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中国古代社会的历史,可以称之族邦时代。这个时代如从公元前3000年算起,下至战国时期的各国变法为止,共经历了2700年左右。战国时期的各国变法由魏国开其端,即魏国的李悝变法,时在公元前425年;下至秦国的商鞅变法终结,为前350年;燕国殿后,在前306年,齐、楚、韩、赵各国的变法均在其间,前后共100多年,所以不好确定一个准确的年代,就算是公元前4世纪吧! 族邦时代大体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即:1.万邦时期,约当于前3000年至前2000年;2.族邦联盟时期,约当于夏代(前21世纪至前17世纪);3.族邦体系建立和发展时期,约当于商代和西周(前17世纪至前8世纪初)。所谓族邦体系,即由中央邦和地方邦、地方大邦和小邦构成的体系。例如,周人称商为大邦而自称小邦,但对密须则又自称大邦。中央族邦的宗君具有天下共主的特点,即所有地方族邦的共同君主。地方大邦带有一方盟主的特点,即后人所说方伯也。4.族邦体系瓦解和衰亡阶段,约当于东周或春秋时期(公元前8世纪至前5世纪)。其特点是:王室衰微,大国争霸,诸侯兼并,由大分裂走向大一统。 中国古代社会可以统称为宗族社会,即以宗族为基本单元构成的社会,但在每个发展阶段上又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在万邦时期,一般是一个宗族或几个近亲宗族构成一个社会实体,相互独立,互不统属。这是中国古代的城邦时期,天下无主而不同的城邦则各有其主,所以也就没有什么王朝世系。当然,族邦之间的冲突与战争,联合与兼并,是不可避免的,特别异姓族邦之间的冲突与战争。正是在这种斗争中,万邦阶段的后期先后在中原出现了两个地区性的族邦联盟,即以祁姓陶唐氏为主的族邦联盟和以姚姓有虞氏为主的族邦联盟。这里所说的“氏”,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宗族称号,和原始的氏族是迥然有别的。所谓唐尧和虞舜之间的禅让,不过是一个族邦联盟取代另一个族邦联盟而已。这两个地区性的族邦联盟都是不稳固的,所以也没有留下什么王朝世系来。 继陶唐氏和有虞氏之后的夏后氏族邦联盟,情况就不同了。尽管夏朝初年也发生过各种冲突与战争,但终于亡而复续,在中原地区形成一个巩固的族邦大联盟。参加这个族邦联盟的,除姒姓族邦外,主要是来自祝融八姓之后的各个族邦,特别是其中的己姓族邦。其他还有偃姓族邦、嬴姓族邦、任姓族邦、姚姓族邦、子姓族邦等等。夏后氏在姒姓族邦中为宗主邦,在异姓族邦中为主盟邦。因而其宗族为王族。中国古代之“后”与“王”同义,夏后氏即夏王族也。不过,夏后氏和其他族邦之间并没有隶属关系,包括姒姓族邦之间的关系亦然。他们仍然是以自己的宗族分别构成社会实体的。当然,作为王族,其所拥有的活动地盘要大一些,而且在其地区内也可能有从属的宗族,构成以夏后氏为首的宗族群体。文献中所说夏朝的“大夫”,应是从属于夏后氏的宗族。但这类宗族已不能独立成邦了。 以夏后氏为首的族邦联盟,其中心仍在中原地区。从考古文化说,可以把洛达庙文化和二里头文化确定为夏文化。但在其四面八方,还有与之有别的其他考古文化。这表明,在夏朝的外围地区,仍然是万邦纷立的状态。他们和夏朝这个族邦联盟是没有直接的稳定的关系的。就连一些姒姓族邦,如斟灌氏和斟寻氏,在迁到外围地区后,也和夏朝脱离关系而独立活动了。根据文献记载,他们都灭亡了。实则不然,他们都举族迁徙到远离夏朝的地方去了。这就是说,在夏朝的外围地区是很少有所谓诸侯的。 商周时期的情况则大不相同,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商周都有王畿,构成中央族邦。在王畿内,商代有王族、子族、百姓;还有异姓的卿族和臣族。王畿内的宗族虽各有地盘,但对商王都有从属关系。而且,其中不少宗族还各有专职。另一方面,在王畿之外存在着众多的同姓和异姓的诸侯,他们的宗族虽能独立成邦,但对商王也有从属关系。在诸侯中还有方伯,即一方诸侯之长。当然,方伯是由商王册命认可的。如周文王先为西伯,在西方得专征伐,就是由商纣王册命的。周代亦然,不过把这种宗族体系发展得更加完备罢了。一般来说,周代的宗族可分为四级,即:王族、公族、宗族、家族,构成一个完备的宗族社会体系。 但是,这种宗族社会体系从东周起就开始瓦解了。其主要原因是:宗周灭亡,平王东迁,王畿缩小,周王作为中央族邦的地位日趋下降。他名为天下之共主,实际上不过一个诸侯国而已。在这种情况下,诸侯国之间就发生了频繁的战争与兼并。不仅如此,一些诸侯国内部的卿大夫宗族之间也互相并灭。结果宗族社会体系就全面衰亡了。于是,古代社会由此结束,历史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 中国古代的土地所有制,总的说是宗族土地所有制,但在其不同的发展阶段上又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在万邦时期和族邦联盟时期,一般是各个族邦各有封土。所谓封土,即族邦四境的疆界,古代又称为封疆。封,疆界之标志也。族邦联盟时期与以前不同的是,联盟的各族邦一般是互不侵犯的。随着宗族体系的形成,宗族土地所有制表现多层次的。即:全部土地,包括王畿和各诸侯国的土地,都是为天下之共主所有的。甲骨文中之四土(南、北、东、西土)就包括各诸侯国的土地。周代亦然。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说的就是这一层意思。但实际上,王族只能控制王畿之内的土地,各诸侯国则各有其封疆(即四封)。这就是二级宗族土地所有制了。而王畿和诸侯国内又有卿大夫之封邑,是为第三层宗族土地所有制。另外,专职的臣正有官邑,王公之子孙未受封者有“禄邑”,立功者有勋邑,是从属于各级宗族土地所有制的,其本身不是一种土地所有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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