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原本作为编户组织的里甲被地域化,从而转化为乡地组织 乡地的这种起源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其一,里甲经“顺庄编里”转变为乡地。雍乾时期,为解决里甲征收系统紊乱的问题,浙江、江苏及其他一些省份实行“顺庄编里”改革,其做法是:不论粮户田产坐落何方,统编于本户名下,同时将各粮户按居位地编庄;在此基础上,以编庄为单位向各粮户征收赋役,即所谓“以田从人,以人从地”。“顺庄编里”后,有些地方一方面以里(图)统领村庄,另一方面将若干里(图)联为一地方,里(图)甲编户组织遂转变为地域性乡地组织。例如:江苏高邮州顺庄后,全州74里各领若干自然村,均有固定方位和固定田亩数,如一总第一里“在城东,向南延长十余里,田407顷20亩1分1厘”;在图(里)之上也设立了新的地域区划,雍正间为6厢23村,嘉庆间又设7总[49](P56-57)[50](P266-270)。河南阳武县原有里甲组织28保,乾隆五年“改为二十八地方,挨里顺庄,遵用滚单”;“嗣后改为三十二地方”,地丁与差徭“均按三十二地方办理”[51](P183-184);山东利津县原有“里图”40里,雍正年间“编庄”为40“地方”,各辖若干自然村;“自编庄后一切事宜按地方不按里分”[52](P29-30)[53](P24-25)。 其二,里甲经组织机制改革而转变为乡地。清代里甲虽为编户组织,但其编排必限于一定地域(“跳里窜甲”是后来人户迁徙、土地买卖的结果)。随着时间推移,里甲的人户数额不再能够坚持原来定制,其地域特征自然日益凸现。于是,有些地方的里甲改变组织机制,无形之中演变成为了乡地。所谓里甲组织机制的改变,主要有两个内容: 1.改变里甲管辖固定人户而不论其居住何方的制度,使之统领固定的街巷、村庄,雍乾以后,很多地方的里甲都完成了这种转变。例如,广东新宁县里甲分为67里,各里分辖若干村庄,全县共493村[54](《舆地略一·都堡》);广西北流县分16里,各领数十村庄[55](《舆地志·街郭》);江西德兴县里甲以里领都,以都领图,以图辖村,全县65图辖484村[56](P24-28);该省婺源、崇仁、金溪、南昌、新建、进贤、奉新、靖安、武宁、义宁、高安、上高、上饶、万年等州县无不如此。这种情况也存在于北方各省,如山东莘县里甲分18里,每里10甲,每甲辖数村[57](P43) 2.在里、甲之下设立新的地域组织层次,旧里甲与这些新的下级地域组织共同构成了乡地系统。例如:直隶蓟州清初分为15里,“各里犬牙相错”;康熙三十三年“按里依方分派管理”,每里领1-4保,共28保,每保辖若干村庄[58](P195-196)。直隶宝坻县分20里,后“以里分保”,保各辖若干村庄[24](P316-346)。河南中牟县共26里,每里辖1-7个地方,每地方辖若干村庄[59](《地理志》)。河南正阳县旧有里甲组织15保,后在保之下分店,共55店[60](《地理志·治区沿革》)。山西浮山县清初分8里,后里下分所,共38所[61](P215-219)。陕西定远厅分5里,每里又分4-5地,共24地[62](《地理志·乡里、保甲》)。湖北孝感县分23里,“以里统会”,共178会[63](卷十一《赋役》)。 经过这种演变之后,里甲其名仍旧,但地域特征已经十分明显。例如,河南禹县里甲在康熙初并为十里,每里为十甲,而各里已均有确定的方位和面积,已经成为地域组织;光绪三十年人口统计,其各里户口最少者为一万五千多,最多者达三万六千多,每里卢口当不下五六千户[64](P43,514-515)。此外如河南长葛县里甲于康熙十一年并为12“保”,地方志对于各保的方位、四至、方圆、地势、土质等均有明确标注[65](P51-55)。 清初,严重的“跳里窜甲”现象使得里甲无固定地域,所以除赋役征收外其他职能均难以履行。里甲经地域化而演变为乡地后,开始设置经常性首领人员,全面履行征收、差徭、治安、诉讼等各种职能。例如:江苏嘉定县在旧里甲制度下,各图设排年轮流“承应赋役”;除此之外,“其助理地方行政者,向无专责;有大兴革,则会集绅耆而咨决匡襄”;顺庄后图、圩改隶于“厂”,各厂设厂董,各图设图董,负全面职责[66](P30-31)。江苏海州顺庄后实行镇、保制,镇设保正,各庄设庄长,“司催科勾摄,稽察缉捕之事”[67](P277)。山东长清县以里甲44保分辖村庄,各村庄设有“约地”,“一切催征钱粮、命盗词讼等事”,均“归约地办理”[68](P328)。设立乡地常任职役人员后,里甲以甲户轮充的“现年”的做法被禁止。例如,乾隆三十二年河南当局发布命令,说“一里之中必有地方,一庄之内必有牌头”,禁止以轮充现年催征钱粮[69](P388)。 (三)废除旧里甲而另外建立乡地组织 上文所述“里甲经地域化而演变为乡地”,可以视为是里甲自身的蜕变,其“实”虽亡而其“名”犹存。而在另外一些地方,里甲因紊乱、废弛而实在无法运作,因而被彻底废除,“实”“名”俱亡。与此同时,建立起了新的地域性乡地组织。资料表明,乡地组织的这种起源,至少存在三种不同的情况: 其一,有些地方的顺庄改革,只“顺庄”而不再“编里”,旧里甲因而被新乡地所取代。例如:江苏江阴县清初都图系统为50都、365图。康熙三年,为清丈田亩而设立了地域性的“镇一保”系统,全境分36镇,共444保,“镇各领保”,但“征赋均役,则仍循都图旧制”。至雍正十一年通行顺庄法,以镇保为序编庄,“都图遂废”[70](P300-301)。江苏赣榆县于乾隆二十七年将原有里甲组织14社56里“一切并省”,全县分为30镇,田赋按镇分列,如青口镇田652顷零,龙王庙镇田193顷零,等[71](P97,133)。山东寿光县里甲制度以十隅统率各社,“各立社约、隅头,分理花户粮银”;康、雍间实行“滚单催征”后,“改为顺庄,而隅制社制遂废”;此后全县分128约,各领村庄[72](P174-175)。山东定陶县原有里甲19社,“自雍正年各社地顺村”,改按地域方位划分为48个职役“村”,后增为59村;每村管自然村庄“或十数,或廿余”[73](P221)。 其二,有些地方,里甲因田赋“自封投柜”制度的实行而消亡,乡地因新的催征系统的建立而产生。例如,直隶井陉县旧分14社,各设里长催征地丁,雍正四年“革去里长,令花户自封投柜”。然而,由于“贫民之银几钱几分不等,自封投柜究有未便,故各村择公正殷实之人,设一乡长,花户不论何社,皆乡长一人催收粮银,到柜分社投纳”;后来“又即14社之地分为72庄”(以后又改为31庄、29庄、36庄),分别统辖一百九十多个自然村庄(此外还存在不属各庄统辖的72个“孤村”,“另立地方甲保”),地域性乡地系统最终建立[74](P4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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