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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泉府》与熙宁市易法(6)


    第一,按市易司规定,每纳百文税,缴六文市例钱,不足十文按十文征收。以苎麻为例,按郑侠提供的信息,一斤征收五文税钱,则二十斤苎麻纳税百文,收六文市例钱,至三十三斤左右,才收十文市例钱。那么,市例钱不足十文也按十文征收的状况仅限于交易量低于三十三斤苎麻的客商。即便如此,十文起征原则仍有可能对小本买卖的走贩有所不公,而后来市易司规定二十文以下的市例钱免收(33),已经堵上了这个漏洞。 
    第二,郑侠的核心批评指向市易司在市例钱起征点上“作弊”。原规定“所收事例钱不及十文亦收十文”在法行之后变成“所收之税(商税)不及十文亦收事例钱十文”。这样的“作弊”在现实中是否存在可能?“只如苧麻一斤收钱五文,山豆根一斤收钱五文,却问客人别要事例钱一十文”,如郑侠所说无误,那么,除非一个客商携带两斤苎麻(或等价物)以下货物来市易务投卖时,才符合他说的“缴税不足十文”状况,因为两斤苎麻的商税已足十文。如果商人所携货物在二斤到三十三斤之间,则收十文市例钱虽嫌多,却依然符合按“市例钱”而非“税钱”不足十文收十文的规定,市易司“作弊”一说就无从谈起。 
    在现实市场中,苎麻这样的货物,客商(商旅)动辄百、千、万斤买卖,郑侠所攻击的客商携“两斤以下苎麻”(商税不超十文)投卖的情况实际发生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郑侠奏疏的问题在于其制造了一种“理论”或“极端”可能性,并以此作为“个案”来攻击市易司、市例钱之弊。我们姑且不怀疑其为“公平”起见,站在客商立场向政府讨说法,但如此“举证”则很容易将常人思维导向那个背离常理、不合情理的“比例”——市例钱和商税发生了逆向的2∶1的比例关系,这不可能不引起众人的“恶法”情绪。 
    回过头再来看王安石借《周官》征税体系对市易征商的大体原则做出申明: 
    今古非特什一之税而已,市有泉府之官,山林、川泽有虞衡之官,其絘布、总布、质布、廛布之类甚众。关市有征,而货有不由关者,举其货,罚其人。古之取财,亦岂但什一而已。今之税,亦非重于先王之时,但不均,又兼并为患耳。(34) 
    结合两段关于《周礼》征商的引文,王安石遍举泉府、虞衡、廛人五布、关市之征来说明征商自古已有,并未设定下限,性质与酒税法相同。且与古时相比,现今问题不出在征取源头——征税过多,而在于分配——“不均”与“兼并”问题。而事实上,分配之不均与兼并问题从政府调控来看,则有必要通过征取环节来调节(35)。因此,针对现实经济运作而面向商人的不同形式的征取(市易息钱、罚息、市例钱、免行钱),在王安石看来合乎情理。而从宏观角度来看,市易运作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市场管理的多种诉求,促成了市易法中不同形式的征商。市例钱的征收因事关“吏禄”,实际上又联动着熙宁另一套法度——“吏禄仓法”。可以说在市易征商问题上,王安石在经义、理念、现实分配方面已经做出了充分的解释。 
    即便如此,市易零售、征商依旧被反对者斥为琐细烦碎、有辱国体之事,王安石如何为这种新型的政府经济行为“正名”?政策条例是否因其繁琐细碎就没有了存在的道理?王安石云: 
    周公制法如此,不以烦碎为耻者,细大并举,乃为政体,但尊者任其大,卑者务其细,此先王之法,乃天地自然之理。如人一身,视、听、食、息,皆在元首,至欲搔痒,则须爪甲。体有小大,所任不同,然各不可阙。天地生万物,一草之细,亦皆有理。今为政但当论所立法有害于人物与否,不当以其细而废也。 
    在经学解释后,王安石讲述了“细大并举”和“细”处之“理”,以人身肌体、天地万物来比拟国家的整体运作,意为国家制度政策方面的制定与运作需要通过这种“全局性”思维完成。“一草一木”皆有其义理,看似琐细之事,在国家机能的发挥上往往承担着不可替代的功能性作用。故王安石言:“细大并举,乃为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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