5)


    二、案件的关键问题:揭开公司的面纱① 
    樊增祥在奏折中认为设立垦务公司纯粹是一个巧立名目敛钱的幌子的说法,贻谷针锋相对加以反驳。寻绎贻谷的意思,当初晋省旧押荒局延迟的原因除了晋省鞭长莫及以至于成效罔睹外,另一重要原因就是官府气息过重,应该引入商股,改造机制,使放垦别开生面,以畅新机。这不能不说确有所见。如果说开放蒙地的思想渊源比较久远,那么体制上的渊源就是张之洞在光绪八年(1882年)设立的丰镇押荒局。贻谷从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正月十八日正式赴晋边督办垦务,抵达山西太原后,数月内进行调查咨询,狠下了一番工夫,从过去押荒局的经验教训中通过反思寻求有益的资源。这也是其后来能够打开局面的原因所在。在贻谷的垦放活动中,不仅晋员的抽派调遣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山西经验”也是重要的影响因子。放垦的成功不仅在于官方行政权力对于产权确立的单兵突进,而且可以通过经济垄断将地商驱除出市场,地商的存在是官方对产权确立的行政垄断无法实现的干扰,设立垦务公司对于“去地商把持之恶习”具有釜底抽薪的意图,以简驭繁,最终旨在推进土地国有化。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察哈尔都统祥麟曾言:“欲蒙地无私垦,必严科罪,欲蒙员无私放,必严惩奸商。”[24](P14319)这道破了贻谷之所以汲汲于设立公司取代地商的原因。换言之,双管齐下才能保障垦务局的丈放土地顺利推进,才能彼此呼应,相得益彰。另外,垦务公司也必须具有一定的行政垄断性质,才能凭借资本和行政力量的叠加优势实现排挤地商的目的。樊增祥的奏折中认为垦务局和垦务公司叠屋架床,其实没有参破贻谷垦务相辅而行的方略精髓所在。此外,贻谷在开办垦务之初,恰如自己后来所说,经费无出,恤蒙无款,遂有援案奏设公司之举。因为朝廷对垦务局不拨专款,地方税收不予留成,一切开销,统由所收押荒经费内列支。过去押荒局勘荒等所费不赀,均由地商支应经费,以至于地商竟敢借端多方诈骗,将此项花销转嫁于民,而地局罔加干涉。这也是后来押荒局在诸多利益纠葛中举步维艰不得不中辍的原因。贻谷鉴于在当时各省办理路矿及工艺局厂事务多招集股本设立公司的潮流,欣然接受直隶试用知府曹润堂等人的建议,以垦务公司为获得解决自我生存与发展必要资源的关键枢纽。
    学术界在阐述贻谷筹建东路垦务公司时一般都如是言:东路垦务公司于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八月成立,股本12万两,其中官商合股各半,每股100两,嗣又多集商股10股。在此令人难以索解和需要根究的是,东路公司的6万两商股是如何筹措的?按照贻谷及其亲信后来的供称,东路垦务开办后,由各厅局将地价源源缴交行辕,未便常由收支处出名兑收,于是复于归化城行辕收支处设立东路总公司名目,并由行辕收支处拨交晋款库平银8万两,又就地旧罚款1万,共款9万两,作为公司开办经费,然实未动用,但由收支处暂行发存商号而已,而所集商股亦并未动用。法部讯本明确指出,“观东路公司发收总簿,收到官商股本并未动用若干,亦未预交押荒,是以悬而不动之股本,而收安稳无穷之利益”[25](P72)。殆以该商股并未动用,垦务调查局和法部对于东路所召集的商股也没有仔细追查,但从法律角度来说,并未动用是一回事,而该股是否真实募集则牵涉虚假出资问题。该股从各方面材料来看,表面上的确存在,属于贻谷等招募的私股,但官股既然都是从西路公司挪移过来的公款,旋被贻谷提回转垫西路渠工,而商股如果是另行召集的六万两,那么加上西路公司的六万两,量值可谓惊人!从西路来看,贻谷是在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将各种局费等化公为私后陆续交予西路公司商股22 200两,都甚为吃力,焉得复于东路轻而易举募得6万两?在当时公私扫地赤立的情况下,曹润田在京、晋等地募股甚难,因股本一时未克迅集,先向商号裕盛厚借银6万两,存备拨用。而且曹润田招集商股花费颇为浩繁,这是贻谷视为靡费并深致不满的原因之一。[26](P1035)很明显的事实是,外界对此的兴趣和财力均有限,真正的募集商股积铢累寸,其所需要的成本根本无法与将公款改头换面作为私股的文字游戏所需成本相比。无怪乎曹氏虽竭尽全力,仅募集股本共计本库平银38 300两,实际上远不如贻谷以及垦务人员等所招集之有名无实商股的互换巧作。在东路垦务开办时,西路毫无动静,东路商股就是西路商股的乾坤大挪转,以乌有之数循环虚抵,拨兑过账,未见现银,垦局和公司在法律上处于财产混同状态。不可否认,合法的商股确实存在,但数量不多,所以后来仅有少量真实存在的商股要求退还股本。[27]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