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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泉府》与熙宁市易法(3)


    (二)泉府与王安石之理财逻辑 
    熙宁新法以理财为中心。王安石所述“其法最大、其效最晚、其议论最多”(17)五事中,青苗、免役、市易三法直接涉及自上而下的财政体制改革,和戎与保甲二事亦事关理财。经制横山、拓土洮河、汉蕃市易等须以成熟而稳健的军事财政运作为保障;保甲法的推出则实现了军事资源、军事财政的重新分配与转移(18)。故新法始作,王安石首推理财议案。早在议置条例司前夕,神宗与王安石议论陕西军储时已现端倪。在北宋,军事财政与国家财政成为一体(19),陕西军储又是缘边军事之基础,由缘边军事财政(粮储、通货、物流等)的现实诉求而引发的对国家财政运作体制的重新考量,继而导向相应的理财方案,体现了新法决策层面最初的理财逻辑。同时,王安石也将这层理财逻辑更加的明确化、“义理”化,《乞制置三司条例》云: 
    盖聚天下之人,不可以无财;理天下之财,不可以无义。夫以义理天下之财,则转输之劳逸,不可以不均,用度之多寡,不可以不通,货贿之有无,不可以不制,而轻重敛散之权,不可以无术。(20) 
    此段文字点明了王安石经制理财的精髓。以“义理”论政施政是其高度理性化政治思维的体现。“义理”(或“理”)一词在熙宁史料中频繁出现,凡讨论关键问题时大有一种事事言“理”、处处言“义”之感(21),体现在理财方面,则别有一套谨严有序的政治逻辑。首先,在经义上,申明国家理财的意义。以孟子“义利”之辨为理财“正名”,“政事所以理财,理财乃所谓义也”。(22)又《周礼》冢宰以九职任民、均节财用,理财乃为国本。“任民以其职,然后民富;民富,然后财贿可得而敛;敛则得民财矣;得而不能理,则非所以为(义);均节财用,则所以为义也;治其国有义,然后邦国服而其财可致也;能致邦国之财,然后为王者之富;富然后邦国之民可聚,聚而无以系之则散,系而无以治之则乱”[3](p.49)。或以《孟子》或以《周礼》言,皆是王安石“理财正辞”之意(23)。其次,理财当有途径、有重点,前引文字点明了其基本“着力点”——财、义、均、通、制、权、术。这些“着力点”通过熙宁千丝万缕的新法体系得以展现。第三,泉府法为上述“着力点”提供了原始依据,王安石称之为“周公太平已试之法”。总之,不管是“义理相通”还是“精神相契”,泉府法意与当下之理财诉求在王安石这里得到了高度统合,使其成为政策理论基础的不二之选。 
    关于泉府法意、泉府精神与熙宁理财之间的内在关联,需要通盘考量均输、青苗、市易法等,将另文专述。前文已简述泉府的理论意义与新法的理财逻辑,下文则需要从经典文本及制度细节入手,通过对照市易法内容以及王安石的经义解释,在具体政治语境中解读泉府法的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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