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地域商帮兴起的社会背景(5)
开中制之有利于山西、陕西商人之崛起,张正明、田培栋等人的既有研究已经揭示了这一点。(65) 只是笔者认为有关开中制的兴废确实关系到山、陕商人活动地点的转移,而相关论述仍嫌不足,故仍有进一步申说的必要。明政府为了确保守边军队的粮食供应,实行开中制。开中法的基本形式是:户部根据边防或所需纳粮地区官员的报告,经向皇帝奏准,榜示纳中米粮的地点和仓口,公布上纳米粮额数及所中盐运司的盐引额数。上纳米粮的商人根据户部榜示的开中则例,自行选择所报中的盐运司,然后到指定的仓口报中,上纳米粮。仓口官给予仓钞,再由管粮郎中填发勘合,商人据此到指定的盐运司比兑,由盐运司指定盐场支取盐货,运至指定的行盐府县发卖。(66) 在这种制度下,纳粮获得盐引是关键,“是故富商大贾悉于三边自出财力,自招游民,自垦边地,自艺菽粟,自筑墩台,自立保伍,岁时屡丰,菽粟屡盈”。(67) 山西、陕西商人或就近籴粮上纳,或就地屯种粮食上纳,有地近和地利之便。因此早期无论是边地还是支盐的淮、浙地区的盐商均以山陕商人特别是陕西商人实力最为雄厚。文献中有关山陕商人活跃于开中制的事例甚多。万历时曾任延绥巡抚的涂宗浚就曾总结以前的开中制说,官方“召集山西商人认淮、浙二盐,输粮于各堡仓给引,前去江南投司,领引发卖”。(68) 其时运粮运茶到边镇换取盐引的陕西商人,大多是三原、泾阳县商人。很明显,山陕商人的兴起与开中制有着密切关系。如果本色开中制正常运行,山陕商人无疑会维持这种优势。弘治五年,户部尚书叶淇改边境纳粮中盐为运司纳银中盐。叶淇变法后,“山、陕富民多为中盐徙居淮、浙,边塞空虚”。(69) 论者通常认为纳粮开中从此结束,山陕商人由此纷纷移居淮、浙。实际上改为在运司纳银后,边储空虚,明廷又于嘉靖八年恢复纳粮开中制。万历《明会典》卷三四《盐法通例》开中条载:“(嘉靖)八年议准,今后各边开中淮、浙等引盐,俱要查照旧例,召商上纳本色粮料草束,不许折纳银两。其商人自出财力,开垦边地,上纳引盐者听。”令典载之凿凿。所以嘉靖年间庞尚鹏说叶淇变法后,朝廷“寻复开中本色……故论者每归咎于淇,谓其废坏成法自改折色始,而不知自淇改废者,今已复其旧矣”。(70) 山陕商人确实有一个内移的过程,但与短时期实行的运司纳银制关系不太大。明中期起,势豪染指开中,商人纳粮后,坐候守支,获得盐货日益困难,要支盐就先要从势豪之手获得行盐资格的“窝”,或者到盐产地先行占窝。纳米中盐的开中法正常运作,纳粮边地,商人角逐于边地,山陕商人较之徽商有优势;开中法败坏,纳粮凭引,先要资格,商人角逐于上层甚至权力中央,徽商子弟身居要职者多,徽商较之山陕商人有优势,出资占窝,下场支盐,角逐于淮扬地方,徽商有地理之便,徽商也较山陕商人有优势,万历后期实行纲运法,山陕商人的不利地位更加明显。徽商在淮、浙盐场后来居上,更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开中法于山陕商人兴起之重要。 洪武、永乐年间,明廷先后设陕西秦州(后改名西宁)、洮州、河州、甘州以及四川雅州等茶马司,通过中茶法,以内地之茶易换西北少数民族的马。其基本方法是:由陕西巡抚并布政使出榜,召商交纳粮食或茶叶,商人于巡盐御史处登记挂号,获得买茶引凭,到产茶地方按茶引定额收买茶斤,运赴指定的茶马司,按三成或四成比例交茶,其余部分商人自行出售。(71) 宣德时,商人中茶后,到淮、浙地方支盐,到正统后即不再支盐。弘治三年,西宁、河西、洮州三茶马司召商中茶,每引100斤,每商30引,总数约100万斤,其中官收约40万斤,其余商人自卖。弘治十三年,延绥饥,召商交纳粮草,中茶400万斤。以后每年中茶通常为120万斤,嘉靖中有多达500万斤的,但只是偶尔为之。(72) 弘治、正德年间,督理马政杨一清改召商中茶法为召商买茶法。弘治十七年,杨一清先是用银1570余两,动用官夫运茶78820斤,后来考虑到官夫动用民力有限,“又经出给告示,招谕陕西等处商人买官茶五十万斤,以备明年招番之用”。尝试之后,便正式奏请朝廷,“自弘治十八年为始,听臣督同布、按二司官,出榜召谕山、陕等处富实商人,收买官茶五六十万斤。其价依原定,每一千斤给银五十两之数。每商所买,不得过一万斤。给与批文,每一千斤给小票一纸,挂号定限。听其自出资本,收买真细茶斤,自行雇脚转运……运至各该茶马司取获实收,赴臣查验明白,听给价银。仍行委廉干官员,分投于西宁、河州二卫,官为发卖,每处七八万斤至十万斤为止。价银官库收候,尽勾给商。如有盈余,下年辏给。”(73)《明史》卷八○《食货四》记载,到正德元年(1506),杨一清又改为“商人不愿领价者,以半与商,令自卖”,后“遂着为例永行焉”。这种召商买茶法,由商人垫支资本,买茶运茶,交到茶马司,官方出售其中的大约百分之四十,以此给付商人茶款。这是由官方控制茶叶运销利益的方法,形式上与由商人自负盈亏茶叶运销的召商中茶法不同。但是,上述由官方售卖的茶叶数,以及杨一清在另一疏中所说“召商买茶,官贸其三之一,每岁茶五六十万斤,可得马万匹”(74) 来看,真正由官方出售的茶叶仅为百分之三四十,后来更改为一半由商人自留,这与召商中茶本质上并无区别。所以《明史》称杨一清的召商买茶仍为开中法。而无论召商买茶还是召商中茶,无论从上述杨一清所采用的办法,还是从杨一清疏中所说的“一人出本,百人为伙”的商人贩运茶叶的实际情形来估量,从事茶叶运销的应该是或者基本上是山陕商人。中茶交茶的地点在陕西境内的茶马司,买茶在产茶的汉中府,运茶更不出陕西境,山陕商人有着其他地域商人所没有的地理、人力、运输等方面的优势。可见,明政府实行的茶马法,特别是弘治年间实行的召商买茶法指定山陕商人为从业对象,也成为山陕商人兴起的一个有利因素。 明廷实行禁海政策,片板不许下海。然而一味严禁,却始终收效不大。沿海商民铤而走险,冲破禁令,违法下海贸易,走私日本者称为“通番”,有人形容,所谓“片板不许下海,艨艟巨舰反蔽江而来,寸货不许入番,子女玉帛恒满载而去”。(75) 在明廷的严厉控制下,违禁走私,要熟悉海路航道,要有资财打造通番大船,要就近组织商品货源,要有足够的航海人手,甚至要与官府有一定的关系,能够避开巡海官军的盘查,事发时有能力藏匿货物和通番人员等。这些条件,只有沿海之人特别是那些豪门巨室才能具备。《五杂俎》卷四《地部二》描述道:“海上操舟者,初不过取快捷方式,往来贸易耳,久之渐习,遂之夷国。东则朝鲜,东南则琉球、旅宋,南则安南、占城,西南则满剌迦、暹罗,彼此互市,若比邻然。又久之,遂至日本矣。夏去秋来,率以为常,所得不资,什九起家。于是射利愚民辐辏竞趋,以为奇货。”以海商为主体的福建商帮,就是在严厉禁海而屡禁不止的正德、嘉靖时期在大规模的通番过程中形成的。隆庆元年明廷在福建巡抚涂泽民的奏请下准许民间前往东西洋贸易,而对日贸易仍行严禁。其后东西洋贸易只在日本侵略朝鲜时一度再禁。在合法化的东西洋贸易中,“五方之贾,熙熙水国,刳艅艎,分市东西路”,(76) 沿海商民大张旗鼓地满载丝绸、瓷器、书籍等江浙地区容易购买的商品,通过澳门、马尼拉等地的中转,源源输出到南洋乃至美洲、欧洲各国。福建、广东商帮恐怕就是在隆庆以后与南洋、拉丁美洲的空前规模的商品贸易中发展壮大的。东西洋贸易合法后,虽然对日贸易仍为非法,但走私日本的途径更多,通番的船只往往以前往东西洋的名义下海,等航行到一定水域后,又折向东航,客观上通番容易得多了。其通番的实况是:“今吴之苏、松,浙之宁、绍、温、台,闽之福、兴、泉、漳,广之惠、潮、琼、崖,驵狯之徒冒险射利,视海如陆,视日本如邻室耳。”(77) 万历四十三年,浙江按察使说,浙江“年来贩番盛行”,甚至说“杭之人通国而思贩”,杭州知府说当地人“身既不死于波涛,心犹不死于行贩”。杭州以致流行谚语“贩番之人贩到死方休”。(78) 万历三十八年到四十二年,浙、闽沿海缉获了七起通番案,在已知走私者地域的两起案件中,涉及福建、浙江、南直隶三省域之人,主要是福建漳、泉人和浙江宁、绍、杭之人。(79) 这从一个侧面说明,福建商帮和浙江商帮也在明后期的违禁走私中得到了发展。明廷对外贸易政策上的缺陷,禁海则利于沿海走私,部分开禁则更使合法贸易和非法贸易难以界定,在这种政策下,内地商人始终缺乏与沿海商人平等竞争的条件和机会。这在清代的对外贸易政策上体现得更为明显。可以说,明代的海外贸易制度,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东南沿海各省商帮的兴起和发展。 各地之兴起商帮,与当地人对待商业和从商的观念、态度等也有关系。同样的自然地理条件,同样的人多田少矛盾,并没有在同样的地区都产生商帮。这就还取决于各地不同的风土人情等因素。检查地方文献和相关记载可以发现,大凡兴起商帮之地,对于从商大多持肯定或赞扬等积极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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