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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至北洋政府时期区乡行政制度考略(6)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 魏光奇 丁海秀 参加讨论

3.在学、警、自治等新型区乡行政产生后仍以旧有形式继续存在,承担其他某些传统性职能。例如,直隶正定县原有乡地组织43约,民初虽划分为6警区、自治区和13学区,但办理联庄会等“义举”时,仍“因约集事”[65](《政典志》);山东昌乐县旧分20厂,清末民初地方自治时划为13区,“而二十厂之名称依然存在,区设区长,厂设厂长”,两者并行不悖[66](《民社志》);河南阳武县原有乡地组织32地方,“各地方有总大户一人”,“且雇用地保以佐之”;1920年划为5区,各设区长,“然办理杂派摊款粮米正供,仍责成大户地保”[39](卷二,《自治》)。
    4.因新型区乡行政的建立而一度被废除或闲置,但当前者因各种原因中断时又重新得到恢复,其职能难免新旧相间。例如,安徽南陵县旧分80都图,清末地方自治时划为10区,倪嗣冲主政后取消地方自治,“基层仍沿用都图制”[67](P51-52)。广西省迁江县清后期分4乡、14墟、64团、578村,分设练总、墟长、团长、保董;1912年分区设立议事会、董事会及乡董、乡佐等自治机构和人员,“练总之名亦随而取消矣”;1914年地方自治“无形停顿,仍复前制”;1920年一度恢复地方自治,但不久“又复无形停顿,而团总、保董之称因而复有”[68](《政治志》)。以上3、4两种,其职能与清代的旧乡地无根本差异,可以说是一种准行政。
    上述各种形态的区乡行政,彼此之间在区划方面有时存在着较为复杂的关系。上文已经提及,有些地方学区、警区、团区实际上成为自治区、行政区;而除此之外,也有以自治区作学区者。如广东大浦县1910年将全境划分为13个自治区,民国改元后即“因其区”划分13学区[44](《经政志》上)。在有些地方,各种区划在一定时期内并存,如直隶井陉县民国初年“区制甚不一致,有警察区,有教育区,有自治区。区之大小多寡,各随其便利而划分之,彼此不相顾及”[69](《疆域志》);在另外一些地方,则各种区划之间存在历时态沿革关系,某种新职能区划出现后,旧职能区划即与之统一。如直隶文安县1906年“创办学警”,全县划分18区,后办理地方自治,统一改为8个自治区[70](《方舆志》);江苏盐城县1908年划分36个学区,1912搞市乡自治,并为25个市乡[51](《舆地志》)。
    这一时期,有些地方还将区乡行政分为二级甚至三级。山西1916年后实行村制,每县分3-6区,每区辖数十行政村,每行政村辖若干自然村;京兆地区也是如此;广东香山县民国初年分9镇,各辖若干个乡和二级镇[71](P68);安徽六安县民国初年分城区和4镇、8乡,其下又先后分为118、158保;安徽蒙城县清末民初地方自治时分为2乡5镇(1913年改8个镇),1925年镇改为区,每区分5至6个大甲,每个大甲辖4个行政村,行政村管辖自然村[49](P75-77)。一些地方的学区也曾采取二级制,山东临清县1913年将全县划分为东西南北中五大学区,每大学区又划分为“五分区、城区及会乡”[72](《教育志》);江苏嘉定县、奉天开原县的情况也与此基本相同[58](《教育志》)[73](《政治志》)。
    四、性质:在传统与现代之间
    清末至北洋政府时期各种形态的区乡行政,已经基本上具备了现代性质,但同时又未能褪尽传统色彩,体现了中国地方行政体制正处于现代化转型过程之中的特点。它的这种两重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机构设置。在西方,现代行政体制之不同于中世纪封建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在于以科层化的常设公共机构取代了贵族个人或其私属对于领地事务的治理。在中国,自秦建立君主专制的国家体制后,中央和地方即始终存在由职业官吏组成的常设性行政机构,16世纪以后来华的西方人因此谓中国的行政制度“早熟”。但是,中国传统社会在县以下却不存在常设性(不因时因事而兴废的)公共机构。明清时期,农村社会靠士绅、宗族等私人势力承担乡里公共职能,靠职役系统办理官差。遇有兴作,成立各种临时性会社,事毕解散。里甲、乡地等职役组织虽然具有常设性,但其首领的身份属于民役而不是职业官吏,且不设职能性机构而实行“独任制”,以一个自然人而不是以一个公共人格来承担区域内公共职能。在清末至北洋政府时期生成的各种区乡行政中,这种情况得到了改变,它们一般均存在常设的首领人员或机构,对此上一节已经述及。“独任制”问题在警察、自治和官治的区乡行政中也基本得到了解决,它们往往依法设立了与首领人员共同负责的副职和其他正式行政人员,以及受雇于机构(而不是首领个人)的事务性人员。例如,清末颁行的《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即规定,城镇乡议事会、城镇董事会及乡董均设正副职及文牍、庶务等办事人员。例如,直隶文安县胜芳镇议事会设正、副会长各1人,文牍兼庶务1人,另雇书记1人;董事会设总董1人,董事1人,名誉董事4人[70](《法治志》)。北洋政府1915年颁布的《京兆地方自治暂行章程》也规定自治区设区董、副区董和佐理员。山西省1918年颁布的《县地方设区暂行条例》则规定除区长外,各区必要时可以设临时助理员3人至5人,这种规定基本得到实行。例如,襄垣县、盂县各区均各设区长1人,助理员2人[74](《区村略》)[75](P19)。在当时其他形态的区乡行政中,采用这种制度者也不乏其例,如奉天省1922年实行区村制,铁岭县“每区设区长一人,助理员一人”[36](《民治志》);直隶大名县1923年分13个区,每区设区长1人,区佐2人[76](卷四,《自治》);陕西陇县1924年全县编为6个行政区,“各区设区公所,有区长、副区长、文书、干事等专职办事人员”[77](P33-34);四川江油县1925年设置区公所,除区长外,“区公所内分设专人管理民政、户籍、财粮、治安等事”[41](P15)。不过,在区乡劝学员、保卫团团总和由旧乡地演变而来的各种组织中,首领“独任制”的情况仍大量存在。
    (二)行政人员任用。行政人员具有职业化的公职身份,并按法定程序任免,是现代行政制度的另一个重要特征。在清代农村社会,士绅、宗族首领在主持乡里公共事务时不具有法定的公职身份,其权力不是来源于依据成文法律法令的程序化任命,而是源于他们无形的社会声望;里甲、乡地等职役人员的工作性质属于服役,由地方官、甚至由吏胥任意签派。在这方面,清末至北洋政府时期生成的务种区乡行政情况已经有所不同,其首领人员大多已经属于职业化公职人员,任职具有成文的法律法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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